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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5-06-27 08:43:23 制度 我要投稿

    租賃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租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租賃管理制度范例【15篇】

    租賃管理制度1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鑒證、備案,大宗型資源要向縣級農經部門備案。

      4、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必須經村委會同意,雙方協商解決。對農民關注度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租賃管理制度2

      塔吊做為本公司大型機具,其租賃執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則上需保證本公司項目部租用,如已滿足內部使用后方可對外租賃,租賃除正常交費外還需簽定租賃合同。

      二、塔吊租賃原則上由公司生產副總統一安排,以便根據生產情況統籌安排。

      三、塔吊租賃需遵守的規則

      1、租賃方法

      項目部承接新項目時,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產副總提出申請,以便生產副總能夠根據項目規模調派其相應規格、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項目部承接項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項目部不準外租。

      3、租賃時間的計算

      自項目開工、塔吊安裝試運行內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時間,截止時間以項目部提交報停申請經生產副總核實后簽字之日止。

      4、租賃費用的計算

      租賃費用以公司規定的價格以日計算。

      5、租賃所包括的費用

      (1)塔吊使用期間的租賃費。

      (2)塔吊接轉發生的拆卸費、運往新棟號的運輸費。

      (3)新棟號塔吊的安裝費。

      (4)沒有接轉棟號拆除后運往大庫的運費。或新棟號使用塔吊自大庫運往新棟號的運費。

      6、維修配件及費用的承擔

      (1)塔吊公司每年應對其進行正常的維修和保養,項目部在新項目使用前需對其運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轉入正常使用,租賃費用開始計算。

      (2)塔吊在開始使用后,如發生故障,大型機件的更換和維修費用由公司承擔(指正常磨損、非塔司人為造成的損壞和維修費用,如項目部使用期間塔司違章作業和人為所造成的損壞不包括在內,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換(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項目部自行更換,公司不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注:公司所承擔的費用機械部門負責人必須經過調查,確實屬正常磨損和非人為造成方可更換。

      (3)鋼絲繩屬正常消耗附件,更換鋼絲繩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四、塔吊租賃其它規則

      1、項目部租賃塔吊期間需進行正常的維修及保養,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20xx標準的有關規定和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db13(j)45-20xx標準的有關規定。

      2、使(租)用塔吊嚴格按國家、省及地方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禁止違章作業,如違反有關規程造成機械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和相關責任,一切經濟損失均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3、項目部使租用塔吊所發生的費用(指租賃費,不包括安拆費、運費,安拆費和運費由項目部用現金自行支付)由轉入公司項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賃采取交押金和預付費的辦法,租用期滿后一次結清租賃費送交公司財務部。

    租賃管理制度3

      1、目的

      本程序明確規定了本公司與客戶簽定租賃合同和退伙的有關事宜,以保證滿足客戶的需求。

      2、使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經營部關于物業租賃合同的簽定和退房。

      3、相關標準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評審

      4、相關文件

      4.1cpm-op-006物業的供電管理

      4.2cpm-op-007物業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業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業裝修管理

      5、職責

      5.1經營部負責與客戶聯系,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活動。

      5.2經營部與客戶簽定租賃合同,并協調客戶與其它部門的關系。

      5.3消防治安部負責消防審批及處理消防事項。

      5.4物業管理部及管理處負責房產交接及日常服務。

      5.5財務部負責各項費用的收取和退還押金。

      6、實施程序

      6.1房產租賃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經營部負責房產租賃需求信息的接受,分兩種方式處理需求信息。

      6.1.2客戶來電咨詢房產情況,由房產管理員或經理負責接聽并向客戶介紹情況,對需預租房產的客戶將情況登記在客戶情況登記表中,及時跟蹤。

      6.1.3客戶上門咨詢房產情況,由房產管理員或經理負責解答客戶需了解的房產情況,對認為有必要的客戶進行登記并跟蹤處理。

      6.2住宅房產的租賃

      6.2.1經營部負責向客戶介紹公司情況、房產使用條件、租賃價格。

      6.2.2經營部負責了解客戶情況,及其具體內容證明材料,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

      6.2.3其它實施程序參照6.1維修安裝服務。各管理處負責帶客戶實地看房,并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

      6.2.4根據客戶提出的租賃要求,經營部負責核實本公司是否具備能力報經理批準。

      6.2.5經營部負責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并開具收費通知單。

      6.2.6財務部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收費通知單計收費用。

      6.3住宅房產的入伙

      6.3.1客戶在租賃合同簽定后,經營部負責開具租房交接單。

      6.3.2管理處根據經營部開具的租房交接單逐項進行交接。

      6.3.3管理處各項交接完畢后,管理處負責人與客戶分別在房屋租賃通知單上簽字。(各管理處應根據具體管理要求,向客戶明確租房管理規定)

