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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文書樣式

    時間:2022-10-05 23:39:27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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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答辯狀文書樣式

      行政答辯狀文書樣式【1】

    行政答辯狀文書樣式

      答辯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行政答辯狀怎么寫【2】

      一、行政答辯狀的性質、特點

      (一)行政答辨狀的含義、功能

      1.行政答辯狀的含義。

      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根據原告人起訴狀的內容,對其訴訟請求作出確定或否定的答復,并依據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的行政。

      訴訟文書。

      2.行政答辯狀的功能。

      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案中的被告人有權對原告提起的指控作出答復、辯駁,這是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

      被告依法行使這項權利,可以明確地闡述自己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己的主張,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職權。

      此外,答辯狀還可以幫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確判案。

      (二)行政答辯狀的性質、特點行政答辯狀是因行政起訴狀引發而制作的訴訟法律文書,跟其他答辯狀比較,有如下特點:

      1.行政答辯狀是公務文書。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中的被告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此作答辯的只能是行政機關,按機關公務文書要求制作答辯狀。

      2.在答辯狀的擬寫中要遵循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對應該確認的案件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行為。

      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各類訴訟的特點;誰主張,誰舉證成為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控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

      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遵循依法裁決和不適用調解的原則。

      不調解原則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區別。

      行政訴訟之所以不用調解,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

      行政訴訟中要解決的主要爭端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判斷根據只能是法律,不能由雙方來協商。

      只能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判決和裁定。

      二、行政答辯狀的寫法

      (一)行政答辨狀的結構形式

      1.標題。

      寫明行政答辯狀。

      2.首部。

      寫明答辯人的有關情況:行政機關全稱,所在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3.正文。

      是答辯狀主要內容的核心部分。

      4.尾部。

      注明附項和落款。

      (二)正文的主要內容和寫法行政答辯狀的正文,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作出的回答或辯駁,內容包括陳述事實真相,答辯的理由和意見,列舉證據等。

      表述時要抓住如下幾點:

      1.為了澄清爭議的焦點,答辯狀要寫明原告指控的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

      2.闡明事實真相,揭示原告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的不實之處。

      提出自己的看法,引用法律法規證明自己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及合法。

      3.明確列出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說明情況,幫助人民法院正確辦案。

      答辯狀代表行政單位發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合法的行為,有錯必糾,防止以勢壓人,強詞奪理。

      行政答辯狀依據【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一審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舉出證據,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書狀。

      第一審行政答辯狀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

      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作為答辯的論據。

      行政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行政案件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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