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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低于標準 用工單位應補差額
如果發放的工資低于標準,那么用工單位應該給予補差額嗎?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案例:
劉某被平涼一家醫院聘為保潔員,但其用工性質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劉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部門作出裁定,認定劉某的用工性質為全日制用工,并要求醫院補足最低工資差額。醫院認為勞動仲裁部門的認定錯誤,遂向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醫院無需向劉某支付最低工資差額。
原告平涼某醫院訴稱,2010年3月17日,劉某應聘到醫院做臨時保潔員。劉某負責醫院四層醫療綜合樓樓道、病房地面、衛生間的保潔工作,每天上午和中午上班前各清掃一次,節假日正常休息,其余時間由個人自由支配,雙方約定月工資為500元。到2015年11月工資漲到了每月1150元。2015年11月23日,劉某向醫院遞交辭職申請,但未辦理移交手續就已離職。劉某的工作性質應當為非全日制用工,且劉某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2小時,其工資不能按照月工資計算,應當按小時工資計算。醫院認為平涼市崆峒區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系全日制用工形式,屬于錯誤認定。院方每月已經按時、足額向被告發放工資,未拖欠、未克扣,所以不存在崆峒區勞動仲裁部門裁決書認定的向被告補足最低工資差額12142元的事實。現原告依法起訴,要求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工作期間最低工資標準差額12142元。
【審理】
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原告某醫院稱被告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2小時,無證據證實。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本案被告劉某工作期間工資均為按月發放,不符合上述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故被告的工作性質應為全日制用工。另外,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據此,法院作出駁回原告某醫院無需向被告支付最低工資差額12142元的訴訟請求。
【相關新聞:2016年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最新消息】
自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調整為1890元,同時,相應提高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18.7元提高到每小時21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45元提高到每小時49.9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020元調整到219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重慶市第一檔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250元調整為1500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950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最高檔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650元;
自2016年6月1日起,山東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按地區分別調整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1元、15.5元、13.9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3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遼寧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是一檔為1530元,二檔標準為1320元,三檔標準為1200元,四檔標準為10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一檔標準為15元,二檔標準為13元,三檔標準為10.8元,四檔標準為9.5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蘇省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70元;二類地區1600元;三類地區1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5.5元;二類地區14元;三類地區12元。
其中,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上海,達到21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達21元。
一家企業老板表示:“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除了工資上漲,社保支出水漲船高也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比如:最低工資標準只上漲了200元,但由于職工醫療期待遇、試用期待遇、失業保險基數都與最低工資直接掛鉤,用工的人均成本至少增加300元。對于我們這些原本就不景氣的制造企業,真的是雪上加霜。”
目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比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數額。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