      6.3.4管理處交付房屋鑰匙給客戶,收取鑰匙押金并把客戶信息登記輸入電腦,同時為客戶辦理住宿卡。

      6.3.5對需裝修的客戶,按程序文件cpm-op-038執行。

      6.4商業辦公和工業房產的'租賃

      6.4.1經營部認真向客戶介紹公司情況、房產使用條件、租賃價格。

      6.4.2經營部向客戶了解其情況,并請其出示具體證明材料,具體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

      6.4.3經營部會同管理處帶客戶實地看房,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并記錄在客戶情況登記表中。

      6.4.4經營部負責解答客戶提出的租賃要求,并商談大致意向。

      6.4.5經營部如認為必要,負責組織機電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業 管理部進行合同評審,并作記錄,同時將評審記錄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

      6.4.6經營部將各部門提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雙方協商確定后,經營部負責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6.4.7財務部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收費通知單計收費用并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6.4.8管理處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房屋租賃通知單辦理入伙手續。

      6.5商業客戶的入伙

      6.5.1管理處按上述6.3.2、6.3.3、6.3.4辦理有關手續。

      6.5.2對需求裝修的客戶,按程序文件cpm-op-038執行。

      6.5.3客戶需租用電話時,由經營部與客戶簽訂電話使用協議,并開具押金收費通知單由財務部收取押金。經理部負責辦理電話的開通、過戶、移機等手續。

      6.6合同修改

      6.6.1當公司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合同時,經營部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客戶,并達成一致意見,得到客戶書面確認。

      6.6.2當客戶提出修改時,經營部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評審,以保證公司能力滿足顧客提出的更改,并以書面形式對客戶提出的修改進行確認。

      6.6.3合同的更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傳遞到各相關部門。

      6.7房產的退伙交接

      6.7.1客戶提出退房申請,經營部在退房客戶情況登記表進行登記。

      6.7.2管理處負責房產驗收交接

      6.7.2.1管理處在客戶搬遷清理完畢后,按房屋交接單逐項驗收,損壞的項目及時與客戶提出修復事宜或費用補償。進行費用補償時,管理處應收取費用并開具相應的單據。

      6.7.2.2在較大型的商業客戶和工業客戶退房時,由經營部組織機電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業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聯合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匯總至管理處,并將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記錄在房產退房交接單備注欄中。

      6.7.2.3租用電話的客戶退房時,管理處除負責2.1項外,還應檢查租賃的電話線路是否可用,并通知經營部。

      6.7.2.4經理部負責客戶的長話登記信息及長話費用清單或結止費用多少將信息反饋給經營部。

      6.7.3管理處各項驗收無誤后,管理處驗收人與客戶分別在房屋交接單簽字,管理處應復寫一份存檔并通知經營部房屋驗收完畢。

      6.7.4經營部負責計算客戶的房屋交接單上的結止水電費、押金、租金并開具通知單與發票,通知財務部辦理費用的結算。

      6.7.5財務部負責客戶的結止水電費、押金、租金的收取與退還。

      7記錄

      7.1租賃合同

      7.2客戶情況登記表

      7.3房產租賃通知單

      7.4合同評審記錄

      7.5房產退房交接單

      7.6退房客戶情況登記表

    租賃管理制度4

      第一條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為了規范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從而達到高效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公司經營績效之目的,根據國家《勞動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關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員工的任用、待遇、考核、獎懲、教育、解職等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設立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組織辦公會根據公司長遠規劃目標制訂,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會通過后組織執行。

      第五條公司年度增加員工廣州汽車租賃公司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增加員工計劃應包括所需人才的專業、數量、文化程度、擬安排崗位等。

      第六條員工聘用批準權限: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總工程師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其他崗位人員由總經理批準。第八條由總經理任聘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相對固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總(副)監理工程師、行政人員,公司其他部門(及控股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生。

      二、臨時聘用人員。各監理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員,各部門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必須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嚴格按計劃實施,確實需改變計劃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參與,需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成立考核組。應聘人員必須滿足崗位規范要求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前,應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考核組)根據擇取原則初步確定人選后,報廣州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批準。

      五,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由各部門(或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各部門、項目初步確定人選后,報總經理批準。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報到前都必須體檢。報到后一個月內,如發現患病不能從事正常的,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材料,并報請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辭退。

      七,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相對固定人員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勞動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滿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臨時聘用人員的薪酬、等各種待遇以及扣款計算基數等,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九,員工的工作崗位待遇等變動,以公司下達文件為準,公司文件作為合同變更的根本依據

      十,初次聘用的員工,自到崗之日起一律經試用期。試用期內,受聘員工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樓

      門店職責

      負責汽車租賃的經營與管理工作,工作目標:“開拓市場、服務客戶、規避風險、提高效益” 。工作內容:“解答咨詢、接待客戶、業務洽談、資信審查、車輛收發、簽訂合同”以及租賃業務中涉及的財務收支結算及相關票據的保管、整理、上繳,協助營運管理部做好車輛保養維修、年度檢查、事故處理、欠租追繳和保險理賠工作。

