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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6 16:24:58 飛宇 制度 我要投稿

    租賃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2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租賃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租賃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2篇)

      租賃管理制度 1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租賃管理制度 2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鑒證、備案,大宗型資源要向縣級農經部門備案。

      4、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必須經村委會同意,雙方協商解決。對農民關注度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租賃管理制度 3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并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復印一份至園內存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 照,并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于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干凈,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并確保幼兒上車后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后、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盡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并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委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委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 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并得到園長批準。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委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并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反園內制度,無大小安全事故,則全額發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租賃管理制度 4

      一、為了加強公司租賃資產的管理,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租賃資產的經濟效能,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部門。

      二、租賃資產是指用于出讓其使用權的設備。主要包括:公司主營設備即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及經修整后的回收設備。根據租賃資產的特性,應視同于固定資產。

      三、租賃資產計價

      根據取得資產的來源不同,租賃資產的計價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公司主營的XX復印機、XX復印機、XX復印機等新設備當用于出租時,以該設備的采購價作為財務入賬價值;而業務部門則以該資產當期的公司供給價作為經營價值;租賃合同價值則是當期市場零售價。

      2、經修整后的回收設備(二手機)以該設備的回收價、零配件采購價、修整人工費作為財務入賬價值;而業務部門則以該資產修整后的評估價作為經營價值與租賃合同價值。

      3、公司所有在租的租賃資產因故障維修而更換或增置部件,按照原有資產的財務入賬價值,加上更換或增置部件的財務成本價,減去更換了的部件的成本價及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經營價值以此類推。

      4、公司所有出租租賃資產的周邊產品如變壓器、USB線、工作臺等作為設備配件同等計算折舊費用。

      四、租賃資產的折舊(攤提)

      1、公司對所有租賃資產按月計提折舊,當月開始使用的,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開始計提折舊,折舊計提完畢后不再計提;

      2、提前報廢或者由租賃轉銷售的租賃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3、在折舊年限內,退機待租期間,攤提折舊仍列在退租直銷分公司。

      4、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凈殘值為零,計算公式如下:

      月折舊額=租賃資產原值?(12×使用年限)

      5、租賃資產折舊年限是以該資產的價值及出租年限來定的,新機的折舊年限定為3年,價值較高的且出租年租限為5年(含)以上的,折舊年限定為5年;回收的二手機根據技術部門評估的使用年限計提折舊,之后一年一評。

      6、根據直銷分公司績效管理制度,各業務部門應計提相應的折舊,但其依據的價值是當期公司供貨價(即最低售價),計提方法適同以上各條款;具體參考直銷分公司績效管理制度。

      7、公司租賃資產因故障維修而更換或增置部件時,應重新計價后,在剩下的使用年限內攤完。

      五、租賃資產管理

      (一)公司租賃資產實行由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負實物的直接管理責任;財務部門負核算和監督、檢查和管理責任;服管部、舊機部

      為租賃資產的管理部門,各直銷分公司助理為租賃資產的'管理者;使用部門為各直銷分公司。

      (二)公司各部門租賃資產管理職能:

      1、使用部門

      (1)負責做好初始安裝調試、引導承租方正確使用租賃資產;

      (2)定期對租賃資產維護保養,抄表、開票、收款,建立保修卡及印量統計表、耗用單據記錄卡等;

      (3)正確及時辦理新增、轉移、調撥、報廢等手續;

      (4)租賃合同的簽約、終止、變更及其它租賃異動的處理;

      (5)定期清查盤點租賃資產并提出盤點報告。

      2、管理部門

      (1)建立分管租賃資產的賬(卡)、編號及租賃合同等相關檔案的管理;

      (2)負責協調、監督使用部門新增、轉移、調撥、報廢等手續的辦理;

      (3)對使用部門進行租賃資產的維護、管理和使用情況的檢查;

      (4)負責協調、監督使用部門對租賃合同的簽約、終止、變更及其它租賃異動的處理;

