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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5-06-27 07:35:55 制度 我要投稿

    租賃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租賃管理制度

    租賃管理制度1

      1.0 目的

      規范物業(房屋、商鋪、街市等)的租賃工作,爭取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0范圍

      適用于物業集團所轄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的對外租賃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 經營部負責物業對外租賃業務的組織實施。

      3.2 經營部負責有關租賃費用的收取、催繳。

      3.3 各物業公司(管理處)負責人負責租金的審批和租賃合同的簽署。

      3.4 業務總部負責對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物業租賃管理的監控。

      4.0 工作程序

      4.1 經營部根據房屋、商鋪租賃市場行情及公司閑置的租賃房屋、商鋪情況適時刊登招租廣告,對外招租和接受盤源。

      4.2 合同洽談。

      4.2.1 業務員就房屋、商鋪、檔口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單位或個人進行報價、洽談。

      4.2.2 對留下聯系方式的來訪者及來訪電話進行記錄,并跟蹤直至租賃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

      4.2.3 對要求現場看房者,積極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鋪、檔口的鑰匙由專人負責并做好標識。

      4.3 合同的擬定及簽訂。

      4.3.1 根據雙方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物業租賃合同》,并按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評審。

      4.3.2 評審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簽章。承租方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承租方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承租方為單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并提供復印件存檔。

      4.3.3 承租方到公司財務部交納租賃保證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審準合同并簽署租賃合約。

      4.3.5 合同簽訂后送房屋、商鋪租賃管理部門鑒證。

      4.3.6 將鑒證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辦公室、財務、承租方,并由收方簽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關資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檔。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鋪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門。

      4.4 出租房屋、商鋪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后,即與承租方辦理租賃的驗交手續。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賃物業的鑰匙。

      4.4.3 填寫《已物業登記表》,并存檔保留。

      4.5 租金的催繳。

      4.5.1 經營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發租金《交費通知單》,如無法在此期送達,應每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送交,直至收到為止。

      4.5.2 管理人員每月按時收繳房屋、商鋪租金。對以現金交納的承租物業的租金,業務員應與財務部人員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員登門拜訪時,應向客戶出示工作證件,說明身份。與客戶交談應保持友好的態度,說話有分寸,談吐要文明(::詳見相關規定)。

      4.4.4 對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應每日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的方式催詢,并做好記錄,直至其交款或采取進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鎖門、斷水電等進一步措施前,應采取各種方式知會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還要取得物業租賃管理部門及房屋管理部門的支持與協同,并做好通知的簽收記錄。

      4.5.6 將承租方交納租金憑證(支票或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回單、發票等復印件)歸檔留存。

      4.6 合同的變更。

      4.6.1 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合同價格、租用面積、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應提供書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4.7 合同的終止。

      4.7.1 凡合同終止皆應按合同中的具體條文進行。在承租方搬離時應與物業管理處聯系,并盡可能的人員在場提供適應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因搬離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并及時向所在物業租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賃的物業的接收,應準備好平面圖及水電等設施的圖紙,于現場進行觀察,并測試物業內的各種設施,做好驗收記錄。若發現大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交驗方。

      4.8.2 對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應按物業交付的項目進行驗收。若物業經過二次裝修,對物業的主要設施(::墻面、地板、窗戶、水電設施、空調設施等)進行驗收,正確填寫驗收記錄,報公司領導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原樣。

      4.8.3 驗收結束后取回鑰匙,做好標識和交專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業要將所有應交租金及有關費用結清后,方可將租房押金退還。

      經營部人員負責協助原承租方辦理退租賃保證金手續。

      4.10 根據上月出租物業租金收繳情況,做好租金收繳情況月報表。

      4.11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已租未租物業情況表。

      4.12 回訪

      4.12.1 經營部人員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應征詢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意向及租賃過程中碰到的問題做好記錄并盡力協助解決。

      4.13 保安部、物業部對于空置的物業,每月應至少檢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況。

      4.14 對房屋、商鋪的租賃具體見《租賃服務工作規范》。

      4.15 街市的租賃及管理具體按《市場管理工作規范》執行。

      5.0 相關文件

      5.1《租賃服務工作規范》(wi-7.5.1-01-01)

      5.2《市場管理工作規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評審與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記錄

      6.1《已租物業登記表》(qr-7.5.1-01-01)

      6.2《交費通知單》(qr-7.5.1-01-13)

    租賃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各職能部門和人員各盡其職,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行政管理: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員工的招聘、培訓、考勤與薪資的匯總,統計,調檔手續、檔案管理、政審;簽訂勞動合同,參與人員評估考核;員工社會保險、勞保、福利工作;草擬各項制度規定并監督實施。 (一)辦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協助領導安排好日常工作,辦理日常行政事物,協調平衡公司各部門及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

      2、及時收集、整理政府及行業的政策、法規。

      3、召集行政會議和組織傳達上級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及有關會議精神。

      4、督促、檢查、了解各部門對領導布置的工作落實情況。

      5、負責來往文件的登記、傳閱、保管,并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類文件。

      6、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起到參謀的作用。

      7、負責公司證照的年檢、審驗。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鑒和各類證照。

      8、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勞動合同、年檢、人員招聘、錄用、培訓、解聘、員工績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資單的制定。