      門店經理職責

      1 、主持門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門店全部資產的安全;

      2 、制定門店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執行和完成情況;

      3 、傳達學習公司經營政策和會議精神,落實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 、負責員工考勤,根據員工專業、能力和特長合理安排員工工作;

      5 、負責門店員工的紀律作風建設,檢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 、加強員工服務意識和素質教育,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努力提高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負責門店員工著裝、環境衛生和防火、防盜工作;

      8 、根據門店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標準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評議;

      9 、定期向營運管理部和財務部匯報門店工作完成情況,上報有關財務報表;

      10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欠租追繳、車輛收繳、違章處理等工作;

      11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車輛年度檢驗、保養維修、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工作;

      12 、負責門店周邊地區客戶開發和業務推廣工作;

      13 、解決門店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協調門店與合作單位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

      14 、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和會議;

      15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門店業務職責

      1 、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2 、按照公司規范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做好客戶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 、積極向客戶宣傳公司有關租賃政策,解答客戶提出的相關問題;

      4 、保持門店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公司財物,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5 、負責客戶身份證明及有關證件、資料的審核工作,負責會員申請和辦理工作;

      6 、負責與客戶查驗車輛狀況,核對車輛信息,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7 、負責待租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清潔工作,保證車輛完好、整潔;

      8 、負責停車場內的環境衛生,保證停車場干凈整潔,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工作;

      9 、負責車損鑒定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10 、負責每日車輛盤點和交接工作;

      11 、負責租賃合同、車輛交接單、各種單據、憑證、行駛證、養路費、鑰匙等相關證件、物品、手續的管理工作,防止丟失和損毀;

      12 、熟練掌握租車規程,保證租賃信息和各種文件、報告、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整理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13 、做好財務收支、統計、結算、上繳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差錯和丟失;

      14 、定期檢查辦公設備運行情況,檢查辦公用品種類和數量,保證門店業務正常開展;

      15 、催收和辦理有關欠租、欠費及保險理賠事宜;

      16 、協助公司有關部門督促檢查車輛保養維修和事故處理事宜。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租賃管理制度5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優先于一般企業,一般企業優先于個人;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房屋出租單位,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

      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

      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租賃管理制度6

      1.0目的

      規范停車場租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小區車輛交通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轄物服中心停車場管理

      3.0停車場租賃、停租手續辦理程序

      1、客戶辦理地下停車場租賃時,首先查看車位租賃登記本,請客戶選擇車位號。

      2、客戶簽定《車位租賃協議》、《停車場管理規定暨承諾本》。

      5、客戶到財務稽核部交繳相關費用及簽訂銀行托收協議。

      地庫車位xx元/月露天車位xx元/月

      泊車證押金xx元/張

      小區外的租戶需預交個xx月的'押金

      6、憑收據辦理泊車證,登記在《車位租賃登記本》上。

      5、簽發服務作業單,掛車位牌。

      6、通知安管部領班簽《車位更改記錄》。

      7、物業部辦理人員制作泊車證,簽發車位更改記錄單,通知財務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戶去財務稽核部結清相關費用。

      9、簽發服務作業單,領取車位牌。

      10、及時在車位租賃本上登記更改。

      11、其他規定參照租賃協議為準。

    租賃管理制度7

      一、總則

      隨著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后勤服務中心核批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表初始數據并經申請人簽字后,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后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筑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表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并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后,房屋租賃關系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后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準。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并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租賃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并應當依法納稅。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國土房管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人防,稅務,工商,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房屋租賃服務站,配備專職協管員,負責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代征相關稅費,統計房屋租賃信息,房屋租賃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授權經營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危險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出租商住兩用樓的底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

      第十一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轉租的約定;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市國土房管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參照房管部門發布的指導租金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 但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屆滿,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房屋租賃合同,但續訂合同的房屋租賃期限自合同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轉租,預租)應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一方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人登記備案后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六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 市,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對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未按時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應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屬于房屋自然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其歸屬及維修責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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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以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方式將租賃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被委托人應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一)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治安責任。

      (二)對承租人進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來京人員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宣傳,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須具備消防設施,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稱轉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轉租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房屋轉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六章 租賃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由受讓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房屋交換使用的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租賃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六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賃房屋的面積,部位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末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條 樓房地下室(含樓房半地下室)出租作為居住使用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衛生間等必要的生活設施條件,且通風良好,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樓房地下室出租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水,電供應應當有保證,并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租賃雙方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或當地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中規定的準住人數,用途,出租樓房地下室;

      (二),定期對出租的樓房地下室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樓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條 樓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申辦有關證照;

      (二),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質,不得損壞,擅自拆改承租的樓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樓房地下室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樓房地下室內生產,儲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應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成交額;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形式和標準;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傭金及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其他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辦理的手續。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與產權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

