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開展2015年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部署
近日,山西省晉城市總工會召開私營企業工會聯合會工資集體協商推進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2014年工作,對2015年開展集體協商工作作了部署。
會議通過講座形式,向前來參加會議的私營企業工會代表們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并要求各企業要規范程序,遵紀守法,保障職工各方面合法權益,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實現企業與職工的雙贏。
會議指出,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私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程。要強化能力建設,努力提高工會干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各級工會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四中全會精神,真抓實干,協調聯動,全面推進我市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為實現省委提出的“六大發展”和我市“一爭三快兩率先”目標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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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以集體協商的方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的書面協議。根據中國國情,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不屬于工資集體協商的范疇。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就是維護勞動者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在今天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建立新型勞資關系、實現勞資雙贏的.需要。也是廣大工薪階層的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的現實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保障部制定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2000年10月10日通過,部長張左已11月8日以第9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是工資集體協商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