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更改姓名》工作流程
第一步
到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受理戶口窗口提交材料。
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所需的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4、父母親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5、父母親的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父母離婚后子女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由公證機關出具父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7、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更名的出具);
8、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變更姓名所需的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公安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
4、國有單位人員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非國有單位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原件和復印件);
5、親屬關系證明(隨父或隨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6、原戶籍登記機關證明(恢復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8、縣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出具出家或還俗的證明(出家或還俗的人員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9、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注:16周歲及以上人員應持1張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片前往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前往辦理的,代辦人需提供入戶人員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
第二步
審核合格,錄入主項變更申報信息,掃描所有申報材料,打印戶口資料受理通知單交申請人,上報領導審批。
第三步
領導審批信息入庫后,調出被申請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對簽字。
第四步
繳銷原戶口簿、身份證(遺失的登報聲明作廢),打印戶口簿內頁,收取工本費后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