      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代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銀行簽訂租金委托收付協議,通過指定銀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并做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國土房管局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出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涂改《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整改,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對出租人未與公安機關簽定《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對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xx, xx,xx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租城鎮地區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經規劃部門依法檢查處理并同意暫時保留使用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的有效期為一年。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僅為本條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賃備案憑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對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租賃管理制度9

      一、車輛養護

      (一)每日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外觀從左前門起,看看全車漆面有否新的劃傷;玻璃狀態、后視鏡、前后車燈的狀況等。

      2、目視四個輪胎的胎壓情況。如果某一輪胎胎壓低,應及時補充并查明原因。

      3、目視車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跡。一旦發現有,應查明原因修復后再行駛。

      4、進入駕駛室,啟動馬達著車后,需要觀察儀表盤上指示燈的工作情況,有無警告燈閃爍或常亮。

      5、檢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檢查轉向信號燈工作是否正常。

      7、在啟動過程中和著車后,發動機是否有異常聲音。

      8、檢查空調是否制冷、有無異常聲音。

      9、檢查車內、外衛生,是否干凈,有無異味。

      10、行進檢查,行車前,應先踩幾下剎車踏板,感覺剎車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匯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項目。

      12、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二)每周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機油油面的高度。檢查的條件:發動機水溫需要達

      到80°C以上,使發動機不運轉,車輛處于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鐘后,拔出油尺,用干凈的針織布或棉絲將其擦拭干凈后,再將油尺插到底,然后拔出油尺檢查其油面的位置。

      2、檢查其它各種液面的高度,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3、檢查備胎的氣壓情況。

      4、檢查全車外部的燈光情況,特別是后部剎車燈,如有燈泡不亮,應及時更換。

      5、以上養護必須在每周檢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預防,避免病重麻煩多。

      6、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匯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項目。

      7、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三)每月例行養護制度

      經過一個月的行駛,在每周的檢查基礎上,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檢查。

      1、皮帶的檢查。有無裂紋、松緊,如出現裂紋應及時更換。

      2、發動機的密封性。主要檢查發動機表面有無滲漏現象。

      3、目視水箱與冷凝器間是否有臟物堵塞。特別在夏季,如果其間隙中有贓物,將會影響到空調的制冷效果,需要用壓縮空氣進行清理。

      4、檢查雨刷條的清潔程度和噴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

      前風擋時,發現雨刷片刮不干凈時,需盡快更換雨刷片。

      5、檢查所有輪胎的氣壓,包括備胎。

      6、檢查輪胎的.花紋深度及磨損情況。輪胎花紋的磨損極限深度為1.6毫米,輪胎胎面應磨損均勻,如出現偏磨或者磨損異常,需要到維修站進行檢查和調整,磨損嚴重,需更換輪胎。

      7、檢查電瓶裝頭表面是否有蝕物,如有白色或綠色污染物,用熱水沖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裝頭進行清潔。

      8、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匯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項目。

      9、及時排除、修正異常情況。

      (四)強制養護制度

      1、保養空氣濾清器

      每行駛3000公里要進行空氣濾清器的保養,拆開空氣濾清罩的蓋子,取出濾芯查看,如臟得不厲害,用一小棍子輕輕敲敲濾芯撣去污垢即可,如臟得很厲害,就要換新的濾芯了。

      2、更換機油

      每行駛5000公里要更換機油。

      3、四輪定位

      當車輛行駛時出現轉向發沉、發抖、跑偏、不正、不歸位、漂浮、顛顫、搖擺或輪胎單邊磨損、波狀磨損、塊狀磨損、偏磨等不正常的現象時,就必須進行四輪定位。

      5、剎車片更換

      里程超過20000公里必須更換剎車片,或根據車輛檢查情況而定。

      6、更換燃油泵

      車輛行駛23年,要清洗或更換燃油泵。

      7、皮帶更換

      車輛行駛710萬公里,要更換正時皮帶。

      8、其他

      車輛行駛4年后,車內的各種橡膠管老化、硬化,漏機油、漏水的問題就會出現。要及時更換這些橡膠管。5年左右車的水箱被化學物蝕,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時更換。

      二、待租車輛標準

      1、一格

      待租車輛必須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準

      時間準:準時、準確的把車送到客戶手上。

      3、三齊

      證件齊:待租車所有證件要齊全有效(行駛證、購置證、養路費證、營運證等)

      備件齊:待租車所有備件要齊全、完好(備胎、輪胎套筒、千斤頂、防盜鎖、滅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燈光齊:前燈、遠近燈光、轉向燈、剎車燈、防霧燈、應急燈、車內燈。

      4、四無

      無故障:待租車機械性能、操作系統沒有故障存在。

      無殘缺:待租車外表、車內、車門沒有損壞、脫落等現象。 無劃痕:待租車外觀沒有明顯劃印痕跡。

      無異味:待租車廂內沒有其它難聞的氣味。

      5、五清

      車身清潔:待租車外觀清潔明亮(前后擋風玻璃、左右倒車鏡、左右車門、輪胎、輪轂干凈)

