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會的感受作文(精選30篇)
婚假規范性文件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盡管上述規定僅適用于“國營企業”且頒布時日已久,實務中各類用人單位均參照執行,給予職工1-3天的婚假。除上述國家相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女職工婚假問題沒有具體規定。

晚婚假天數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女職工晚婚(即年滿23周歲結婚),可以獲得延長婚假。晚婚婚假的具體天數由地方規定。例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婚假期間工資待遇規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由此可見,員工在婚假期間享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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