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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時間:2025-03-07 05:18:0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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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注冊會計師,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下面梳理了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供大家參考借鑒。

    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

      二、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

      應用舉例:

      (1)銷售家具的廠商,在銷售家具的同時送貨上門,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2)郵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銷售郵寄包裹的包裝紙箱,為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3.特殊規定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按兼營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

      (1)分別核算:各自交稅;

      (2)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3.應用舉例:

      (1)購物中心既銷售貨物,又提供餐飲服務;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務,又設商場銷售貨物。

      四、新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 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按預收賬款作相關財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三)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應征收增值稅。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加油站通過加油機加注成品油屬于下列情形的,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

      1.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用車輛自用油。

      2.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代儲協議報稅務機關備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庫油。

      4.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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