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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協議書

    時間:2025-11-19 11:08:35 協議書

    保險協議書合集8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是解決糾紛的保障。一般協議書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協議書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協議書合集8篇

    保險協議書 篇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員工福利保險保障顧問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同意:

      1.對甲方的員工福利保障體系進行評估,提出員工福利保險保障建議;

      2.向甲方提出保險計劃,就其投保方式、投保范圍、保險權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等提出建議;密切注意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為甲方享受最佳的保險服務提供調整方案和建議;

      3.就保險權益和保險費率等向保險人詢價。保險權益和保險費率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在保單的續轉時予以修訂;

      4.取得保險人報價后,就報價書中的保險權益和保險費率等做出匯總分析,提出初選保險公司和最優報價方案,并由甲方作出最后決定;

      5.根據甲方要求,參加甲方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權益進行的談判,談判過程當中嚴格維護甲方利益;

      6.按甲方書面指令,協助甲方向保險人辦理投保、續保手續;

      7.提供保險期間內的相關保險服務;

      8.就相關索賠事項提出建議,監督、督促保險人的理賠工作,忠實維護甲方的合法利益;

      9.協助甲方準備索賠文件,定期查詢保險人理賠進程,并保存索賠的有關數據、資料。定期向甲方提交保險期內賠償情況報告。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同意:

      1.終止本協議生效前與其他方簽訂的類似顧問協議;

      2.如實向乙方提供所有與上述服務有關的信息與資料;

      3.在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服務時,給予乙方必要的協助。

      三、保密條款

      本協議執行過程當中,除應法律要求或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將獲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本條款繼續有效一年。

      四、報酬與費用

      1.雙方同意,乙方依法有權從保險人處取得與甲方保險合同有關的傭金做為報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2.如乙方應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協議第一項范圍的服務,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供費用預算報告,雙方協商確定后由甲方支付顧問費用。

      五、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它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協議期滿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繼續有效_________年;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協議書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 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 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 天量,慢性疾病 天量,最長不超過 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 %,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應先按比例放大 倍,其后對于放大后的金額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具體違約金為 ,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法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 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 %,其余 %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 月 日前結清。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于: 年 月 日

      簽于: 年 月 日

      XXXX合同文本

    保險協議書 篇3

      甲方:乙方:

      為促進甲乙雙方的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業務合作范圍

      本協議所稱全面合作業務(以下簡稱業務)是指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與服務的金融業務。業務范圍包括:銀保代理業務、其他業務。安貸寶保險費率按2‰收取。

      (一)銀保代理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有關保險業務,并依法收取手續費。銀保代理業務包括: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和代收代付保險費業務。

      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為兼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并依法收取手續費的銀保代理業務。

      代收代付保險業務,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業務員或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業務。代收代付保險業務分為代理收取保險費業務和代理支付保險金業務。

      (二)經雙方確認的其他業務合作。

      二、業務合作方式

      (一)雙方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確認業務合作關系。

      (二)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授權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負責。

      (三)甲方在乙方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相關專用賬戶,用于代理保險費的歸集。

      (四)甲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提供優質的保險保障服務;乙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推介甲方保險產品,并提供相應支持。

      三、銀行保險業務交流

      (一)甲乙雙方應對各自的客戶群進行聯合調研,了解客戶對銀行保險產品的需求,合作設計適合雙方推廣的保險產品和金融服務。

      (二)對適合市場需求的銀行保險業務,雙方應共同進行策劃、宣傳、推廣。

      (三)雙方應建立定期交流、研討機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項目,探討新的合作領域。

      (四)甲方可根據乙方需要,為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險服務。

      (五)甲方為乙方代理甲方保險業務的管理軟件系統提

      供技術支持。

      (六)甲方負責對乙方的代理人員進行相關保險知識和實務操作培訓,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培訓的項目、時間、內容,雙方另行約定。

      (七)乙方與甲方定期核對相關業務經營情況。

      (八)甲乙雙方應設立專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協議各項內容的管理、落實。

      甲方常設機構為:團體業務部

      乙方常設機構為:市場發展部

      (九)乙方負責向甲方定期介紹相關業務發展情況,反饋客戶對保險產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險服務方面的意見。

      四、手續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手續費支付標準除按兼業代理保險合同15%外,再以現金方式給乙方支付7%培訓費。手續費由甲方按季轉入到乙方指定的帳戶。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約定的范圍內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指導、培訓;

      2、負責向乙方提供代為收取保險金的實務流程、票據單證、宣傳資料和相關數據資料;

      3、按照規定時間向乙方支付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4、對乙方在委托代理權限范圍代理的保險業務,在保

      險條款約定的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5、新開發保險產品優先選擇乙方代理銷售。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權限范圍和條款約定,代理銀行保險業務;

      2、乙方有反映客戶要求和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4、乙方按照《保險法》、《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規定》合法開展業務,并接受甲方對代理業務的指導和培訓、監督、檢查;

      5、乙方對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業務單證,按乙方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同時對甲方提供的印章簽收后由專人管理使用,不可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若有遺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乙方確保將收取的保險金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結算賬戶上;

