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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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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稅法》: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知識點: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一、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范圍及抵免方法

      1.抵免范圍: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間接抵免

      3.計算中的幾個項目:

      【提示】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近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直接抵免

      1.含義: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2.適用范圍:

      (1)境外營業利潤所得繳納的所得稅——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

      (2)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

      3.計算應用:第10章“企業所得稅法”已講

      三、間接抵免

      1.含義: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 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2.適用范圍:居民企業(跨國母子公司)從其符合規定“持股條件 ”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即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3.計算應用——難點在于股息還原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1)一層間接抵免

      母公司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應利潤(即還原出來的那部分國外子公司所得),就是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可以并入母公司總所得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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