      (5)定期組織清查盤點,處理盈虧報廢,并提出盤點報告。

      3、財務部門

      (1)負責對公司租賃資產的統一核算,開票及配合收款,正確填制有關會計報表;

      (2)建立和保管租賃資產的核算憑證和賬卡、租賃合同等檔案;

      (3)辦理租賃資產新增、轉移、調撥、報廢等財務手續及核算;

      (4)正確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5)負責租機業務流程的稽核;

      (6)組織并參與管理部門的清查盤點工作。

      (三)資產歸屬權說明

      各直銷分公司對出租、待租之公司資產(含回收的二手機)擁有使用權,卻應負保管、維護的義務,而資產的最終所有權歸總公司所有,故各分公司不得無視公司制度私自處理。

      六、租賃作業要點

      租賃業務流程請參考公司《租賃業務管理制度》,其他應注意要點:

      (一)出租操作要點

      1、租賃業務經辦人在填寫《租賃申請單》并由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交由財務部計算租賃資產的直銷分公司的折舊攤提,并編寫資產代號。

      2、物流部在備貨出庫時,經辦人應將租賃資產的制造號(機身號)抄到租賃申請單中;

      3、租賃資產初始安裝調試完成后,承租方及公司服務人應在《租賃資產接收單》上簽字,一份留給承租方,一份給由服務人交回公司

      4、所有出租業務辦理完成后,直銷分公司應將《租賃申請單》、《租賃合同》及《租賃資產接收單》交由服管部與財務部保管。

      5、租賃資產先由開單員開《調撥單》調撥到租賃倉庫,而總公司資產管理會計根據上述表單和《調撥單》,將出庫的設備轉成固定資產。

      (二)出租后續操作要點

      1、換租:

      (1)承租方在租賃期內要求更換租賃設備,服務人在辦理換租申請前必須將原出租的租賃資產及周邊設備如數退回,并辦理鑒定與入庫手續,相關單據應附在申請單后,先后由服管部、財務部備案、審核。

      (2)新出的租賃資產同樣按照本制度的第六條第一款辦理相關手續。

      (3)被換回租賃資產的折舊攤提如未攤完,在待租或待售期內仍攤至換租部門,新出的租賃資產也照算折舊。

      2、地點變更

      (1)跨轄區

      服務人在獲知承租方變更租賃資產的地點后,立即通報新轄區相關同仁及服管部,新轄區相關服務同仁須于一個工作日內與該顧客建立聯系;辦理相關資料移交手續后,服管部應向財務部提交移接相關資料以便財務人員備案。

      (2)本轄區

      服務人在獲知承租方變更租賃資產的地點后,一個工作日內與該顧客建立聯系,確認公司租賃資產新的存放地,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服管部與財務部備案。

      3、新增、退回、更換部件都必須根據《租賃業務管理制度》預先辦理申請,由服管部、財務部審查并簽字確認。

      (二)退租操作要點

      1、各直銷分公司申請退租時,經辦人應在《退租申請單》中注明資產實行狀況,注明內容應與實際機況相符,不得弄虛作假;

      2、租賃資產(包括相關周邊設備,以下簡稱租賃資產)全數退回入庫前,各直銷分公司不得拆機、更換相關零部件,

      3、租賃終止后應將租賃資產全數退回舊機部,舊機部對退回的資產進行鑒定并做出結論后,作入庫手續,雙方應在入庫單簽字確認退回以示責任;

      4、舊機部入庫時應根據《租賃合同》及相關《出庫單》手工填寫入庫單,雙方簽字確認后,交給開單員開單做賬;

      5、終止租賃的相關單據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A、《資產鑒定單》一式兩份,由直銷分公司及舊機部各執一份。

      B、《退租申請單》及《資產入庫單》一式三份,由直銷分公司、服管部和財務部各執一份。

      6、在此資產待租或待售期內,舊機部應負保管責任,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資產存放地,不得擅自拆卸資產(包括相關周邊設備)。