      7、乙方無出單、損失勘查和理賠權限,未經授權乙方不得對被保險人作出任何有關保險承保、賠償或給付的承諾。

      六、其他條款

      投保人在駕駛無牌照、無證的機動車輛發生意外傷害,甲方應做為賠償范圍。

      七、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為對方嚴守商業秘密,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資料和信息。

      八、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酒泉市肅州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十、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協議到期后,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如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本協議,提議方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本協議方可變更、終止。

      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一)違反本協議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有違法或嚴重損害對方信譽行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協議框架下的附屬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雙方的權益因客觀因素

    保險協議書 篇4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保險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第七條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第九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保險協議書 篇6

      甲方: 企業(公司)

      乙方: “并軌”領導組辦公室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并軌”的實施方案》(長政辦發[20xx]87號)要求,經市“并軌”工作領導組 年 月 日會議研究,現與 企業(公司)就該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并軌訂立如下協議:

      一、根據《方案》規定,市“并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已召集勞動保障、財政、國資委、經委、工會等部門,對甲方的下列事項予以審核確認:

      (一)甲方已制定“并軌”方案,并經本企業職代會或企業工會同意,可以按此方案進行“并軌”工作。

      (二)甲方與職工已全部清償各項債僅債務或達成處理協議。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崗職工 人,其中:

      1、符合條件,申請辦理提前退養 人,政府應代繳其社會保險費的集體部分,合計 元,退養金合計 元。(按20xx年全省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測算,個人具體數額以經辦機構最后退休審批為準)

      2、符合條件,申請將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社會保險(包括集體部分和個人部分)由政府代繳 人,共計 元。(按20xx年全省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測算,逐年遞增部分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

      3、不屬上述1、2兩款的在中心下崗職工共計 人。共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元,其中60%由政府負擔,計 元(注:財政補助額人均不超過5000元),其余資金由甲方負擔,計 元。

      4、以上資金共計 元。其中:甲方負擔 元,由企業通過資產變現等途徑自籌解決;政府負擔 元,由市財政局于本協議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撥付到企業和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已向市“并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提供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報告,領導組辦公室已按《方案》規定核定,確認甲方屬組織下崗職工整體出中心的'企業,并且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給予資金支持后,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規定,應按甲方整體出中心人數給予獎勵資金,人均 元,共計 元。該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一并向甲方撥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選擇性補充條款:

      (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委、經委、工會審核,甲方屬國有特困企業(指停產5年以上,職工連續5年以上領不到工資和生活費的企業),根據《方案》第二條第4款規定,適當擴大財政負擔比例(人均不超過1000元),共計金額 元。

      (二)甲方20xx年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共計 元),由企業從變現資金中一次性予以補繳,經審查,甲方變現資產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根據《方案》規定,由政府按5%補貼集體部分,計 元。

      (三)以上兩項資金合計 元,由市財政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一并撥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條所列資金共計 元,其中企業負擔 元,財政負擔 元。全部用于“并軌”工作。

      五、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必須及時配套企業負擔部分資金,保證“并軌”方案進入實施階段。按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安置就業,實現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并軌。

      六、甲方對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并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有權監督甲方的“并軌”實施情況。如有違規問題,不符合“并軌”方案要求的,要責令其糾正;如有違紀問題,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出中心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后,社會保險費由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交納,政府不再負擔。

      九、“并軌”工作結束后,甲方應及時向市“并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寫出并軌工作的總結材料和補助資金的詳細支出情況報告各一份。

      十、本協議自“并軌”領導組成員單位簽字蓋章,并經市“并軌”領導組組長批準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八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報送有關部門備查。

      甲方: 企業(公司) 簽字蓋章

      乙方: “并軌”領導組辦公室 簽字蓋章

      20xx年 月 日

    保險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方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為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經甲、乙雙方協商,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采取自動轉賬的辦法,即由甲方提供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數據,由乙方在失業人員的通存通兌活期儲蓄帳戶內代發。為此,訂立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對其提供的失業保險金入賬數據的合法、合理性及正確性負責,乙方負責按甲方提供的數據完成批量入賬。

      二、甲方負責將失業保險金相關事宜告知專業人員,辦理失業人員的查詢等事項,負責解釋、調解因此而引發的糾紛和爭端。

      三、甲方為失業人員在乙方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應為正常戶,其資金由乙方以無折方式完成劃轉。若該賬戶在乙方辦理賬戶凍結等手續,無法完成入賬時,則不受理轉賬申請。

      四、甲方應于發放失業保險金款項的前______日,向乙方委托分理處代發工資管理部門提交發放數據及轉賬支票。

      五、乙方檢查數據信息無誤后在甲方指定的入賬日(節假、公休日除外)前一天晚上批量入賬,并將入賬明細清單提交甲方。

      六、失業保險金發放工作完成后,乙方將入賬明細在授權個人賬戶以未登折明細方式保存,待失業人員到儲蓄所后再行補登存折,并在存折摘要欄打印“登”字、“操作員”編號欄內打印出乙方劃款專用代碼。

      七、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變更條款或解除協議須雙方協商一致,并提前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及解除本協議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險協議書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更好地發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就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為: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并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成立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

      鑒定委員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進行鑒定。責任鑒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鑒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并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甲方應在保單正本備注欄注明“《條款》與《補充條款》相予盾時,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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