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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試題

    時間:2025-05-15 09:44:38 試題 我要投稿

    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試題

      案例分析一

    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試題

      某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圖3.1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臺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時間不變),業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

      (2)塔吊閑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應批準補償多少元?

      參考答案: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閑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后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閑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閑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閑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閑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閑置10天,塔吊閑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準補償:6000+45000=51000(元)。

      案例分析二

      某綜合樓工程項目合同價為1750萬元,該工程簽訂的合同為可調值合同。合同報價日期為1999年3月,合同工期為12個月,每季度結算一次。工程開工日期為1999年4月1日。施工單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產值是710萬元。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構成比例以及相關季度造價指數如表5-22所示。

      直接工程費及造價指數表:

    項目 人工費 材料費 不可調值費用
    鋼材 水泥 集料 木材
    比例 28 18 13 7 9 4 6 15
    1999年第一季度造價指數 100 100.8 102.0 93.6 100.2 95.4 93.4  
    1999年第四季度造價指數 116.8 100.6 110.5 95.6 98.9 93.7 95.5

      1.1999年4月,在基礎開挖過程中,個別部位實際土質與給定地質資料不符造成施工費用增加2.5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單位為了保證施工質量,擴大基礎底面,開挖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0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體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圖設計有誤,實際工程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8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進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損失2.5萬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項外,其余工序均未發生在關鍵線路上,并對總工期無影響。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提出如下索賠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費用11.8萬元。

      問題

      1.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賠?為什么?

      2.計算1999年第4季度應確定的工程結算款額。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間發生了由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屋頂漏水,墻面剝落等問題,業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單位修理而施工單位一再拖延的情況下,另請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事件1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預見的。

      事件2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該工作屬于承包商采取的質量保證措施。

      事件3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設計方案有誤

      事件4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長,因為異常的氣候條件的變化承包商不應得到費用補償。

      2.1999年4季度工程師應批準的結算款額為:

      P=710(0.1 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 +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 /93.4)=710×1.058≈751.75(萬元)

      3.所發生的維修費應從施工單位保修金(或質量保證金、保留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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