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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辯狀

    物業公司答辯狀

    時間:2022-10-26 15:31:2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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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答辯狀

      有物業問題要準備好物業公司答辯狀,以下的物業公司答辯狀,可以作為參考哦。

    物業公司答辯狀

      物業公司答辯狀【1】

      答辯人:張,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為深圳市寶安區金泓凱旋城8B5D。

      答辯人就深圳市原告南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答辯人物業管理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前期物業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違約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

      1、不履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義務。

      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一條雙方權利和義務中甲方權利義務第1條,對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管理;由于原告南油物業管理不力,致小區會所在8棟附近陽光花房旁邊蓋違章建筑,用于游泳池淋浴房經營用。

      此行為毀壞了原有花池,占用小區綠地。

      同時該行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南油物業在沒提請業主大會討論同意的情況下,同意改變綠化地用途。

      2、違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九條廣告牌的設置及權益規定,依據乙方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附表四第2條外墻所有權:商業裙樓處墻面及屋頂廣告權益歸賣方所有,其它外墻面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但是在20xx年春節期間,凱旋城1棟、4E棟外墻卻出現巨大的“金泓昇集團”的宣傳字,至今,本人并沒有接到南油物業關于在凱旋城外墻進行廣告宣傳的意見征詢函,也沒有收到南油物業對于該廣告的任何收費說明和使用說明。

      3、沒有制定本物業的《物業使用手則》并書面告知乙方。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一條雙方權利和義務中甲方權利義務第2條,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手則》并書面告知乙方。

      4、不履行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的行為義務。

      《業主臨時公約》第十九條本物業禁止下列行為:第一款第2項用重點黑色字體寫明:改變住宅外立面(門窗、陽臺部位)的顏色和規格。

      4A棟部分業主自20xx年開始就進行了嚴重影響凱旋城整體外觀問題的裝修,本人也曾多次親往管理處和電話投訴該問題。

      但是,至今該業主的違章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變本加厲,開始違章裝修第二套,作為直接管理單位(該問題已經投訴過城管局,反饋小區內外觀違建的解決途徑由管理處直接制止)一年多的時間仍然放任該業務的違章裝修行為。

      5、不完全履行每三個月向乙方公布物業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一條雙方權利和義務中甲方權利義務第8條,從2006年8月入伙到今,僅公布, 20xx年4季度(20xx年8月4日公布)、20xx年3季度(20xx年12月11日 公布)、20xx年4季度、20xx年2季度(20xx年8月公布)

      6、綠化管理不善。

      由于物業管理不善,致使小區多處樹死忘,如大門外水池銀海棗四棵少一棵,大門內路中央三棵少一棵,東門內路兩邊四棵少一棵,4F處死一棵,售樓處屋頂死兩棵,游泳池內死一棵,7A邊上死一棵。

      7、浪費業主公用電費。

      東門外商業停車場進口已用磚墻封閉,出口緊鎖,沒有車輛和行人進入,但里面電燈一直亮著,20xx年2月13日,20xx年7月7日有照片。

      10棟建成入伙到5月23日,電梯廳從一層到頂層一直開燈。

      8、與開發商所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違規,損害其它業主利益

      與開發商所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原告南油物業免收甲方(開發商)應承擔的空置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20xx年修定版第四十二條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空置物業不按法規交納管理費,損害其它業主利益。

      以上第1、2項同時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原告南油物業以上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同時違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違約在先,在與原告南油物業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暫緩交管理費。

      原告南油物業提供事實服務是事實,基于這樣一個事實,答辯人同意按照質價一致的原則,由法院實地勘驗,進行評估,確認原告提供的事實服務的實際價值。

      這個事實服務究竟值多少錢,不應當由原告說了算,不是原告想要多少,答辯人就要支付多少。

      若是原告想要多少,被告就必須支付多少,那就是一種強盜行為,若法院支持這種強盜行為,無異于助紂為虐,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背道而馳。

      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原告南油物業服務費用。

      因原告南油物業不能適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根據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原告違約在先,也就不存在滯納金。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定:

      一、原告先行拆除小區內陽光花房旁邊占用綠地的違章建筑,恢復綠地,其功能改在會所內。

      二、原告先行拆除1棟、4E棟外墻金泓昇集團廣告牌,恢復外墻原貌。

      三、就以上兩項占用業主權益賠償業主。

      四、請求法院實地勘驗原告服務價值,評估管理費,答辯人按新標準補交原所欠管理費,沒有違約金。

      五、南油物業與開發商所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無效,南油物業追繳開發商空置物業的物業管理費。

      六、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最后,被告還認為,物業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其根源就在物業公司有法不依,企圖通過提供強制性的物業服務對業主進行強制交易,并從這種強制交易中獲取巨額暴利。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人民法院要實事求是地看看具體的物業服務狀況,看看這種事實服務究竟值多少錢。

      若法院一味地遷就物業,放縱物業,這種案件將會越來越多,層出不窮!

      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答辯人: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答辯狀【2】

      答辯人:。

      住址:廣西賀州。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廣西賀州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賀州市。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答辯人因。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廣西賀州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辯人認為,由于原告違約在先,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原告收取業主的違約金也就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而且應該依據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額收取服務費。

      因此,原告沒有理由收取足額服務費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費,沒有理由收取業主的違約金。

      否則顯失公平。

      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特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的物業服務未完全履行

      原告違反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時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原則(又叫適當履行原則)與協作履行原則。

      所謂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不但應當履行合同的各項主給付義務,而且還必須履行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只要其中有一項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就構成債務不履行行為從而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應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同時還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該條文規定:當事人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約定但依照誠信原則也應當履行的協助、告知、保密、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

      依據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條:①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②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和管理;③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綠化養護和管理;⑤車輛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和管理;⑦裝飾裝修管理服務;⑧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被答辯人連基本的封閉管理、門衛管理、來往人員監管、消防設施配備、街道路燈安裝、安全防范管理都沒有,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明顯屬于只收費,少服務;街道四通八達,物業設施欠缺,服務不到位;沒有建設出入管理的大門,沒有門衛與門衛設施,也沒有保安執勤室,對外來人員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員,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員都可以在業務服務范圍區內隨便出入,給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

      這從至今沒有設立四周門口,就是明證。

      也是明顯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證據。

      何來的公共秩序維護?何來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辯人在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辯人違約在先,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至少屬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辯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沒有履行合同第二條第三項: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門前街道雨天嚴重大面積積水,無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棟門前,民工走后,垃圾廢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滿地丟著廢棄物,在排污管道沒有做好安裝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為老鼠窩,塞滿排污管,多次向物業服務公司人員反映,缺聽之任之,破爛衣服、爛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棟、21棟后面外墻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損,多次要求物業服務公司做好維修疏通,卻一直得不到解決,造成整棟樓外觀變黯淡,這些都是原告盡到合同義務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時,業主放在門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沒有人進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為人員隨意來往的街道,為何沒有清潔清理呢?到處隨便大小便、亂丟垃圾,原告明顯沒有盡到合同義務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的工作。

      三、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原告沒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和管理,造成A6#25棟業主摩托車被盜、拖拉機油箱內的柴油被盜等,原告至今也沒有安全防范的保衛工作,明顯違反合同,屬于不完全履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原告是有過錯的。

      被答辯人在A6#21棟電表、電線被燒毀,無人服務解決下,自己與電力公司聯系,造成業主停電幾天,自掏腰包請人維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沒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項,卻把維修好之后,作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騙業主。

      被答辯人把不屬于自己去從事的工作,騙取業主簽字,作為其履行工作的事實證據,其證據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沒有規劃修建公廁,也沒有在規劃圖紙上有公廁的,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廁,人員隨意出入,安全受到影響,環境受到污染;經商人員到陰暗角落隨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議下才封鎖。

      這是被答辯人隨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隨意建造其他用途。

      給業主造成的損害。

      五、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停水停電屬于水力電業公司的權限,被答辯人沒有經過業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電停水催繳物業服務費用的,否則屬于違法。

      被答辯人把業主的水費繳費卡,未經業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業主的連帶承擔水費的責任形式,濫用了屬于其他部門而非物業服務的職責。

      致使有個別業主欠水費,原告卻把全部業主停水,牽連其他業主,明顯侵犯業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條:業主每戶一次性繳存1000元專項維修資金。

      可是,被答辯人在業主全體抗議,不要原告給予的物業服務之后,卻沒有退回業主的專項資金?