      車廂內部清潔:待租車座椅、靠背、腳墊、扶手、安全帶、行李箱清潔干凈。

      發動機清潔:待租車發動機外表必須清潔干凈。

      儀表盤清潔明亮:待租車儀表盤必須清潔、明亮沒有灰塵。 隨車工具及備胎清潔:待租車的隨車工具、備胎清潔、干凈、沒有油污。

      三、車輛出勤管理

      (一)租賃車輛發車管理

      1、保證所有營運車輛符合待租標準、處于待租狀態。

      2、接到發車信息后,立即跟接待部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客人姓名、聯系方式,及其他要求。

      3、從接待部領取所發車輛的鑰匙、證件、租車合同、驗車單等手續。

      4、主動與客人取得聯系,進一步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

      型、價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做好驗車、發車準備。 6、見到客人后,主動向客人問好,并檢查客人的身份證、駕駛證、來程機票或其他有效證件。通過GPS監控中心核對客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請客人提供其家里的固定電話號碼,以進一步確認客人身份。

      7、與客人一起驗車。

      A、詳細查驗車輛的外觀,從車體油漆、部件、裝飾、燈罩到底盤和輪胎,傷痕的長度、面積、部件的數量等,都要在驗車單上做詳細記錄。

      B、查驗車內飾、部件的完好情況,并記錄。

      C、發動汽車,查驗儀表盤的各項顯示,記錄公里數、存油量、機油表、水溫表等各項數據。查驗燈光、空調、雨刮器、音響、剎車、電動門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給客人講解并示范該車的各項操作:空調、燈光、天窗、音響等。

      E、打開發動機蓋,給客人講解并示范如何檢查和添加水、機油。

      F、給客人安全駕駛的提示和建議。

      G、助客人解決其他問題。

      8、把發車情況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訴接待部值班人員。

      (二)租賃車輛收車管理

      1、接到收車信息后,及時與將要還車的客人取得聯系,確定還車時間、地點、租金計算辦法等內容。

      2、在租賃結算單上填好已知的收費項目和應收款金額,準備好租車合同、應退款項、違章保證金收據;安排車隊人員負責收車,要當面向收車人交待清楚收車時間、地點、客人聯系方式、租金結算等事宜。

      3、收發車人員見到客人后,首先向客人問好,感謝客人選擇任我行公司的車輛。

      4、認真檢查車輛外觀、內飾、發動機、油量、里程等,并詢問客人該車在運行中存在哪些問題或故障隱患,并做好車輛狀況的詳細記錄。

      5、根據油量、時間,計算超油費、超時費;并填入應收款項目。

      6、如果有車損,要及時報告車隊隊長,根據車損情況,確定客人賠償金額;嚴重車損或有爭議的要及時到修理廠定損或報保險公司。車損情況及處理辦法都要記錄在驗車單上。

      7、收車人必須在結算單上填寫應收款項、應退款項、退還押金,并在收款人欄簽名。

      8、收車結束及時將合同單、車輛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員審查合同手續、結算單、證件、鑰匙,在收發車單上登記時間、車況,并簽名。完結后將車輛鑰匙、證件交專管員保管。

      A、有故障的車輛,收車人員應詳細登記并向車管責任人報

      告故障情況,由車隊另行辦理送修手續。

      B、車內外不清潔的車,在交回租車合同手續后,由收車當事人負責送洗。

      (三)跟蹤管理

      1、密切關注并掌握每一臺已出勤車輛的情況。

      2、出場超過三天的車輛要主動與駕車人聯系,詢問車輛性能和狀況。

      3、每天通過GPS 查詢車輛的位置。

      4、做好跟蹤服務和溫馨提示。

      5、助解決駕駛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六)道路救援

      1、車隊每天24小時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機。

      2、在接到道路救援信息后,馬上與客人確認需要救援車輛的車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基本情況。

      3、將事故信息饋給車隊主管領導,車隊主管領導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制定道路拯救方案。

      4、車隊無法處理的情況,就通知修理廠到現場救援。 5、到達現場后,首先安撫客人,根據事故的現場情況確定報警、報保險公司。

      6、盡量給客人提供替換車輛,費用的結算嚴格按照租車合同執行。

      7、每次道路救援后都要做好書面記錄。

      四、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維修遵守“先申請,后修理”的原則

      1、車輛管理人員要對自己管理的車輛做好詳細的檢查,如有故障,做到以下四點:

      第一、到底出現了什么故障?

      第二、引起這個故障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第三、有那幾種解決辦法?

      第四、你認為用那種方法合適?