      7、租賃終止后,各直銷分公司未在1周內將租賃資產全數退回入庫的,相關責任人以此租賃資產供貨價的8%罰款,各直銷分公司主管(4%)及本租賃資產的服務人員(4%),公司從相關責任人工資和獎金中代扣。

      七、租賃資產盤點與報廢

      (一)盤點

      1、由管理部門、財務部負責定期組織、和使用部門共同參與對租賃資產清查盤點,并提出盤點報告。

      2、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盤盈、盤虧,應由負責保管和使用的相關部門查明具體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及時進行處理。

      (二)報廢

      1、租賃資產報廢時,由其責任人填寫“租賃資產報廢申請”,經部門經理簽字,并由管理部門及技術人員檢測后提出報廢申請,由總經理簽批。

      2、財務部依據簽批結果,進行財務賬務處理,使用部門、管理部門做實物處理,有處置收入的由出納人員開具收據收款。

      3、辦理報廢的租賃資產的實物,應分類處置,對仍有部分使用價值的應保留實物,單獨入賬管理。

      4、部份就地(異地)做報廢處理的,也應事先按本規定辦好手續。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由總經辦、財務部負責解釋與完善。

      租賃管理制度 5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同時確保小區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業主在出租房屋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并結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他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簽署租賃合同。若發現承租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物業有權拒絕其入住。

      3.租賃期限應當明確,且不得超過合同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租賃期滿后,如需續租,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物業提出申請。

      4.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小區規定,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干擾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5.物業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和檢查,如發現違規行為,有權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終止租賃合同。

      6.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未經物業同意不得進行大規模裝修或改造。

      7.租賃房屋的維修和保養由業主負責,如因業主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物業應當及時處理租賃房屋的安全隱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及時退還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內的物品和垃圾。

      10.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業主或承租人,物業有權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終止租賃合同等。

      租賃管理制度 6

      塔吊做為本公司大型機具,其租賃執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則上需保證本公司項目部租用,如已滿足內部使用后方可對外租賃,租賃除正常交費外還需簽定租賃合同。

      二、塔吊租賃原則上由公司生產副總統一安排,以便根據生產情況統籌安排。

      三、塔吊租賃需遵守的規則

      1、租賃方法

      項目部承接新項目時,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產副總提出申請,以便生產副總能夠根據項目規模調派其相應規格、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項目部承接項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項目部不準外租。

      3、租賃時間的計算

      自項目開工、塔吊安裝試運行內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時間,截止時間以項目部提交報停申請經生產副總核實后簽字之日止。

      4、租賃費用的計算

      租賃費用以公司規定的價格以日計算。

      5、租賃所包括的費用

      (1)塔吊使用期間的租賃費。

      (2)塔吊接轉發生的拆卸費、運往新棟號的運輸費。

      (3)新棟號塔吊的安裝費。

      (4)沒有接轉棟號拆除后運往大庫的運費。或新棟號使用塔吊自大庫運往新棟號的運費。

      6、維修配件及費用的承擔

      (1)塔吊公司每年應對其進行正常的維修和保養,項目部在新項目使用前需對其運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轉入正常使用,租賃費用開始計算。

      (2)塔吊在開始使用后,如發生故障,大型機件的更換和維修費用由公司承擔(指正常磨損、非塔司人為造成的損壞和維修費用,如項目部使用期間塔司違章作業和人為所造成的損壞不包括在內,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換(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項目部自行更換,公司不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注:公司所承擔的費用機械部門負責人必須經過調查,確實屬正常磨損和非人為造成方可更換。

      (3)鋼絲繩屬正常消耗附件,更換鋼絲繩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四、塔吊租賃其它規則

      1、項目部租賃塔吊期間需進行正常的維修及保養,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2001標準的有關規定和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db13(j)45-2003標準的有關規定。

      2、使(租)用塔吊嚴格按國家、省及地方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禁止違章作業,如違反有關規程造成機械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和相關責任,一切經濟損失均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3、項目部使租用塔吊所發生的費用(指租賃費,不包括安拆費、運費,安拆費和運費由項目部用現金自行支付)由轉入公司項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賃采取交押金和預付費的辦法,租用期滿后一次結清租賃費送交公司財務部。

