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臺支持基金業發展系列政策
到2020年,我省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要達到300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模要達到2000億元以上。我省還創新地將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審批日常管理權限下放到市,以及10條優惠具體措施。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山西省出臺支持基金業發展系列政策,歡迎大家了解!
為推動我省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拓寬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和杠桿率,充分發揮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近日,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山西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若干意見》是今后一段時期我省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暫行辦法》是規范我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具體規定。這兩個意見辦法的制定出臺,對于推動我省基金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若干意見》的出臺,為我省基金業發展明確了機構發展目標、規模發展目標、創新目標和引導目標。到2020年,力爭全省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達到300家,基金管理規模要達到2000億元以上,將直接或間接帶動全省社會投資規模達1萬億元以上。支持在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內設立基金集聚區,吸引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落戶。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設立基金產業園、基金小鎮。積極推動政府投資基金發展,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培育和發展私募股權基金市場主體,帶動全省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我省還創新地將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管理權限下放至11個市,并授權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可以獨立批設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為吸引省外優秀投資機構和投資人才落戶山西,《若干意見》提出了10條具體的優惠措施。包括減征、免征和抵扣等稅收優惠政策。規模獎勵、投資獎勵、貢獻獎勵和辦公用房補助等一系列財政扶持舉措,填補了我省財政支持基金業發展的空白。對基金實繳規模達1億元的創投基金,按1.5%的比例給予獎勵,實繳規模達2億元的,按1%的比例給予獎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省創新創業企業規模達1000萬元,投資期限滿1年的,可按投資額2%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達200萬元。對基金公司購買、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給予1.5%左右的一次性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此外,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附:
山西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發揮政府資金杠桿作用,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西省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政府引導基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出資和社會募集。政府出資主要包括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政府投資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社會募集指以非公開方式向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等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通過吸收社會資本、自身滾動發展和財政追加預算等多元化籌資方式,不斷擴大規模。
第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可采用以參股方式投資于其他基金;可設立直投基金,直接投資特定領域或重大項目;還可采用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等投資方式。
母基金根據投資方向,可由政府投資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由母基金管理機構發起設立。
第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作,政府出資人不得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允許現設和今后新設的政府投資基金中的財政出資部分,即政府引導資金適當讓利,具體方式由政府投資基金參與各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建立容錯機制。發揮山西轉型綜改試驗區政策優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允許失誤。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帶動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領域,鼓勵政府投資基金加大創新力度,加快投資速度。對依法履行決策程序后的投資失誤,予以免責。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政府投資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對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理事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基金工作的副省長兼任,成員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確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方向、投資政策等重大事項;
(二)對政府投資基金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考核評價等;
(三)指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組建和運作;
(四)制定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員的公開招聘、推薦、考核原則;
(五)審議批準政府投資基金其他事項。
基金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承擔基金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建立相關工作協調機制,貫徹落實基金理事會安排部署。
第十一條 省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政策、產業、信息等優勢,推進政府投資基金項目庫建設,為政府投資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
省發展改革委要按照相關規定,通過登記管理、運行監測、信用評價和績效評價等方式,對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方向、信用信息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政府引導資金出資人職責,并由省財政廳委托相關企業履行政府引導資金出資人職責。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理事會的`指導下,依托政府出資人委托的相關企業組建,負責管理政府投資基金。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托管理政府投資基金;
(二)募集社會資金,發起設立母基金;
(三)遴選母基金管理人,對擬出資母基金開展盡職調查與合作談判,報請基金理事會同意后,簽訂母基金合伙協議、其他必要協議或制訂章程;
(四)負責對母基金的投資規劃、投資進度、資金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五)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從母基金的退出與清算;
(六)定期向基金理事會及其辦公室報告政府投資基金運行情況;
(七)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中的直投基金及特定產業和領域母基金的運作和管理。
第十四條 母基金管理人負責母基金的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規劃子基金的構成與投向,募集社會資金,發起設立子基金;
(二)遴選子基金管理人,對擬出資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與合作談判,簽訂子基金合伙協議、其他必要協議或制訂章程;
(三)對直接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并負責相關投資管理工作;
(四)負責母基金從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的退出與清算;
(五)定期向出資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報告母基金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按年提取,原則上按照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并參照上年管理業績和運作費使用情況核定。
第三章 直投基金及母基金的設立
第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經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可使用管理的政府投資基金出資設立直投基金。直投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政府投資基金總規模的2%,經基金理事會批準,可適當調整其規模。直投基金一般應投向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及經省人民政府和基金理事會批準的特定領域或方向。基金理事會負責直投基金的重大項目決策。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母基金:
(一)支持新動能、戰略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二)支持創新創業,加快建設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區域和我省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五)國家相關政策支持的其他領域。
在上述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可對企業不同發展階段進行投資,具體以母基金設立方案為準。為提高政府投資基金引導效果,防止基金碎片化,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母基金。
投資于政府投資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政府投資基金募集規模或承諾出資額的60%。
第十八條 母基金出資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明確約定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九條 母基金可以進行結構化安排,政府投資基金根據需要以劣后、中間、優先等不同層級的投資人參與母基金,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采取同步認繳制,出具承諾出資函,與社會資本同步到位。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基金備案、信用信息登記等。未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投資基金,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四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投資于: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
(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經政府投資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明確或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
政府投資基金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且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含證券投資基金),但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四)投資房地產、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為企業提供擔保,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六)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七)向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但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八)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九)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十)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十一)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及其他監管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方式的相關要求下,子基金可以采取股權、債權、股+債、投貸聯動、可轉債等混合方式開展投資業務。為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對山西經濟的支持作用,單支子基金在我省的投資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子基金總規模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在子基金設立方案中予以確定。上述投資規模包括省內的項目投資、山西企業在省外的項目投資(含并購項目投資)和省外企業在我省的新增項目投資。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投資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四)經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母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母基金出資部分的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母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確定,具體比例在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除支付管理費外,母基金還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母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鼓勵實行子基金管理團隊跟投制度。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母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政府投資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除母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外,不要求優于其他出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實行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為體現政府資金的政策性要求,政府投資基金可根據母基金投資領域、投資階段、風險程度等,給予其他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讓利方案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確定后,通過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予以明確。當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對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在一定幅度內,政府出資可適當負擔較大比例,具體比例在基金設立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條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存續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0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基金理事會批準。母基金、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得超過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
第三十二條 母基金中的政府投資基金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如存續期未滿已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從母基金、子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或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政府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母基金、子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財政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應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撥入基金托管銀行專戶,并按規定將政府投資基金收益中歸屬于財政部分上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統籌安排或用于擴大政府投資基金規模。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投資資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依據托管協議,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不予執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報告,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并向基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對母基金進行匯總,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提交《政府投資基金運營報告》,并報告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對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監督管理機制,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八條 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要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進行評價,并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規定,完整準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依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經規〔2016〕2800號),對政府投資基金履行信用信息監管責任。通過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
第四十一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省審計廳根據需要對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山西證監局依法對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規范運作進行監管。
第六章 容錯機制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容錯是指對相關機構在推進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投資、運作過程中,通過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情形,予以寬容。
第四十五條 容錯機制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推進政府投資基金管理運作模式改革、設立方案制定和調整、體制機制創新過程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在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三)在推動重大項目投資中,依法履職、果斷決策、創新推進,但因不可抗力或無意過失造成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四)其他符合容錯機制相關情形和條件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免除相關責任,不作負面評價,不影響評先評優,不影響政績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投資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母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設區市可按照本辦法制訂本級政府投資基金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相關政策如有調整,則本辦法根據新頒布的政策進行修訂。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投資基金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