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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時間:2025-03-20 02:11:1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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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導語: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必經復議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提示】記憶方式: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二)自由選擇

      1.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 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 發票等。

      3.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 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 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 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7. 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 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9. 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

      (1)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2)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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