      租賃管理制度 7

      為了保證xx太陽城的環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鋪整體觀瞻的統一協調,為創建全國優秀示范小區打好基礎,特對商鋪租賃與經營做如下規定,敬請各位業主遵守:

      一、商鋪的租賃管理

      商鋪業主不論自行經營或轉租給他人經營,雙方必須一同將經營內容、租賃合同復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關資料交到物業管理中心備案。同時承租人須根據其經營管理內容,將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上墻證照復印件交物業管理中心備案。

      二、商鋪的使用功能

      本小區的各商鋪在設計上考慮到餐飲的油煙、娛樂的噪音、購副食品日用百貨的方便,在區位區域上有規劃,原則上有實用功能必須符合商鋪本身的設計使用功能。即設計的百貨副食品商鋪禁止開設餐飲和娛樂,但餐飲商鋪可用于開設百貨副食品店。

      三、商鋪的環境管理

      小區商鋪餐飲經營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并取得經營許可證。商鋪經營產生廢氣、廢油、噪音等,必須有消除措施并在裝修前將處理方案報物業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如無可行措施則應改營其他項目,不得擅自施工和違規。如發現其違規行為,物業管理中心將按照本小區裝修管理方面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

      空調外機必須放置于物業公司統一劃線位置,解決好出水問題。

      街沿上不得擺放貨物(架)桌椅、招貼、清潔用具等有礙環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鋪外經營、工作,所產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內。商鋪玻璃、廣告請各位業主定期清潔,以與大環境相統一。如各自清潔有難處,物業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償服務。

      商鋪廣告燈箱鋼架及走線將由物業公司統一制作標準,業主施工時按此標準制作,不得違規。業主可自行請其他廣告公司制作,亦可請物業管理中心聘請的廣告公司制作,廣告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費。其目的在于規范廣告燈箱的統一和協調,使小區外觀更整齊、美觀。

      四、商鋪的安全管理

      為保證小區業主/住戶的安全,物業管理中心夜間有保安巡邏,但仍請商鋪經營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測(夜間值守人員應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并服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為保證消防安全,商鋪內都設有消防設施,業主或承租方在裝修時應對該商鋪的消防方案及人員培訓做出具體安排,不得有消防隱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條例。物業管理中心將不定期的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和對所有商鋪的經營者進行消防演習和消防知識培訓。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篇(一)市場營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并復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簽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并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系。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護衛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并經常予以業務聯系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布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準。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后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賃管理制度 8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

      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負責人(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租賃管理制度 9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優先于一般企業,一般企業優先于個人;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房屋出租單位,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

      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

      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租賃管理制度 10

      1.0 目的

      規范物業(房屋、商鋪、街市等)的租賃工作,爭取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0范圍

      適用于物業集團所轄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的對外租賃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 經營部負責物業對外租賃業務的組織實施。

      3.2 經營部負責有關租賃費用的收取、催繳。

      3.3 各物業公司(管理處)負責人負責租金的審批和租賃合同的簽署。

      3.4 業務總部負責對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物業租賃管理的監控。

      4.0 工作程序

      4.1 經營部根據房屋、商鋪租賃市場行情及公司閑置的租賃房屋、商鋪情況適時刊登招租廣告,對外招租和接受盤源。

      4.2 合同洽談。

      4.2.1 業務員就房屋、商鋪、檔口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單位或個人進行報價、洽談。

      4.2.2 對留下聯系方式的來訪者及來訪電話進行記錄,并跟蹤直至租賃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

      4.2.3 對要求現場看房者,積極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鋪、檔口的鑰匙由專人負責并做好標識。

      4.3 合同的擬定及簽訂。

      4.3.1 根據雙方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物業租賃合同》,并按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評審。

      4.3.2 評審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簽章。承租方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承租方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承租方為單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并提供復印件存檔。

      4.3.3 承租方到公司財務部交納租賃保證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審準合同并簽署租賃合約。