      9、做好辦公用品、電腦設備設施的計劃采購登記維護管理,做好后勤服務工作。

      10、做好廣告宣傳的接待、策劃。

      (二)勞動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資源控制程序》辦理職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評級、獎懲。

      2、貫徹執行《勞動法》,負責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與呈報工作。

      3、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負責人員的招聘、錄用和員工的考勤工作。

      4、及時編送各種勞工報表,匯總和積累有關基礎資料,掌握勞動用工的概況。

      5、負責做好公司職工調配,與上級人事、勞動部門協調搞好職工檔案管理。

      6、做好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發放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交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

      7、維護公司與職工和諧的勞動關系,向職工宣傳并落實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參與調解勞動糾紛。

      8、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參加公司舉辦的各項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方案、培訓制度。

      9、及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宜。

      二、財務管理: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統籌、使用、調撥,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財務監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強法紀觀念,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和發揮財務監督職能。

      2、加強財務收支計劃和用款計劃的編制和考核,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不擴大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3、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使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加強營收、成本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4、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準確計收租車費用。組織對營收稽核抽查,正確核算業務收入,不亂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認真掌握和審核費用開支,加強資金運作管理、控制和監督。

      5、嚴格執行“三個天天”營收制度,確保營收款及時上繳。做好票證的領用和發領工作。嚴格執行業務人員在用票證限額,督促業務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物資的管理和核對,做到帳、卡、物、表四相符。

      7、嚴格貫徹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出納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備用金保管人應定期清點核對庫存現金,保證帳款相符。

      8、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參與本單位開發新項目、重大投資等經濟活動。

      9、負責繳納相關稅收及相關證照的辦理及年檢。

      10、每天核對保管收納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11、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

      12、辦好公司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車租賃業務管理:

      租賃營銷部門負責統籌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帶駕業務的安排、日常租賃管理工作,客戶管理、跟蹤服務等。

      (一)經常收集同行業和信息及市場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提出建議,為開發市場和拓展業務提供基礎資料。

      (二)車輛原始資料、客戶資料的收集、積累、保管,建立錄入臺帳及檔案。

      (三)每日所發生租車業務,即時登記各類表格、臺帳。

      1、現金流水帳:記錄詳細的每日現金收取情況。

      2、對于自駕租車業務,認真填寫《租車單》、《驗車單》、《結算單》等。

      3、對于不使用租車合同的租車業務,如接機、帶駕等,開據《派車單》,詳細注明租金、行程、客戶結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車輛屬性,及時清查車輛,做好準備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車輛的性能、排量、價格、特點,與客戶做好溝通。

      2、每次換班、下班都要對車輛點名、詳細落實每一部車

      的狀態: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預計的租車業務,要提前安排好車輛和人員,與客戶聯系。

      (五)認真做好客戶咨詢、接待、投訴等工作,車輛調派工作。

      1、對于客戶的咨詢,要熱情,禮貌待客,微笑服務。

      2、耐心、詳細地為客戶介紹公司的車型和服務。

      3、對于客戶的投訴,認真處理,解決矛盾。

      4、填寫車輛預定單,根據客戶實際租、還車時間,科學安排車輛及行程,以達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實載率。

      5、隨時掌握已租車輛、待租車輛信息,提前做好預定、排班。

      (六)客戶身份、證件查驗、合同手續的辦理。

      1、汽車租車業務依托身份證監別器、銀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詳細查驗承租方及擔保方的身份證、駕駛證、營業執照、銀行卡等。

      2、向客戶解釋租車合同條款,辦理租車手續,收取押金。

      (七)違章保證金退還。

      1、客戶租車前要解釋清楚收取違章保證金的規定。

      2、根據各銀行預授權的解凍日期(約30日左右),在退還違章保證金前,認真查詢該車在客戶租賃期間有沒有違章記錄,若沒有違章記錄,即時退款給客戶。

      3、若客戶在租賃期間有違章記錄,及時通知客戶處理。

      四、機務管理:

      機務部門負責小車的新車選型、維修、施救、材料使用、檢測等技術管理工作。

      (一)新車選型選購、報牌等相關工作

      1、選購小車時,對小車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安全性、維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場需求情況的綜合考慮進行擇優選購,合理配備車型。經技術探討,選擇擬購車型報總公司審批。

      2、接收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配置清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新車投入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參照廠方說明書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確保小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辦理“三包”期內相關手續,以便機件早期損壞進行索賠。

      3、及時辦理新車上牌及相關證件。

      (二)小車管理驗收人或駕駛員對承租人交車時的小車驗收工作。

      1、檢視發動機的機油、水是否正常,外觀、內飾、燈光、雨刮、底盤、輪胎等是否完好。特別注意對輪胎狀況的檢查及胎號的核對。

      2、試車檢查轉向、制動、發動機、傳動系統等狀況是否存在異常現象。

      3、小車返回交車時的油箱燃油量,應與發車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視故障情況,必要時組織值班技術員、檢驗員等有關人員做好車輛損壞的鑒定與評估。

      5、隨車證件應完好、齊全。

      (三)為提高小車技術狀況,確保安全行車,小車一星期出租率達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實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檢制度。檢驗臺建立單車單頁的檢驗記錄臺帳,檢驗合格的小車開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并將檢驗車號錄入電腦,備于小車派租時查詢。小車擬出租前,租賃部派租調度人員應查對小車最后一次“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或電腦錄入檢驗的時間,并根據小車出租率情況,對安全例檢到位進行把關。

