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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20 21:45:25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職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勞動關系。

      第三條由公司返聘的人員及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簽訂專項勞動協議。

      第四條公司編印的《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法律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與員工簽訂,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存檔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本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初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均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錄入C6協同辦公平臺,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

      第九條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員工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項的安全。

      第十條司原則上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首次簽訂的期限為一到三年(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期滿后根據工作業績、行為表現及雙方意向決定是否續簽。

      第十一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適用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新聘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3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約定合同期限及試用期期限,新聘用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具體根據公司有關招聘與錄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

      第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四條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現勞動法規定的符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雙方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的人員,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由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協作對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險轉移等離職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續簽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簽,則帶通知書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如員工本人不愿再續簽,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可以根據員工要求,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具體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及其簽訂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雙方約定的條款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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