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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復議范圍

    時間:2025-02-25 12:53:3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行政復議范圍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復議范圍

      【知識點】: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1個)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解釋】(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于“內部矛盾”,當事人可以申訴,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對于“外部矛盾”,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解釋】前面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各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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