      (四)強制小車按行駛里程維護。嚴格執行維修行業相關法規規定,按照DB35/T164-20xx《汽車維護工藝規范》的“轎車一、二級維護工藝規范”標準的維護間隔里程或時間安排小車一、二級維護,根據車輛的技術狀況,必要時參照小車說明書規定的維護里程或時間間隔安排小車一、二級維

      護。逾期維護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小車不得租賃出車,防止帶病小車進入運行。

      (五)健全小車技術及維修檔案。建立一車一檔,對小車配置的各大總成型號,輪胎型號、胎號等進行登記,以防租賃人對小車部分配置進行偷梁換柱,為產生糾紛提供技術信息。做好技術參數、維修數據的跟蹤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詳實、完整。

      (六)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對照行駛證的年檢時間,及時安排小車做好安全技術檢測,確保租賃小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的落實。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領用:材料配件的領用由維修作業人員或駕駛員向過程檢驗員申領,過程檢驗員應進行核實和技術把關,本著實際需要的原則審核開具領料單,由作業人員或駕駛員簽名,向相關料庫領取,應將舊件繳到生產辦公室方可領用新件,過程檢驗員應監督所領材料是否全部裝車使用。

      2、材料領用審批規定

      (1)單價300-1000元的配件應報廠長審批。

      (2)單價1000-20xx元的配件應報分管經理審批。

      (3)單價20xx元以上由公司經理審批。

      (八)輪胎管理:輪胎實行單車一一對應使用,由胎管員建立單胎使用登記卡臺帳,跟蹤管理單胎使用全過程,要記錄單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表讀數。胎管員結合車輛各級維護,根據輪胎的使用技術狀況,視需要進行翻面和換位,使輪胎磨損均勻,并做好臺帳記錄。管胎員發現輪胎異常應及時匯報機務科,組織有關人員技術鑒定并解決處理。輪胎需要更新時,由管胎員審核,報分管領導批,并報過程檢驗員記入單車維修技術檔案,胎管員每月底將更換輪胎情況報機務科。

      (九)對進修的小車,根據維修規范和維修項目對小車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維修過程嚴

      格執行“三檢”制度,嚴格按照維修工藝規范、技術標準,把好小車維修安全質量關,努力提高維修合格率,減少返修率,確保小車維修出廠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十)小車路途發生機械故障拋錨時,維修廠負責做好小車的拋錨施救工作,維修廠接到施救通知時,將在第一時間內組織施救維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時、快捷、安全,保質量、保進度。

      五、車輛安全管理:

      安全部門主要負責日常安全生產教育、事故處理、車輛投保、保險索賠、交通違法行為、租賃異常涉及公安機關的相關事宜的處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組織開展駕駛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5、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損失處理、保險索賠與善后工作。

      1、車輛出險后請立即向公司報告

      報告事項: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事故車輛損失及人員傷亡大致情況。

      2、車輛發生事故后,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3、車輛肇事后,能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報保險公司查看現場,按簡易程序處理;未能按簡易程序處理的,應報告公安機關交警處理。待事故結案后,應繳交事故認定書原件。

      4、事故發生后,承租人能自行處理的,自行處理,自行

      處理后應繳交相關憑證原件,以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未能自行處理的,要求公司派人處理的,公司應派人協助處理。

      5、若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駛(未能營運)承租人應承擔停駛期間的費用(按日租車價格計算)。

      6、事故發生后承租人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需到公司指定的維修廠維修。

      7、事故發生后,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車輛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或保險公司拒賠,由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承租人應配合保險公司的要求,補全補齊相應的索賠材料。

      8、事故發生后,承租人應墊付事故的相關費用,若承租人未墊付由公司墊付的,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公司墊付的自墊付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

      9、事故發生后,經保險公司理賠后,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損失,承租人應全額承擔。

      (三)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自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處罰(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公司應盡快幫承租人查詢違法信息,及時通知承租人自行處置。逾期未接受處理的承租人,應承擔200元/天的違約金,若查無違法信息,30日左右如數退還違法保證金。

      2、帶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參照客二公司駕駛員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處置。

      (四)跟蹤管理、通過GPS定位系統監控車輛。

      1、堅持誰值班,誰監控,誰記錄,誰負責原則,做好GPS監控記錄。

      2、掌控不在線車輛,查明原因,及時查處屏蔽信號、干擾信號、損壞車輛等違規車輛。

      3、GPS監控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做好監控日志記錄,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六、駕駛員管理:

      1、服從調度,按時、按質完成工作駕駛任務。

      2、遵守交通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確保行車安全。

      3、根據派車單出車,嚴格按照派車線路行駛。

      4、駕駛員出車在外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第一時間回復公司的任何聯系。

      5、駕駛員出車前回場后應認真檢查車況,填好車輛檢查表。

      6、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維護、保養好指定車輛,保證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7、遵守保密規定,不隨意傳播、打聽與出車任務無關的信息,不泄露公司公務活動及出車期間掌握的有關機密事項,執行接待任務的駕駛員不得發表有損公司形象的言論。

      8、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出車時,必須準時上班,在公司內等候工作,臨時有事離開必須請假。

      9、駕駛員應遵守車輛管理規定,嚴禁私自出車、借車、租車,不準私自配制鑰匙。

      10、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要講文明,有禮貌。

      11、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

      12、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于合法位置,任意放置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損毀、失竊等,駕駛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不得違規停放車輛