      4.3.5 合同簽訂后送房屋、商鋪租賃管理部門鑒證。

      4.3.6 將鑒證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辦公室、財務、承租方,并由收方簽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關資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檔。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鋪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門。

      4.4 出租房屋、商鋪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后,即與承租方辦理租賃的驗交手續。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賃物業的鑰匙。

      4.4.3 填寫《已物業登記表》,并存檔保留。

      4.5 租金的催繳。

      4.5.1 經營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發租金《交費通知單》,如無法在此期送達,應每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送交,直至收到為止。

      4.5.2 管理人員每月按時收繳房屋、商鋪租金。對以現金交納的承租物業的租金,業務員應與財務部人員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員登門拜訪時,應向客戶出示工作證件,說明身份。與客戶交談應保持友好的態度,說話有分寸,談吐要文明(::詳見相關規定)。

      4.4.4 對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應每日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的方式催詢,并做好記錄,直至其交款或采取進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鎖門、斷水電等進一步措施前,應采取各種方式知會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還要取得物業租賃管理部門及房屋管理部門的支持與協同,并做好通知的`簽收記錄。

      4.5.6 將承租方交納租金憑證(支票或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回單、發票等復印件)歸檔留存。

      4.6 合同的變更。

      4.6.1 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合同價格、租用面積、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應提供書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4.7 合同的終止。

      4.7.1 凡合同終止皆應按合同中的具體條文進行。在承租方搬離時應與物業管理處聯系,并盡可能的人員在場提供適應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因搬離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并及時向所在物業租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賃的物業的接收,應準備好平面圖及水電等設施的圖紙,于現場進行觀察,并測試物業內的各種設施,做好驗收記錄。若發現大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交驗方。

      4.8.2 對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應按物業交付的項目進行驗收。若物業經過二次裝修,對物業的主要設施(::墻面、地板、窗戶、水電設施、空調設施等)進行驗收,正確填寫驗收記錄,報公司領導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原樣。

      4.8.3 驗收結束后取回鑰匙,做好標識和交專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業要將所有應交租金及有關費用結清后,方可將租房押金退還。

      經營部人員負責協助原承租方辦理退租賃保證金手續。

      4.10 根據上月出租物業租金收繳情況,做好租金收繳情況月報表。

      4.11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已租未租物業情況表。

      4.12 回訪

      4.12.1 經營部人員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應征詢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意向及租賃過程中碰到的問題做好記錄并盡力協助解決。

      4.13 保安部、物業部對于空置的物業,每月應至少檢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況。

      4.14 對房屋、商鋪的租賃具體見《租賃服務工作規范》。

      4.15 街市的租賃及管理具體按《市場管理工作規范》執行。

      5.0 相關文件

      5.1《租賃服務工作規范》(wi-7.5.1-01-01)

      5.2《市場管理工作規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評審與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記錄

      6.1《已租物業登記表》(qr-7.5.1-01-01)

      6.2《交費通知單》(qr-7.5.1-01-13)

      租賃管理制度 11

      1.0目的

      規范停車場租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小區車輛交通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轄物服中心停車場管理

      3.0停車場租賃、停租手續辦理程序

      1、客戶辦理地下停車場租賃時,首先查看車位租賃登記本,請客戶選擇車位號。

      2、客戶簽定《車位租賃協議》、《停車場管理規定暨承諾本》。

      5、客戶到財務稽核部交繳相關費用及簽訂銀行托收協議。

      地庫車位xx元/月露天車位xx元/月

      泊車證押金xx元/張

      小區外的'租戶需預交個xx月的押金

      6、憑收據辦理泊車證,登記在《車位租賃登記本》上。

      5、簽發服務作業單,掛車位牌。

      6、通知安管部領班簽《車位更改記錄》。

      7、物業部辦理人員制作泊車證,簽發車位更改記錄單,通知財務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戶去財務稽核部結清相關費用。

      9、簽發服務作業單,領取車位牌。

      10、及時在車位租賃本上登記更改。

      11、其他規定參照租賃協議為準。

      租賃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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