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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知識解析

    時間:2025-05-15 13:22:05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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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知識解析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

    2015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知識解析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國家立法機關。過半數召開會議有效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委會的組成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的職務。在所有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里唯一差額選舉的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其他均為等額選舉。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區別的是,下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始時,上屆人大的任期即告結束。但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產生時(召集)。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1、立法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對基本法律可以進行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憲法和法律解釋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對各地區、各部門提出屬于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秘書長交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解釋方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法律解釋。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均無法律的解釋權,這三個機構以及省一級的人大只有權提出法律解釋的建議或者要求。

      3、監督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經常性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高機關。其主要方式有:聽取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個案監督、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質詢等等。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法律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依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1999年試卷一第81題)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決議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有權撤銷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但不能改變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有權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進行憲法監督,但不能改變或撤銷判決

      答案:ACD。

      4、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閉會期間決定重大事項的機關。如,國家預算方案的重大調整、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總動員,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締約權(一般由國務院,重大由常委會),戒嚴權(常委會(全國、個別省市自治區的戒嚴),國務院(省市自治區的部分地區))

      5、人事任免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僅指國家機關副職以下包括副職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職與免職(不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

      6、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注意有權特赦而非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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