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退休人員醫保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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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2016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通知 》
滬人社醫發〔2016〕16號
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各定點醫藥機構:
經市政府批準,2016醫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標準(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計入標準),以及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暫不調整,仍按2015醫保年度標準執行。
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小城鎮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均從39萬元提高到42萬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于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2016醫保年度,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計入標準,仍按2015醫保年度計入標準執行,按規定計入。具體標準見下表:
參保對象 | 計入標準(元) | |||
在職職工 | 34周歲以下 | 140 | ||
35~44周歲 | 280 | |||
45周歲以上 | 420 | |||
退休人員 | 74周歲以下 | 1120 | ||
75周歲以上 | 1260 |
關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的起負標準
為進一步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2016年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從39萬元提高到42萬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職工自負。
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繼續按照《職工醫保辦法》規定的定額標準執行,不作調整。具體見下表:
其他事項
(一)2016醫保年度,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門急診補充保險個人帳戶計入標準、住院起付標準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繼續與職工醫保的.相關標準同步調整。即:
1、小城鎮社會保險門急診補充保險個人帳戶計入標準不作調整,仍按照2015醫保年度的計入標準執行;
2、住院起付標準不作調整,仍為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584元;
3、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39萬元提高到42萬元,超過部分繼續由小城鎮醫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醫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協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個人繳費計入標準,按照2015年社平工資80%的2%計入。
各定點醫藥機構和相關部門應做好2016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