      2、填寫故障登記表,并報車隊領導核查,并確定解決方案。

      3、如果需要送修理廠的,要填寫“維修申請單”,送修理廠檢查。

      4、由指定的修理廠提供維修方案和報價單,報送車隊領導審核;維修總費用在____元以下的,由車隊領導批準并簽字確定;維修總費用在___元以上的,車隊領導必須書面報公司領導審核。

      5、緊急情況,車隊領導不在場的,需有兩名以上的車管人員簽字,并將維修方案和報價單直接報公司領導審核。

      6、每輛車送修前,必須查閱該車歷史的修車記錄,查對本次故障是否和原來的修理項目相同或相關,是否還在保修期內;如果和原來的修理項目相同、相關,或還在保修期內,就由原修理廠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配件。

      7、記錄送修時間,并通知接待部該車預計修復日期。

      (二)車輛修復后的出廠檢查

      1、車輛維修完畢后要認真檢查,保證徹底修復完成;

      2、由車管員和車隊領導對該車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記錄詳細的出廠日期、公里數、維修項目、配件單、結算單、保修日期或保修里程。

      3、車輛通過驗收回到公司后,車管員將〈維修申請單〉、〈結算單〉交公司領導審核。審核通過后,結算單一式兩份,原件交財務部門審核,附件和〈維修申請單〉一并存入該車的維修檔案。

      (三)保險理賠

      1、需要做保險理賠或可以做保險理賠的車輛,一定要進行保險理賠。

      2、為保證修車質量,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要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條“車輛維修管理”的規定進行。

      五、證件、檔案及年審管理

      1、保證所有車輛的證件、手續齊全、有效。

      2、為每輛車單建立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照片、發動機拓號、車架拓號、行駛證復印件、購置證、保險單、營運證等所有相關手續。

      3、為每輛車單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的詳細檔案。包括:每天的車輛檢查養護記錄、車輛維修申請單、維修結算單、單車修理項目和費用的統計表。

      4、所有車輛都要有備用鑰匙,并妥善保管。

    租賃管理制度10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租賃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對項目機械設備租賃的管理與核算工作,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必須由公司統一招標后由分管領導確認批準后方可使用,并簽定長期租用合同。

      第三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大型機械來源為:從社會設備租賃單位租用。

      第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要求。對大型起重設備和特種設備,租賃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租賃資質、設備安裝資質、安全使用許可證、設備安全技術定期檢驗證明、機械機種在本地區注冊備案資料、機械操作人員作業證明及地區注冊資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條:機械設備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效操作證明,才能上崗,其他機械操作人員也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六條:公司各項施工項目管理人員不得將本項目所租用的'機械設備擅自轉租。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租賃原則第八條:按已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用施工方案,選擇所選機械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一律實行項目統一管理和獨立核算。

      第九條:從外部租用的設備實行招租。由三家貨以上設備租賃單位參與竟標。由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考評供方情況、設備狀況、服務能力和價格等擇優確定供方。

      第十條:租用的設備應選擇整機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維修方便和互換性強的設備,避免使用淘汰產品。

      第三章項目租賃流程

      第十一條:各項管理人員(專職)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向設備租賃單位下達施工任務通知書(附件1)。施工現場驗收單。施工任務通知書中需注明設備租賃方具體工作任務、機械大小型號,現場聯系人電話。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保留,施工時由機械操作人員帶至施工現場,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長用項目管理人員(專職)簽字核準工作量。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留取復印件后原件上交項目管理人員(專職)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賃機械及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服從公司調配管理,計劃內工作項目管理人需提前聯系設備租賃單位,如遇搶修等緊急情況設備租賃單位需盡量根據項目管理人要求時間到達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規”規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設備操作人員相應的安規條例拱設備操作人員學習方可上崗操作。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發現設備操作人員違章行為可對其進行經濟考核,考核金額在租賃費結算金額中扣除。

      第十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如有故障應及時更換,保證施工進度。

      第五單租賃費的結算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設備租賃價格按照標價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設備租賃結算由項目管理人員按季度編制結算單報公司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公司財務部統一劃撥。

    租賃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燕東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東公司”)及所屬公司房產租賃業務的管理,規范公司房產租賃經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北京電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房產和土地管理規定》、及《北京電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房產租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管理、科學經營,確保安全、提升價值”。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房產,是指燕東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擁有產權、使用權或實際控制權并被確定為租賃經營的房屋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燕東公司行政保衛部是燕東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房產租賃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聯合燕東公司財務部、法務部制訂并不斷完善房屋租賃業務管理制度,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訂房產經營方案,并按照燕東公司批準的經營用途和方案開展經營工作;

      (三)聯合法務部完成房產承租人的資信審查與選擇確定;

      (四)聯合財務部對房產租賃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進行管理;

      (五)行政保衛部負責建立房產租賃管理臺帳、檔案;

      (六)行政保衛部負責組織對租賃房產實物與使用安全進行檢查;

      (七)行政保衛部負責審核房產承租人的裝修方案;

      (八)行政保衛部負責制訂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計劃及實施方案,負責租賃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九)行政保衛部負責按時將房產經營方案上報電控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備案并編制報送房產租賃統計報表;

