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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

    時間:2025-09-24 09:46:24 答辯狀

    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下面是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歡迎閱讀。

    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

      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1】

      答辯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負責人:****

      答辯人因鄧**訴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告譚**在商業險合同中約定:“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該條款為合同雙方一致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所以本案中有關商業三責險的賠償糾紛應當由長沙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第二、原告訴請中關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計算過高,且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答辯人的賠償范圍。

      答辯人作為車輛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只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合理數額。

      (具體數額見答辯人提供的賠償明細表)

      第三、本案中被告譚**屬于違章超車,依照商業險合同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在符合規定的賠償范圍內加扣10%的絕對免賠率。

      綜上所述,望貴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2】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

    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

    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保險公司拒賠答辯狀【3】

      答辯人:仙居縣安達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縣城北東路178號。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中心支公司為與答辯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仙居縣人民法院(2009)臺仙民初字第470號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

      上訴人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對于因教練行為,不論如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認為是對保險范圍的劃分,不屬免責條款范疇。

      答辯人認為,該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且該免責條款無效,理由如下: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至第十條的歸類到責任免除范疇,《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至第九條歸類到責任免除范疇,上訴人說是對保險范圍的劃分,不屬免責條款范疇是不能成立的。

      按一般常人理解責任免除條款就是人們所說的免責條款,也可以說免責條款是責任免除條款的簡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屬于免責條款是無異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上訴人對責任免除條款(即免責條款)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上訴人是否應該承擔保險責任的關鍵。

      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標準是“明確說明。

      “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

    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規定。

      本案中,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曾經說明過該條款,也沒有提示答辯人需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如果提示了答辯人不可能不投保,因為答辯人的保險是由上訴人的業務員設計的。

      所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責任免除條款依法不能生效。

      二、本案因未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的責任由上訴人承擔,理由是:上訴人以答辯人是從事培訓駕駛學員的專門機構來推卸告知義務,也充分說明上訴人沒有履行對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

      上訴人作為專業從事保險業務的機構,在與客戶訂立合同時,應該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不能將這些義務轉給他人。

      本案中,答辯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隱瞞或欺騙的情形。

      在保單中,投保的車輛號牌明確寫明是“浙OZ746學”,即是教練車。

      業務員、制單人、核保人等均知曉答辯人投保的車輛系教練車。

      教練車在教練過程中出現事故,如果沒有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作為業務員應當提請答辯人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而上訴人的業務員沒有向答辯人提出。

      特別要指出的是,答辯人的車輛保險,系上訴人業務員到答辯人單位來辦的,答辯人提出答辯人車輛應當投保的保險一定要保,如果出了事故及時給我理賠就好了,

    答辯人按照上訴人業務員的設計要求提供給上訴人的業務員蓋章、投保那些保險、支付保險費,答辯人沒有說不字,事實上是上訴人的業務員也不清楚答辯人投保的車輛還需要再投保(也就是附加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

    更不要說答辯人是否理解和知曉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了。

      而現在上訴人為了逃避責任而提出該車輛屬于教練用車,實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未投保《機動車教練責任擴展險》是由于上訴人的業務員過錯漏保附加險,其責任應由保險人即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說一審法院判決擴大了上訴人的保險范圍加重了上訴人的風險是站不住腳的。

      現在如果支持他們關于教練車不賠的主張,無異于支持他們的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說理清楚,應當維持。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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