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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方案

    公司清算方案

    時間:2024-06-13 09:03:48 我要投稿

    公司清算方案模板

      清算方案【一】

    公司清算方案模板

      根據《公司法》、《株洲某某激光再制造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及株洲某某激光再制造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株洲某某”)于2011年8月 19日股東會通過的《株洲某某激光再制造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 清算組組成

      1、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清算組成員由全體股東擔任,各股東可授權委派代表擔任,受委派的代表須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

      2、清算組設組長一人,由大股東深圳市某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某某先生擔任;清算組設秘書一人,由株洲某某公司生產負責人劉某某先生擔任;

      3、清算組成員均為無薪人員(除經清算組聘任的人員除外),株洲某某公司不承擔薪酬費用;清算組各成員開會的車費、單獨聘請的各類中介所產生的各項審計費或代理費等各項費用均由各成員獨自承擔,株洲某某公司一律不予承擔。

      二、 清算組會議召開及表決機制

      1、清算組原則上每1個月召開一次清算會議,清算組秘書須提前3天以電話及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清算組成員會議召開的時間及地點;單個或合計持有表決權10%比例及以上的清算組成員可申請召開臨時會議。清算組成員須確保如附件所示的聯系電話準確及實時開通。

      2、為保證各股東的權益,重大事項須通過清算會議表決通過,如聘用付薪留守職員的薪酬激勵方案、帳款回收及資產出售變現方案、重大清算事項處理、每月清算工作審議、工商稅務等國家機關的注銷手續、單項金額10000元以上的費用審批等重要事項處理。

      3、為使清算工作順利進行,清算會議實行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機制,表決權的比例等同于各股東在株洲某某公司的股權比例。

      三、 清算組職權范圍

      1、遣散在職員工、聘用留守職員及決定留守職員的薪酬方案;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6、清理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四、 清算時間大致規劃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5日內,申請稅務審計,并辦理相關注銷登記手續。

      2、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著手資產變現,特別是應收帳款催收;預計三個月內處理完實物資產,并針對應收帳款采取多種方法追討。

      3、計劃在2012年2月底前,清算組完成所有清算程序,分配剩余資產。

      五、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定補償金;

      2、支付清算費用(具體以實際開支為準),主要為房租、聘用清算人員報酬、車輛油資差旅費用各項費用、稅審及稅款費用、各項登記評估費用等。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股權比例分配。

      六、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七、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成員簽字:

      公司清算方案【二】

      因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

      二、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

      (三)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八)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院申請宣告破產。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四、公司財產能夠清償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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