      (十)聯合法務部進行房產租賃法律糾紛的處理;

      (十一)保證國有資產和股東權益不受侵害和房產實物的完好與保值增值。

      第三章房產租賃管理

      第五條

      燕東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的房產租賃均由公司行政保衛部牽頭聯合財務部、法務部負責管理。

      第六條

      公司各類房產租賃期限最高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租賃合同須上報電控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并履行電控公司審批程序,經批準后方可簽訂。

      第七條

      對于出租房產建筑面積50平米(含)以下房產的租賃(包括新租和續租),由行政保衛部會同法務部制定租賃方案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合同報燕東公司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第八條

      對于出租房產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房產的租賃(包括新租和續租),由行政保衛部會同法務部制定租賃方案經經理辦公后審核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

      3000平米以上的房產經營租賃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房產位置、面積、權屬、原規劃用途等基本情況;

      (二)根據房產基本情況、周邊環境、市場情況等因素,提出最佳使用用途建議;

      (三)根據同類房產的租賃市場情況,提出房產租賃價格和租賃期限的建議;

      (四)房產租賃的經營成本及凈收益測算,根據收益與投資測算,提出是否對房產進行裝修改造的建議。

      第十條行政保衛部應在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則,合理確定出租房產的使用用途、租賃價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房產租賃合同時給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裝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應在合同期內的每一年逐年給予兌現。

      第十二條

      行政保衛部在編制房產租賃方案時,應綜合考慮房產的性質、地理位置、建筑面積、新舊程度以及周邊市場情況等因素確定租賃價格,原則上租賃價格不能低于房產所在區域同一類型房產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三

      條房產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供暖費等費用由房產承租人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租賃房產的物業服務,原則上由承租人與燕東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并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章房產租賃合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與承租人參照政府標準合同文本簽訂書面的房產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房產租賃標準合同文本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法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等;應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二)租賃標的物的位置、面積等基本情況;

      (三)租賃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證金);

      (四)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租賃房產的維修養護及物業服務事項;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九)其他約定;

      (十)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蓋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七條

      房產租賃合同須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須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承租人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

      第十八條

      承租人為法人單位的,應將蓋有承租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將承租人本人簽字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詳實的住所地址等書面材料作為合同附件。

      第十九條

      保證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證金金額最低為三個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下的,保證金金額最低為兩個月租金。保證金收取時間應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特殊情況下可免于收取保證金,但租金收取方式應是承租人預付六個月(含)以上且首期租金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收取。

      第二十條

      行政保衛部要嚴格履行房產租賃合同,按時收取租金及物業費,對于拖欠的租金或物業費的要及時追繳,在追繳租金的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行政保衛部與承租人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的同時,雙方必須簽訂《租賃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行政保衛部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第五章承租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保衛部聯合法務部、財務部應對房產承租人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調查承租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以往的信用記錄等。承租人為法人單位時,應對其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文件進行審查。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應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保衛部應嚴格約束承租人按照房產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外埠單位、人員承租房產,應符合《北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行政保衛部應加強對出租房產的巡視檢查管理工作。

      第六章租賃房產的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行政保衛部負責租賃房產的管理與維修養護。未經公司書面批準,原則上不得允許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拆改、擴建和搭建安裝臨時構筑物及廣告牌匾等行為。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失的,應要求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行政保衛部負責出租房產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八條

      房產租賃經營期間,有關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修繕、養護等事項,應在房產租賃合同中與承租人明確雙方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對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裝修標準、改善經營條件、增大設施設備容量的,原則上須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允許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項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行政保衛部負責房產租賃合同的檔案管理,對房產租賃經營合同進行審核、保管、備案、審批等。

      第三十一條

      行政保衛部應建立房產租賃經營管理臺帳,負責整理與租賃業務相關的各類請示、批文、備忘錄、單據、紀要、信函等書面資料原件,要按照公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依據燕東公司有關制度對行政保衛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領導給予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報經公司經理辦公會或電控公司審核批準,行政保衛部自行將租賃房產轉租他人的;

      (二)行政保衛部故意降低租賃價格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三)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房產租金不能及時收取,房產權益受到侵害或實物(包括設施設備)損毀滅失的;

      (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已知承租人違法經營,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未能及時終止房產租賃合同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參照電控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行政保衛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租賃管理制度13

      大市場項目商鋪租賃管理規定

      一、業主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出租。

      二、業主如果委托物業公司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需出示房產證或其它手續(如購房發票、買賣合同等),手續齊全方可辦理有關委托租賃合同。

      三、業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必須先到物業公司市場管理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業主如果中途違約,造成使用人經濟損失由業主負責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如使用人中途違約,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證金,以補償業主損失。

      五、商鋪使用人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不能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將商鋪轉租、轉借或者換房,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商鋪的`經營權。