      13、駕駛員擅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

      14、加油費、停車費、過路費,按趟次填報審核,向公司財務科報銷。

      15、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服從安排、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對工作怠慢,沒有責任心、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除名處理。

    租賃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機械設備租賃管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項目部對外機械設備租賃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業。

      第二章管理

      第二條、項目部機料部是項目主管生產機械設備的職能部門,在項目經理和分管副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條、機械設備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項目部機料部管理機械設備的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公司頒發的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通知、決定、意見,結合自身實情,制定相應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2、對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械設備進行分類編號、登記、設帳立卡,建檔立案;負責設備進出庫清理與驗收,運行中資料發放與收集;編寫大修理報告和修理項目審核及資料整理。

      3、實施、協助、參與公司生產工程管理部組織的設備對外租賃,對內承包工作。

      第四條、經核定劃撥給項目部的在用、庫存機械設備及配件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所有權屬集團公司,項目部有使用權,但不得自行調出、轉讓、出售、報廢、報損。

      經集團公司批準的設備調動、調劑,其上繳折舊費,由新使用方承擔。

      第五條、機械設備檔案是科學使用設備的依據。它主要有:隨機的技術文件、驗收報告、履歷書。項目部在管理過程中,應認真填寫設備檔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資料。

      第六條、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設備,屬本規定所稱謂的機械設備范疇。一般不同時具備上列兩個條件的,視為易耗品,特殊情況下,單位價值低于標準,但更換頻繁,易于損壞的,可不列入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折舊費提取標準依照其形成時間、類別確定。一九九六年合并以前購置的,年綜合折舊率5%;合并以后添置的,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內,運輸機動車輛年折舊率為15%。

      第七條、機械設備因操作正確,精心保養,使設備性能完好,延長修理間隔時間,節省修理經費,對管理人員、使用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條、凡經保養和維修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中小修由項目部管理部門驗收,凡合格的,項目部機料程部出示報銷修理費證明文件;否則,其返工費,不予報銷。因修理損壞零部件,視情況由當事人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三章租賃、出租和處置

      第九條、租賃的設備確實為項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項目部暫時無力購置或從成本上考慮目前不宜購置的設備。

      第十條、欲租賃設備的項目部填寫《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報集團公司生產工程管理部批準后,項目部根據公司批準的《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應積極聯

      系設備租賃商,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第十一條、在設備到達項目部前,我方人員必需對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并在租賃合同中注明該設備當前的實際狀況。以避免在歸還設備時的糾紛。

      第十二條、租賃合同中應含有以下內容:

      1、租賃物名稱、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質量技術及當前的狀況2、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賃物交付期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

      7、租賃物損壞后賠償方式

      8、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出租集團公司的機械設備,必須事先向生產工程管理部申報,經分管經理審核,獲得批準后方能執行。

      第十四條、如未經允許出租機械設備,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的,當事人需按相同機械設備的現行市場價賠償,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

      1、燃沒消耗高于原出廠標準20%,又條件通過技術改造降低沒耗的;

      2、設備嚴重損壞,技術上無條件修復,或雖可修復,但一次修理費超過設備原值50%

      3、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型號老舊,且無配件供來源的;

      4、技術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證安全的;

      5、由于工程基項目停建或施工工藝變更,無法使用的專用機械設備。

      未經批準報廢之前,應妥善保管,不得將零部件,輔機等應加以利用,并折價入帳,作變價收入處理;報廢部變現資金上交公司,作殘值入帳。

      使用限期未滿,而又不宜使用的設備,經批準后可以處理,其差額部分由使用單位用發展基金補充。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我方項目部必需為設備提供場地、電源及適宜的工作環境,以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項目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機械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堅持持證上崗的原則,每月應堅持填寫《設施管理卡》。

      第十八條、投入生產的機械設備,應按其使用說明書要求和工程建設設計要求布置與安排,并采取防護、保衛措施。

      第十九條、機械設備的上崗人員需有相應的操作證,非持證人員和不熟悉設備性能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上崗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多班輪班作業,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一條、愛護機械設備,按設備出廠說明要求經常進行檢查、檢修,保持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第二十二條、機械設備使用的燃油、潤滑油、液壓油,應按機械設備出廠說明書規定選用,若無規定油種,可按性能接近的代用品牌號選用。

      加注的油料,在加注前應經過沉淀、過濾,不同品種的油料不得隨便滲混,牌號不清或者再生油料未經鑒定,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條、嚴禁帶病、超負荷和危及安全的運轉,新工人及調換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測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第二十四條、機械設備由于使用、維修、保管不當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其本身非正常性損害、人身傷亡、財物損壞均為機械事故。

      1、機械事故按下列規定劃分等級一般事故: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內。大事故:直接損失費在1000-10000元。

      重大事故:直接損失費在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重大傷亡。

      2、處理職責范圍劃分:

      一般事故,由項目部處理。賠償原則按集團公司行政管理執行。處理結果報公司生產工程部備案。

      大事故或者重大事故,由公司生產工程部調查并寫出報告,總經理審批。

      交通事故:由交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事故一旦發生,應及時逐級上報,認真調查,公正處理。凡責任人的行為造成的事故,應當依據損失大小,情節輕重,除經濟賠償外,有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如有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查實后,從嚴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規抵觸時,按國家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機料部對本規定有解釋權。

