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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時間:2025-01-19 16:30:5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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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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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內容導航】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

      3.善意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1講

      【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

      (2)單方法律行為。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3、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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