      六、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收費管理服務辦法》以及合同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收費管理服務辦法》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八條:每年2次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被答辯人把服務當作官員的行政管理?對收支情況,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規定去履行,沒有公布收支情況,業主無法監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費項目沒有透明公開。

      幾年來,至今沒有向業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辯人同意業主拖欠費用

      合同第七條:業主應于交房之日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按每季度繳納,應在應繳費月份15日前履行繳納義務。

      合同第十九條:乙方可采取規勸、警告、報告有關部門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規章制度的行為。

      被答辯人知道自己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業主反對原告不履行合同,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也就心虛,同意業主拖欠,還可以想通過訴訟得到更多的高于銀行的貸款利息,變相采取放高利貸的做法,一舉多得。

      可是,到季度沒有繳納的時候,沒有履行催促繳納的工作,一直沒有催促,是默認和同意業主拖欠,如今變成所謂的違約金大于費用,是原告居心叵測所造成。

      對乙方沒有采取規勸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及時繳納,原告本身也違反合同約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訴訟理由前后矛盾、違背事實,違反法律規定。

      原告違約在先,收取業主的違約金事實不充分,違背公平正義;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額收取服務費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費,顯失公平。

      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以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

      二〇一x年 八月 六 日

      物業費糾紛業主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男,**歲,住所地為長沙市雨花區***小區*區*棟***房。

      答辯人就長沙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答辯人物業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業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違約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管理協議的行為:

      1、原告開展管理經營活動時,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獲取不正當收益。

      根據原告被告雙方于20xx年9月6日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第一條第1點約定“甲方……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損害大多數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獲取不正當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xx年7月對房屋進行裝修,在裝修進場前到物業公司處辦理了有關手續,交納了裝修保證金、公用設施使用維護補償費、裝修垃圾清運費。

      被告于20xx年8月上旬按物業公司規定的標準在香樟路一不銹鋼制作站制作了不銹鋼防護窗,上午九點左右被告和安裝人員運護窗進入小區時被保安堵住不準進入小區,同時被堵住的還有B區一位業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說在外面做的不能進入安裝。

      10點左右,我和B區那位業主找到物業公司討要說法,當時是*經理接待的,答復是要求我們每戶交納60元管理費才能進入,我們要求提供交費的依據,原告不能提供,并說如果是在洞井路邊(A區6棟東頭洞井路對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業主都不同意,B區那位業主打電話請來了政法頻道的記者,要求物業公司就此事給出理由,物業公司不能給出合理的說法,但堅持讓保安不讓被告的護窗進入。

      11時左右,正在僵持時,洞井路邊那家不銹鋼店的老板出現在物業公司,說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費,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裝不了,當時另一位業主的老母親在場,聽到這時情緒非常激動,突然倒在地上。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的保安才默許被告和那位業主的護窗進行安裝。

      原告的這種行為耽誤了被告的時間,給被告造了一定的經濟和精神損害。

      事件二:20xx年10月,被告到物業公司辦理安裝固定電話和開通有線電視業務(這兩項業務當時由物業公司代辦)。

      被告知只能安裝鐵通電話,安裝費是300元送話機一部。

      而當時鐵通公司對居民安裝電話實行免費(即預存100至300元話費就可安電話并送話機一部),被告當時就跟物業公司提出安裝費是不是作為預存話費,得到否定回答。

      然后被告到鐵通公司香樟路營業廳咨詢,要求在營業廳辦理安裝電話業務,營業員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區時,說只能在物業公司辦理,不過一般的小區至少會把其中100元錢給業主作為預存話費(如***小區)。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只能到物業公司辦理安裝固定電話業務,但沒有享受到任何把安裝費作為預存話費的優惠。

      原告的這一作法給被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2、原告履行共用設施、環境衛生、交通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管理的義務時不及時或不到位。

      原告被告雙方于20xx年9月6日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第一條第3點明確約定“甲方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綠化、環境衛生、護衛、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的管理。”但是,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好義務。

