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細則
2017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細則是怎樣的呢?哪里有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17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細則,希望可以幫得到大家!
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執行
2017年1月11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去年,2016年12月21日,財稅〔2016〕140號)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并照章繳納增值稅;2016年12月31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又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對140號文進一步解釋。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