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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承攬合同
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已經進入倒計時,很多考生已經到了疲勞期,但是天下事有所激有所逼而成者居其半,困難之處,正可看作是激勵和逼迫。下面小編整理了中級經濟第五章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判斷題】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
(對 、錯)
正確答案: 對
答案解析 :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判斷題】
運輸合同中,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如果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則托運人不再承擔責任。( )
(對 、錯)
正確答案: 錯
答案解析 :
因托運人托運貨物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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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法律特征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
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1] 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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