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時間為2016年10月15日-16日,下面是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及例題: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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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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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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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的規定 |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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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資方式的規定 |
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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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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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務執行規定 |
共同執行和委托執行 |
1.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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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競業禁止的規定 |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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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聯交易的規定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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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質的規定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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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產轉讓的規定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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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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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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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責任承擔 |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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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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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伙人身份改變后的責任承擔 |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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