    租賃管理制度4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租賃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租賃管理制度6

      大市場項目商鋪租賃管理規定

      一、業主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出租。

      二、業主如果委托物業公司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需出示房產證或其它手續(如購房發票、買賣合同等),手續齊全方可辦理有關委托租賃合同。

      三、業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必須先到物業公司市場管理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業主如果中途違約,造成使用人經濟損失由業主負責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如使用人中途違約,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證金,以補償業主損失。

      五、商鋪使用人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不能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將商鋪轉租、轉借或者換房,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商鋪的經營權。

      六、人在租賃期滿時,須經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退房手續。

      七、租賃物業公司自有商鋪經營須遵守租賃合同條款。

    租賃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同時確保小區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業主在出租房屋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并結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他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簽署租賃合同。若發現承租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物業有權拒絕其入住。

      3.租賃期限應當明確,且不得超過合同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租賃期滿后,如需續租,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物業提出申請。

      4.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小區規定,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干擾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5.物業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和檢查,如發現違規行為,有權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終止租賃合同。

      6.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未經物業同意不得進行大規模裝修或改造。

      7.租賃房屋的維修和保養由業主負責,如因業主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物業應當及時處理租賃房屋的安全隱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及時退還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內的物品和垃圾。

      10.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業主或承租人,物業有權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終止租賃合同等。

    租賃管理制度8

      1.0 目的:規范物業租賃工作,維護公司與客戶利益。

      2.0 范圍:物業管理處內部

      3.0 職責:客服部負責物業租賃的代辦理

      4.0 程序:

      4.1 物業的租賃委托及出租洽談:

      4.1.1客戶若委托管理處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簽署《物業租賃委托書》;

      4.1.2客服中心根據房屋委托的條件及數量進行刊登招租廣告;

      4.1.3客服中心根據委托房屋的條件與來訪的意向承租人洽談;

      4.1.4盡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聯系方式并作相關記錄,客服中心負責跟蹤直至租賃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賃;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現場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員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賃的房屋鎖匙需要作好標識妥善保管。

      4.2 達成協議

      4.2.1客服中心根據與意向承租人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租賃合同;

      4.2.2由房屋客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戶繳納相關費用;

      4.2.4管理處向客戶收取房屋租賃傭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的鎖匙,租戶按入伙要求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

      續;

      4.3.2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并存檔保留。

      4.4 合同的.變更、終止

      4.4.1合同的變更應由承租人與客戶雙方協商,并將結果知會管理處;

      4.4.2合同的終止應按合同的具體條文進行;租賃期滿后,承租人若想搬遷,應要取

      得客戶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開具《放行條》。

      5.0參考資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記表》

      5.2 kh-09-r02《放行條》

      5.3 kh-09-r03《房屋租賃委托書》

      5.4《租賃合同》

    租賃管理制度9

      1、目的

      本項目為雙包模式,為滿足項目施工生產需要,保證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設備由分公司負責租賃,小型設備由項目自行租賃或自購。

      3、術語和定義

      3.1采用GB/T 19001-20xx、GB/T 24001-1996、GB/T 28001-20xx標準,國家經貿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公司《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中的有關術語和定義。

      3.2機械設備:是指項目租賃的所有機械。

      4、職責

      4.1大型設備由分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是分管設備的主管領導,對本規定的執行負領導責任,主持對設備供方的評審。

      4.2分公司設備料具部是機械設備管理的主要部門,編制和監督實施本規定。

      4.3各項目經理是項目機械設備的主管領導,項目機管員負責本規定具體工作的落實。

      5、程序

      5.1分公司設備料具部負責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評估,各項目部和施工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參與推薦設備租賃供應商,共同評估建立設備合格供應商名冊。每

      年對設備供方進行資格評審,檢查供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設備拆裝許可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經營范圍及其各項服務價格清單。

      5.2分公司設備料具部對設備供方提出評定意見,填寫《供應商考察報告》,并報分公司經理審批。對于特種設備的出租單位,要求應具有設備租賃營業執照,并且要具備相應的維修、保養人員和固定的維修、保養場所。對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具備相應安裝資質的,應當由出租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維修、保養。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安裝拆卸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安裝單位不得在本公司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業務。

      5.3分公司發布《合格供應商名冊》,向外租用的設備必須從《合格供應商名冊》中選定。

      5.4設備料具部根據項目報送的設備需用計劃組織設備進場。外租設備由分公司設備料具部組織公開招標,在《合格供應商名冊》中選出三到五家供方進行比較選擇,并向其發放招標文件,投標人按要求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評標由“設備采購招標評審小組”負責進行,相關領導和部門參加,最后選定2家中標人報分公司經理批準。

      5.5項目不管采用何種管理模式,一律由分公司設備料具部統一負責大型設備的租賃(包括內部和外部租賃),嚴禁專業工程承包商或項目以任何形式簽定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合同中租賃價格由項目或施工分包單位與供方商議確定。合同采用公司統一文本。

      5.6項目部按施工進度分階段填寫《主要機械設備需用計劃》經項目經理審批后,上報分公司,分公司設備料具部組織調撥設備按期進場。

      5.7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項目部要組織對其進行驗收并收集相關資料,驗收的要求:

      1)檢查其是否與分公司簽訂了設備租賃合同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2)檢查設備是否具備出廠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監檢證明、設備初始登記證、履歷手冊及使用說明書;

