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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無權代理

    時間:2025-03-23 01:39:48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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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無權代理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時間為2016年10月15日-16日,以下是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及例題:無權代理,希望對大家有用。

    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

      (一)概述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二)后果(對被代理人)

      1、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有追認和拒絕追認的權力,都屬于形成權,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則不能行使撤銷權。②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無權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
    無表證

    ①如果經過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視有權
    ②知道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任何表示(默認)的無權代理,視有權
    ③合同:未作任何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得催告權和撤銷權。

    表見
    代理

    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有表證:全權委托書、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介紹信等。被代理人一般有過失

    有效。
    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例題2】根據代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無權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以本公司名義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

      B.乙冒用同學名義領取了同學的薪水并據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義給朋友暗戀的女孩寫情書

      D.某推銷員謊稱丁的鄰居訂購了一套健身設備,要求丁代收,丁信以為真,代鄰居收下了該套設備并付款

      答案:BD

      解析: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具體情形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選項A屬于代表行為,不是代理行為;選項C中寫情書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不涉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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