      事實一:不及時維修電子對講門。

      20xx年上半年、20xx年上半年,被告所在的單元電子對講門出現故障后,業主到物業公司反應后,原告沒有及時維修,兩次都過了近三個月才維修好,給業主的生活帶來不便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

      業主平時都是進門后門自動關上,來客人時可以在自家房內控制開門,電子對講門出現故障后,原告遲遲不修復,致使電子對講門形同虛設。

      由于被告是雙職工,夫妻每天很早就外出上班,晚上六點以后才到家,電子對講門不能正常工作,擔心自家被盜,來客人時每次都要從三樓走到一樓去開門非常不方便。

      被告和其他幾戶業主多次到物業公司催促其抓緊時間修復,但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答應就會修好,但遲遲未修。

      在20xx年上半年,被告找到物業公司負責人,要求物業公司要盡快把門修好,當時的負責人竟說不及時修好業主拿物業公司沒辦法。

      在電子對講門沒有維修期間,被告家于星期天的上午10點左右有小偷撬鎖入室,所幸被告岳母、妻子在家,被告為了提高安全系數,只得花260元請李文鎖城的師傅上門更換了自家防盜門鎖芯。

      事實二:長時間不能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也不到位。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協議》,原告應當保障消防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被告與20xx年10月入住到***小區,發現本單元樓梯間每層樓的消防栓沒有連接管,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這種狀況持續到20xx年才改變。

      但是,不知何時所有消防栓的鐵門沒有了,造成被告和其他業主擔心小孩去玩耍有危險。

      原告沒有履行好該項法定義務,整個房屋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事實三:沒有向業主開放公用停車場停放小車,而是出租經營,也沒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原告被告雙方于20xx年9月6日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第一條第3點明確約定原告“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秩序,疏導、指揮車輛行駛和停放。”原告對沒有車庫的業主停車每月收費90元,在A區8棟和7棟之間,地面沒有劃停車位,也沒有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物業公司沒有向業主開放位于A區9棟西側的地上公用停車場,只是把其中很少一部分有償提供給業主停放電動車摩托車,把公用停車場的大部分場地出租給個體經營戶開為社區診所、休閑按摩地所、南食店等。

      這些原因導致小區車輛經常無序停放在樓下人、車必經通道上。

      由于被告所在單元下面的車庫過去幾年是做菜生意、現在是做水果生意,店外經營,在過道上經常停有車,導致被告及家人通行不便,常常要繞道通過。

      被告的私家車也經常不便通過,也不好停放。

      事實四:樓道等共用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不到位。

      原告被告雙方于20xx年9月6日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第一條第3點明確約定原告“承擔本物業區域內……樓道等共用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保潔……。”被告所在單元樓道由于物業公司的工作不到位,門上和門旁的墻壁上貼有小廣告和蓋有大量電話的廣告章,物業公司對這種情況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

      20xx年至20xx年被告所在單元一樓西頭第一個車庫是做菜生意,賣肉賣魚賣家禽,春夏秋三季的大量的蚊子聚集,從一樓經過時常有異味,物業公司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勸阻。

      3、物業公司對保安人員的管理不善,長期影響被告及家人的正常休息。

      由于物業公司在A區9棟一樓辦公,正對被告的主臥室。

      在20xx年到20xx年間,經常在夜間12點之后聽到保安的大聲說笑聲,甚至叫喊聲,被告及家人常在深夜被吵醒。

      20xx年下半年,被告的妻子懷孕,醫生建議在家靜養保胎。

      在深夜被保安大聲說話聲吵醒后,被告及妻子多次起來通過窗戶提醒保安盡量小聲講話,經提醒后有時好一些,有時保安并不接受,甚至還說“你睡你的覺,我講我的話”。

      針對這種情況,被告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要求物業公司對保安進行教育管理,但是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20xx年才有改變。

      4、原告并未按照《物業管理協議》第一條第7點的約定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

      5、被告所在小區至今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的正當權益得不到訴求、維護和保障。

      二、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并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被告才從20xx年1月起停止交納物業管理費。

      根據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在原告沒有恰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

      20xx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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