      3)自制設備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計算書;

      4)機械設備應符合其性能要求;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失效的不準使用;

      5)對新購、大修或經過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應按出廠說明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測試運行,經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6)向供方索取設備的保養、維修的技術標準和相應記錄;

      7)檢查是否經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驗收和檢驗,相關機械安裝和操作人員是否持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8)針對XX地區設備報裝及相關規定,附《XX地區起重機械安裝告知書》于后。

      9)驗收合格后,租賃雙方應辦理驗收手續,驗收表格按廣東省統表要求,同時辦理設備啟租時間記錄。

      5.8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項目部應進行嚴格的管理,管理要求:

      1)設備未經檢測或驗收合格嚴禁使用。

      2)不得擅自變動或短接設備的有關安全限位裝置(如力矩限位、重量限位、超高限位、上下限位、前后行走或變幅限位等),以免有關安全裝置限額量超過標準要求或失效。

      3)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及方案:安裝與拆除方案、基礎專項方案及計算書、附墻方案及計算書、塔式起重機防碰撞措施、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環境與職業安全應急預案。

      4)按要求檢查、記錄單機情況:安裝驗收表、頂升與附墻驗收表、單機運行日記錄、日檢及交接班記錄、周檢記錄、月檢記錄、綜合檢查記錄、特種作業安全交底(包括進場安全交底、安裝、使用、頂升、附墻、拆除、維修、保養等交底)、垂直度測量記錄、設備維保計劃、設備維保記錄、設備維修鑒定表等。

      5)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進場安全教育及交底、安全教育及活動記錄、特種作業前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根據租賃合同監督履約情況,每月協同租賃站辦理設備租賃結算單,按月對供應商履約過程評價及要求(或處罰)。

      5.9工程分包方對施工設備的控制執行本單位的管理體系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

      5.10當發生設備事故時,項目部要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對重大設備事故,項目部按《機械事故管理制度》的程序主持調查和處理工作。

      5.11機械設備的保養、維護,凡屬由供方隨機帶人的,由供方維護并提供記錄,項目部監督并存留記錄。

      5.12項目部對設備的服務進行評價,填寫《供應商履約過程評價》并報分公司,由分公司再簽署意見。

      5.12分公司按上述規定實施控制,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嚴重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6、記錄

      6.1《供應商考察報告》

      6.2《合格供應商名冊》

      6.3《供應商履約過程評價》

      6.4《機械設備月度需用計劃表》

      6.5《設備安裝驗收表》

      6.6《單機運行日記錄》

      6.7《日檢及交接班記錄》

      6.8《周檢表》、《月檢表》

      6.9《頂升與附墻驗收表》

      6.10《垂直度測量記錄》

      6.11《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

      6.12《設備維修保養計劃表》

      6.13《設備維修保養記錄表》

      6.15《設備性能鑒定表》

      6.16《設備租賃結算單》

      6.17《項目機械設備臺帳》

      7、大型設備出租單位

      大型設備租賃單位應有如下資質及相關材料:租賃營業執照、執有合格資格證書的相應操作與維修保養人員、設備的.初始登記證、設備的履歷手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相應的設備安全生產資質材料、固定的維修場所。

      8、特種設備安裝單位特種設備安裝單位應有如下資質及相關資料:安裝單位營業執照、安裝與拆卸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執有合格資質證的安裝人員、編制詳細安全合理的安裝拆卸方案、附墻頂升方案及相應的計算書

      9、器材部與外部的租賃合同、安裝拆卸合同,器材部與項目部的租賃合同、安裝拆卸合同

      10、招投標文件:

      發送招標文件,設備采購、租賃由招投標評審小組評標

      11、分包商申報的設備進場

      供應商設備進場應提供以下資料:租賃營業執照、執有合格資格證書的相應操作與維修保養人員、設備的初始登記證、設備的履歷手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相應設備的廠家生產資質與安全生產許可證

      12、設備出租單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操作人員每班安全檢查。

      13、項目機管員應每周不少于一次對項目外租設備及分隊伍自帶的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分包單位及時進行設備維修保養。

      14、項目應根據設備使用具體情況,進行機械設備安全和環境因素識別,制訂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

      15、小型設備的租賃必須是分公司設備部審核通過的出租單位。

      16、小型設備的購置必須是通過國家安檢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

    租賃管理制度10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簽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后證實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簽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租賃管理制度11

      第一條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為了規范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從而達到高效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公司經營績效之目的,根據國家《勞動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關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員工的任用、待遇、考核、獎懲、教育、解職等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設立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組織辦公會根據公司長遠規劃目標制訂,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會通過后組織執行。

      第五條公司年度增加員工廣州汽車租賃公司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增加員工計劃應包括所需人才的專業、數量、文化程度、擬安排崗位等。

      第六條員工聘用批準權限: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總工程師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其他崗位人員由總經理批準。第八條由總經理任聘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相對固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總(副)監理工程師、行政人員,公司其他部門(及控股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生。

      二、臨時聘用人員。各監理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員,各部門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必須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嚴格按計劃實施,確實需改變計劃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參與,需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成立考核組。應聘人員必須滿足崗位規范要求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前,應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考核組)根據擇取原則初步確定人選后,報廣州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批準。

      五,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由各部門(或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各部門、項目初步確定人選后,報總經理批準。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報到前都必須體檢。報到后一個月內,如發現患病不能從事正常的,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材料,并報請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辭退。

