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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沈陽“13條房產新政”權威解讀

    時間:2020-11-04 11:14:54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2017沈陽“13條房產新政”權威解讀

      6月12日,政府有關部門對《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土地出讓方面相關政策進行解讀。據了解,今后全市將全面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土地出讓供后監管。2018年6月底前完成“凈地不凈”項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產手續注銷工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沈陽“13條房產新政”權威解讀,歡迎大家了解!

    2017沈陽“13條房產新政”權威解讀

      針對《實施意見》第三條政策,有關部門解釋,201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規劃國土局關于〈沈陽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通知》(沈政辦發〔2016〕140號)。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53號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嚴格實行屬地管理,各區、縣(市)政府是閑置土地處置的責任主體,區政府處置方案應以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包括以下兩種:一是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后,由區、縣(市)規劃國土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二是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后,由區、縣(市)規劃國土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針對《實施意見》第四條政策,有關部門解釋,解決影響已出讓土地開工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指“凈地不凈”問題。“凈地不凈”問題是指設定供地狀況為凈地的已出讓地塊中,仍存在征收工作未完成,原土地、房產手續未注銷和配套設施未遷移等遺留問題,影響地塊競得人后續開發手續辦理和開工建設的情況。各區政府作為責任部門,應逐個分析,制定解決方案和工作計劃,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凈地不凈”項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產手續注銷工作。

      解讀文件原文如下

      一、【原文】全面加強我市土地出讓統籌管理,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確保住宅用地供應平穩有序。統籌安排我市近3年的住房建設所需用地,根據商品住房庫存消化周期,適時調整各地區住宅用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對消化周期在36個月以上的,要停止供地;36-18個月的,要減少供地;12-6個月的,要增加供地;6個月以下的,要顯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進度。在住宅用地出讓前,由規劃國土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合理確定商住比、車位比、容積率及基礎配套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和時限。

      【釋義】同本義

      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局土地交易中心

      咨詢電話:22973113;22973118

      二、【原文】結合各地區區域實際和土地出讓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新高等情況,嚴防高價土地擾亂市場預期的現象。

      【釋義】2016年我市出臺了《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差別化用地政策的實施意見》(沈政發[2016]17號),該意見根據土地市場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土地進行歸類并規范了相關定價原則。2016年我市出臺了《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規劃國土局關于沈陽市城區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出讓金標準的通知》(沈政辦發[2016]130號),該通知對各土地用途的基準地價標準進行了更新,為沈陽市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價格評審委員會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底價提供了決策依據。

      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局地產評估中心

      咨詢電話:23768722

      三、【原文】全面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土地出讓供后監管,核查已出讓商品住宅用地的企業繳款、開竣工等情況,確保開發企業按期開工、竣工。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53號)規定,除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外,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閑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納入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記錄,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上市銷售前,不得參與其他土地的出讓競買。

      【釋義】201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規劃國土局關于〈沈陽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通知》(沈政辦發〔2016〕140號)。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53號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嚴格實行屬地管理,各區、縣(市)政府是閑置土地處置的責任主體,區政府處置方案應以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包括以下兩種:一是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后,由區、縣(市)規劃國土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二是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后,由區、縣(市)規劃國土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局土地利用管理處

      配合部門:市建委

      咨詢電話:83961850

      四、【原文】各地區要認真排查、解決影響已出讓土地開工的歷史遺留問題,確保出讓土地達到凈地標準;要積極落實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方案。加快研究解決住宅擋光問題。

      【釋義】解決影響已出讓土地開工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指“凈地不凈”問題。“凈地不凈”問題是指設定供地狀況為凈地的已出讓地塊中,仍存在征收工作未完成,原土地、房產手續未注銷和配套設施未遷移等遺留問題,影響地塊競得人后續開發手續辦理和開工建設的情況。各區政府作為責任部門,應逐個分析,制定解決方案和工作計劃,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凈地不凈”項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產手續注銷工作。

      牽頭部門:市規劃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

      責任部門:各區政府

      咨詢電話:2297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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