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2015最新規定
去年年底,《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工資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即勞資雙方一般每年都應當就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標準和支付方式等開展集體協商,并簽訂工資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在我省進展較快,據統計,目前我省組建基層工會59145家,覆蓋企業 100049家 , 建 會 率 達99.6%。在已組建工會的企業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93545家,覆蓋率達93%,涉及職工超過474萬人。所有公有制企業均已建立工會,并以各種形式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此次通過的《條例》將我省的成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辦法以法律形式固化,增加了約束力和執行力。
《條例》理清了政府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和集體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規定:“工資集體合同中本企業或者本區域、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企業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條例》規定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主要有工資分配辦法,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輔助工資、獎勵性工資等工資標準及津貼補貼標準、工資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本企業或者本區域、本行業協商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等標準,試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拖欠工資的清償辦法;離崗職工的生活費以及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為了支持鼓勵職工敢于同資方協商,防止資方對職工協商代表打擊報復,《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專門規定,企業因職工方協商代表參與工資集體協商,降低其工資及福利待遇甚至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并依法支付賠償金,或責令企業恢復協商代表的工作,補發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解除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并依法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