      七,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相對固定人員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勞動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滿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臨時聘用人員的薪酬、等各種待遇以及扣款計算基數等,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九,員工的工作崗位待遇等變動,以公司下達文件為準,公司文件作為合同變更的根本依據

      十,初次聘用的員工,自到崗之日起一律經試用期。試用期內,受聘員工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樓

      門店職責

      負責汽車租賃的經營與管理工作,工作目標:“開拓市場、服務客戶、規避風險、提高效益” 。工作內容:“解答咨詢、接待客戶、業務洽談、資信審查、車輛收發、簽訂合同”以及租賃業務中涉及的財務收支結算及相關票據的保管、整理、上繳,協助營運管理部做好車輛保養維修、年度檢查、事故處理、欠租追繳和保險理賠工作。

      門店經理職責

      1 、主持門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門店全部資產的安全;

      2 、制定門店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執行和完成情況;

      3 、傳達學習公司經營政策和會議精神,落實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 、負責員工考勤,根據員工專業、能力和特長合理安排員工工作;

      5 、負責門店員工的紀律作風建設,檢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 、加強員工服務意識和素質教育,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努力提高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負責門店員工著裝、環境衛生和防火、防盜工作;

      8 、根據門店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標準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評議;

      9 、定期向營運管理部和財務部匯報門店工作完成情況,上報有關財務報表;

      10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欠租追繳、車輛收繳、違章處理等工作;

      11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車輛年度檢驗、保養維修、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工作;

      12 、負責門店周邊地區客戶開發和業務推廣工作;

      13 、解決門店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協調門店與合作單位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

      14 、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和會議;

      15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門店業務職責

      1 、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2 、按照公司規范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做好客戶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 、積極向客戶宣傳公司有關租賃政策,解答客戶提出的相關問題;

      4 、保持門店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公司財物,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5 、負責客戶身份證明及有關證件、資料的審核工作,負責會員申請和辦理工作;

      6 、負責與客戶查驗車輛狀況,核對車輛信息,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7 、負責待租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清潔工作,保證車輛完好、整潔;

      8 、負責停車場內的環境衛生,保證停車場干凈整潔,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工作;

      9 、負責車損鑒定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10 、負責每日車輛盤點和交接工作;

      11 、負責租賃合同、車輛交接單、各種單據、憑證、行駛證、養路費、鑰匙等相關證件、物品、手續的管理工作,防止丟失和損毀;

      12 、熟練掌握租車規程,保證租賃信息和各種文件、報告、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整理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13 、做好財務收支、統計、結算、上繳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差錯和丟失;

      14 、定期檢查辦公設備運行情況,檢查辦公用品種類和數量,保證門店業務正常開展;

      15 、催收和辦理有關欠租、欠費及保險理賠事宜;

      16 、協助公司有關部門督促檢查車輛保養維修和事故處理事宜。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租賃管理制度12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鑒證、備案,大宗型資源要向縣級農經部門備案。

      4、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必須經村委會同意,雙方協商解決。對農民關注度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租賃管理制度13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認真查驗承租人的駕駛資格,保證其準駕資格與租賃車輛相符。

      2、交接車輛前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消除隱患。

      3、提醒承租人按規定駕駛車輛,嚴禁酒后行車、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4、及時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工作。對長期租賃的車輛,按照時間間隔提醒承租人進行保養,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5、認真做好例檢,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修理時,必須掛好排檔,拉緊手制動,墊好三角木,以確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觸易燃物品,必須隨時注意防火。

      6、承擔接送車輛服務的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

      7、公司范圍內嚴禁吸煙,車輛停放整齊,留有充分的安全通道,閑雜人員禁止入內。

      8、辦公區域電線線路、用電設備要定期檢查,避免電源線超負荷使用引起火災;洗車房要重點檢查,防止發生漏電事故;下班后關閉電源。

      9、財務部門要做好日清月結工作,嚴禁大額現金在公司存放;重點庫房和房間的門窗要定期檢查;監控設備要保證完好。

      10、廚房要做好衛生管理工作,確保采購渠道正規、食物安全,餐具灶具要保持整潔衛生,把好“病從口入”關;合理安全使用電器設備,定期檢查煤氣罐開關、連接管,保證使用安全。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運營的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工作職責是: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自覺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制定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及工作目標。

      3、主持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事故救援應急預案。

      4、組織、協調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門、各車隊全面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5、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有組織地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6、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或指導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辦事。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部門領導安全管理職責:

      1、督促各項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不斷創新安全管理思路,應用科技手段,規范安全管理全過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各級安全管理的職責和權限,落實行車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對目標責任制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考評。

      3、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及違章行為。

      4、加強車輛管理,貫徹車輛機務技術管理制度,督促各車隊做好車輛維護、檢測和門檢例檢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5、建立、完善公司行車安全基礎臺帳檔案管理,收集匯總各類報表、資料并及時上報。

      6、負責公司的車輛保險、承運人責任險和安全統籌工作。督促出險車輛的事故結案率和理賠、索賠工作。

      各分公司及門店經理安全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制度,結合本店的實際,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行車安全。

      2、負責各類行車事故的處理,做好事故檔案工作,按事故性質大小及時上報,嚴格執行事故的“四不放過”原則。

      3、經常組織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督促車輛按期維護、定期檢測和車況門檢。

      4、認真做好各項行車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工作,建立各類臺帳和駕駛員檔案,按時上報各類報表。

