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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答辯狀
勞動合同答辯狀如何寫,上訴到法庭要準備好答辯狀,下面小編帶來勞動合同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借鑒。

勞動合同答辯狀【1】
答辯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05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xxx是從xx年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05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xxx所述,其06年所簽合同與xx年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
xxx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
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
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xx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08年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本(單位答辯)【2】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xx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201x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x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
《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1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鑒于201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3】
答辯人:北京某某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某地
法定代表人:張某
被答辯人:高一帆,女,漢族,生于1968年2月18日,住北京市宣武區廣外,電話:******。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申請人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請求事項。
因為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
但在本案中,某某公司自始至終都未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201x年11月26日申請人因與公司導購隗某吵架,造成惡劣影響,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及百盛公司的規章制度,某某公司本可以以勞動合同的第九-1條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
但公司出于人情和道義上的考慮,并未與申請人解約,而是希望申請人于次日即201x年11月27日到公司把問題解決掉。
但是27日申請人未到公司,公司給她打電話她也不接。
公司因為不知其是否還來公司上班所以11月28日安排了其他導購臨時頂替申請人。
28日申請人來到公司后與公司經理進行了溝通,答應解決問題即與導購隗某和解。
但此后申請人并未解決問題,也沒有來上班。
綜上,某某公司自始至終未以任何形式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本無從談起,請仲裁庭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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