      六、人在租賃期滿時,須經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退房手續。

      七、租賃物業公司自有商鋪經營須遵守租賃合同條款。

    租賃管理制度14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租賃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公司的治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各職能部門和人員各盡其職,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制定本治理規定:

      一、行政治理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公司日常的行政治理;員工的聘請、培訓、考勤與薪資的匯總,統計,調檔手續、檔案治理、政審;簽訂勞動合同,參與人員評估考核;員工社會保險、勞保、福利工作;草擬各項制度規定并監視實施。

      (一)辦公室日常行政治理:

      1、幫助領導安排好日常工作,辦理日常行政事物,協調平衡公司各部門及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

      2、準時收集、整理政府及行業的政策、法規。

      3、召集行政會議和組織傳達上級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及有關會議精神。

      4、催促、檢查、了解各部門對領導布置的工作落實狀況。

      5、負責來往文件的登記、傳閱、保管,并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類文件。

      6、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準時向領導匯報,起到參謀的作用。

      7、負責公司證照的年檢、審驗。妥當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鑒和各類證照。

      8、負責公司的人事治理(人事勞動合同、年檢、人員聘請、錄用、培訓、解聘、員工績效考核)、考勤的治理及工資單的制定。

      9、做好辦公用品、電腦設備設施的打算選購登記維護治理,做好后勤效勞工作。

      10、做好廣告宣傳的接待、籌劃。

      (二)勞動用工治理

      1、依據《人力資源掌握程序》辦理職工的聘請、考勤、考核、評級、獎懲。

      2、貫徹執行《勞動法》,負責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與呈報工作。

      3、依據公司經營進展需要,負責人員的聘請、錄用和員工的考勤工作。

    4、準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交辦的事宜。

      5、負責做好公司職工調配,與上級人事、勞動部門協調搞好職工檔案治理。

      6、做好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發放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交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治理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

      7、維護公司與職工和諧的勞動關系,向職工宣傳并落實公司的各項治理制度,參與調解勞動糾紛。

      8、有打算地組織職工參與公司舉辦的各項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方案、培訓制度。

      二、財務治理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統籌、使用、調撥,負責會計核算、財務治理、財務監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強法紀觀念,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和發揮財務監視職能。

      2、加強財務收支打算和用款打算的編制和考核,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不擴大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3、依據企業會計制度,設置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使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加強營收、本錢治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準時清理債權債務。

      4、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準確計收租車費用。組織對營收稽核抽查,正確核算業務收入,不亂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認真把握和審核費用開支,加強資金運作治理、掌握和監視。

      5、嚴格執行“三個每天”營收制度,確保營收款準時上繳。做好票證的領用和發領工作。嚴格執行業務人員在用票證限額,催促業務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協作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物資的治理和核對,做到帳、卡、物、表四相符。

      7、嚴格貫徹執行現金治理制度,出納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備用金保管人應定期清點核對庫存現金,保證帳款相符。

      8、定期進展經濟活動分析,供給真實牢靠的數據,參與本單位開發工程、重大投資等經濟活動。

      9、負責繳納相關稅收及相關證照的辦理及年檢。

      10、每天核對保管收納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11、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

      12、辦好公司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車租賃業務治理

      租賃營銷部門負責統籌汽車租賃治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帶駕業務的安排、日常租賃治理工作,客戶治理、跟蹤效勞等。

      1、現金流水帳:記錄具體的每日現金收取狀況。

      2、對于自駕租車業務,認真填寫《租車單》、《驗車單》、《結算單》等。

      3、對于不使用租車合同的`租車業務,如接機、帶駕等,開據《派車單》,具體注明租金、行程、客戶結算方式等。

      四、機務治理:

      機務部門負責小車的車選型、修理、施救、材料使用、檢測等技術治理工作。

      (一)車選型選購、報牌等相關工作

      1、選購小車時,對小車適用性、牢靠性、經濟性、安全性、修理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場需求狀況的綜合考慮進展擇優選購,合理配備車型。經技術探討,選擇擬購車型報總公司審批。

      2、接收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比照配置清單進展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車投入前應進展一次全面檢查,參照廠方說明書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確保小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辦理“三包”期內相關手續,以便機件早期損壞進展索賠。

      3、準時辦理車上牌及相關證件。

      (二)小車治理驗收人或駕駛員對承租人交車時的小車驗收工作。

      1、檢視發動機的機油、水是否正常,外觀、內飾、燈光、雨刮、底盤、輪胎等是否完好。特別留意對輪胎狀況的檢查及胎號的核對。

      2、試車檢查轉向、制動、發動機、傳動系統等狀況是否存在特別現象。{汽車租賃公司規章制度}。

      3、小車返回交車時的油箱燃油量,應與發車前的油箱燃油量根本一致。

      4、視故障狀況,必要時組織值班技術員、檢驗員等有關人員做好車輛損壞的鑒定與評估。

      5、隨車證件應完好、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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