      5、及時向公司匯報、反饋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布。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運營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于超速、超載、疲勞、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四)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崗位工作人員必須要求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安全管理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4、駕駛員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6、維修整備人員要熟練安全使用各種設備,并按照各項工作的操作規范工作,保證本崗工作的安全順利實施。

      7、業務人員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核承租人的駕駛資格和信用狀況,避免出現騙租現象。

      8、業務人員要利用GPS系統對在租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重點監控車輛使用的異常現象,防止承租人抵押車輛。

      五、安全例會制度

      為全面推動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公司成立安全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主持),實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一、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例會,相關人員必須簽名參加。

      二、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文件或指示,通報本月安全生產情況。

      2、及時分析、總結上一階段運輸的安全、不安全的情況,研究布置下階段保證安全運輸的生產計劃。

      3、分析研究近期發生事故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5、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2、運營組要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4、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5、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要按照里程要求,定期做好保養工作,對長期租賃的車輛,要定期提醒承租人進行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2、業務結束收車時,要認真檢查車輛,重點檢查車輛的損傷及隨車附屬設備的完好齊全,同時根據封點標記,檢查車輛重點部件,防止客戶私自維修和更換部件的現象。

      3、維修人員對收回的車輛,要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存在故障隱患要立即維修。

      4、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5、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7、維修和洗車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防止漏電、機械傷人等事故的出現。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1、公司成立事故應急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且電話號碼在業務操作中對客戶明確告知。

      2、充分利用省內各分公司的資源,形成救援網絡,保證救援工作的及時高效。

      3、承租人出現事故并電話通知公司后,負責人應通過詢問準確了解事故的現實狀況,通過電話指導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4、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5、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6、保護好自身的安全,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7、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司應安排人員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發生地點,協助承租人和交管部門處理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租賃管理制度14

      1、為規范租賃經營,提高出租的機械設備及配件的完好率和質量,減少事故的發生,制定安全責任規定。

      2、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械及配件,應當具備生產(制度)許可證,產品合格。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3、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出租。

      4、出租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書,簽訂協議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

      5、禁止國家明令淘汰的、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出租。

      6、出租工作由物業管理科管理實施。

    租賃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機械設備租賃管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對外機械設備租賃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業。

      第二章管理

      第二條、物資設備部是主管生產機械設備的職能部門,在公司主管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條、機械設備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公司頒發的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通知、決定、意見,結合自身實情,制定相應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2、對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械設備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案;負責設備進出庫清理與驗收,運行中資料發放與收集;編寫大修理報告和修理項目審核及資料整理。

      3、實施、協助、參與公司生產工程管理組織的設備對外租賃,對內承包工作。

      第四條、自有設備經核定劃撥給項目部的在用、庫存機械設備及配件屬公司固定資產,所有權屬公司,項目部有使用權,但不得自行調出、轉讓、出售、報廢、報損。

      經公司批準的設備調動、調劑,其上繳折舊費,由新使用方承擔。

      第五條、機械設備檔案是科學使用設備的依據。它主要有:隨機的技術文件、驗收報告、履歷書。項目部在管理過程中,應認真填寫設備檔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資料。

      第六條、自有設備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設備,屬本規定所稱謂的機械設備范疇。一般不同時具備上列兩個條件的,視為易耗品,特殊情況下,單位價值低于標準,但更換頻繁,易于損壞的.,可不列入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折舊費提取標準依照其形成時間、類別確定。折舊比例新設備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內,運輸機動車輛年折舊率為15%。

      第七條、機械設備因操作正確,精心保養,使設備性能完好,延長修理間隔時間,節省修理經費,對管理人員、使用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條、凡經保養和維修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中小修由項目部管理部門驗收,凡合格的,項目部出示報銷修理費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報銷。

      第三章租賃、出租和處置

      第九條、租賃的設備確實為公司、項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項目部暫時無力購置或從成本上考慮目前不宜購置的設備。

      第十條、欲租賃設備的項目部填寫《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報公司生產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后,根據公司批準的《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應有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積極聯系設備租賃商,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第十一條、在設備到達項目部前,我方人員必需對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知,并在租賃合同中注明該設備當前的實際狀況。以避免在歸還設備時的糾紛。

      第十二條、租賃合同中應含有以下內容:

      1、租賃物名稱、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質量技術及當前的技術狀況

      2、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根據施工項目需要協商確定時間。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賃物交付期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

      7、租賃物損壞后賠償方式

      8、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出租公司的機械設備,必須事先向生產工程管理部申報,經分管經理審核,獲得批準后方能執行。

      第十四條、如未經允許出租機械設備,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的,當事人需按相同機械設備的現行市場價賠償,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

      1、設備嚴重損壞,技術上無條件修復,或雖可修復,但一次修理費超過設備原值50%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型號老舊,且無配件供來源的;

      3、技術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證安全的;

      4、由于工程項目停建或施工工藝變更,無法使用的專用機械設備。

      未經批準報廢之前,應妥善保管,不得將零部件,輔機等應加以利用,并折價入帳,作變價收入處理;報廢部變現資金上交公司,作殘值入帳。

      使用限期未滿,而又不宜使用的設備,經批準后可以處理,其差額部分由使用單位用發展基金補充。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規抵觸時,按國家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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