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考試輔導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

    時間:2025-02-22 07:37:56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越來越近,小編特地整理了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資料供各位考生學習,希望大家提高備考效率,順利通過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2.通知、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1】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時,債權人無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解釋2】公司增資,無須通知、公告債權人。

      3.依法進行登記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4.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

      2.公司分立要簽訂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登記等。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如果是分立后的公司私下達成的內部約定,不能約束債權人;債權人依然有權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公司合并分立】相關文章:

    《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知識點07-26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本票04-19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稅率03-12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支票04-08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設立02-04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公司解散和清算02-08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應稅范圍05-18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練習05-19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試題05-27

    <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日日做夜狠狠爱欧美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