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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出臺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 每年7月1日調整

    時間:2021-03-16 20:31:40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福建出臺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 每年7月1日調整

      為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于2016年11月1日聯合出臺《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

      《辦法》適用于規范全省各統籌地區(含省本級,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定期待遇(以下簡稱“定期待遇”)的調整。

      《辦法》明確,定期待遇的調整,原則上根據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調整工作時間為當年度7月1日。 定期待遇調整的對象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新增待遇從調整當年度1月1日起執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確定調整基數,計算相應調整增加額。一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根據確定的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等級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為:一級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為調整基數的90%,二級傷殘為調整基數的85%,三級傷殘為調整基數的80%,四級傷殘為調整基數的75%。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增加額,根據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為:配偶為調整基數的40%,其他親屬為調整基數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調整基數的10%。調整后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辦法,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為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同等級所對應比例,確定調整增加額。

      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定期待遇的人員暫時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暫時停發期間不參加定期待遇調整。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參照本統籌地區一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共同制定定期待遇調整實施方案,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福建省工傷賠償標準 | 2016-2017年最新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16-2017年可用標準: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根據閩人社辦〔2016〕129號文件,2015年度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如下:

      以下數據來源:盈科福州人力資源法律服務

      全省(含廈門)58719元(月人均4893元)

      全省(不含廈門)57208元(月人均4767元)

      福州:62478元(月人均5207元)廈門:64319元(月人均5360元)莆田:52385元(月人均4365元)泉州:54044元(月人均4504元)漳州:56237元(月人均4686元)龍巖:55438元(月人均4620元)三明:57807元(月人均4817元)南平:55076元(月人均4590元)寧德:56625元(月人均4719元) 一、醫療費和康復費

      (一)概念: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六款

      (三)計算公式: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注意以票據為準)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注: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計算公式: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規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注: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三、交通費及食宿費

      (一)概念: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計算公式:本單位因工出差差旅費標準×規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注: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報銷。 四、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三)計算公式:按國產普及型產品的價格支付,費用高出部分由個人自付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停工留薪

      (一)概念: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計算公式: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四)支付方:用人單位

      (五)備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六、護理費

      (一)概念: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評殘前)。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評殘后)。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三)計算公式:

      評殘前:住院期間135元/天-160元/天,出院后60元/天-100元/天

      評殘后:3個不同等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四)支付方:用人單位(評殘前);工傷保險基金(評殘后)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二)計算公式:(1—10級)

      1級: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本人工資×23個月4級:本人工資×21個月5級:本人工資×18個月6級:本人工資×16個月7級:本人工資×13個月8級:本人工資×11個月9級:本人工資×9個月

      10級:本人工資×7個月

      (三)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八、傷殘津貼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二)計算公式:(1-6級)

      1級:本人工資×90%2級:本人工資×85%3級:本人工資×80%4級:本人工資×75%5級:本人工資×70%

      6級:本人工資×60%

      (三)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1-4級);用人單位(5-6級)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

      (二)計算公式:兩者合并計算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年齡)×法定比例

      其中法定比例,5-10級各為

      5級:1.46級:1.27級:0.88級:0.69級:0.4

      10級:0.3

      假設為九級傷殘的,那么九級傷殘項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兩項合并計算)=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年齡)×0.4。

      案例:原告(女工傷職工)2015年6月8日解除與被告(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時的年齡為44.15歲,與76.5歲的預期壽命相差32.35歲,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福建省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893.25元。故被告應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單項)為:4893.25元/月×33×0.4個月÷2=32295.45元。

      (三)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四)備注:統籌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年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福建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男性71.8歲。

      福建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女性為76.5歲。

      各統籌地區有更高預期壽命的,以高的預期壽命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十、工亡待遇

      包括三項:

      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據: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隨著這一數據的公布,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

      31195元×20=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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