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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

    時間:2025-04-09 22:09:58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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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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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

      【知識點】:試用期

      (1)最低工資制度

      (3)扣工資 (2)最低工資標準

      ①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②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③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 試用期期限

      【提示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提示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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