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工資怎么算?春節加班工資應該知道的幾個問題
春節是我們最重視的節日,加班工資涉及到勞動者的休息與收入,是常見的勞動爭議糾紛之一,也是最讓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仲裁、法官頭痛的糾紛。勞動者痛恨用人單位剝奪他的休息時間不發工資,用人單位總覺得用工成本太高,裁判者也感嘆,加班的事實難查、加班費難以計算、加班爭議的裁判標準不清晰。讓我們來理一理吧。
一、除夕是不是法定節假日?
我們所以犯糊涂,是因為全國年節經歷多次修改,非相關人士不特別留意真不知道,有必要給大家羅列歷次假日規定。
最早除夕不是法定節假日,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放假時間為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沒除夕的事。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其第二條修改為第二條第(二)項: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從該修改決定中可以知道春節假期仍從正月初一開始,除夕還不是法定休假日。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再次修改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該修改決定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2012年,某人當選為總書記。
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再一次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修改,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布的通知,2016年春節休假安排為:“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2月7日(除夕)是星期日,為正常的休息時間,與春節連在一起休7天,春節只有3天假,是連兩個周末共7天休息,不是俗稱的春節7天假。
除夕的來歷,根據度娘搜索,是除害。剛列為法定節假日,某人登基,除夕立改,至于和某人有沒有關系,只能呵呵了。國務院啊,國務院,你上次把93定為紀念日,后來又改為假日,請問,節操在那里?
二、法定節假日不一定有加班工資
(一)從工時角度來看,法定節假日工作不一定有加班工資
啊,還有天理嗎?親,我們別說天理,來看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不是勞動法太復雜了,而是勞動法太原則了。按此規定,我們國家的工時制分三種,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三種工作時間制度。
在不定時工時制下,春節期間的初一、初二、初三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資?有沒有,勞動法39條和44條結合看不出來,中央沒規定,地方就自己定了。
支持的地方有: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資的規定》(滬勞保綜發﹝2003﹞2號)
一、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3、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上述第1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項規定支付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九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不支持的地方有: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三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五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支持的理由:一,從工時制度的勞動基準性質上看,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不定時沒有改變勞動基準和法定節假日為休息時間的性質。二,法定節假日是國家重要事件的紀念日,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法定節假日為計薪日,應當支付工資。
否定的理由,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二、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三、不定時工作制并非對工作時間毫無限制,而是基本上參照標準工時執行,因是因為工作崗位比較特殊,不適用標準工時。如果勞動者認為工作時間遠高出標準工時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遇。在勞動行政部門沒有作出撤銷決定的情況下,如果法官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實際上間接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的效力。
你問我的意見?還是看你們地方的吧。
(二)從證據角度來看,法定節假日工作不一定有加班工資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上,通過運用舉證妨礙的規則來減輕勞動者的證明負擔目的。要證明加班的證據一般有考勤記錄、加班審批單、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報銷憑證、與領導的錄音、錄像以及工友證明等,只要勞動者能提供初步證據,此時舉證責任轉換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般掌握管理勞動者是否加班、具體的加班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長短等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則要承擔不利后果,推定勞動者主張成立。
沒證據?朋友,打官司可不是說了就行,你就算是加了班但你沒證據,對不起,我們不能支持。你喊青天大老爺?你說可以賭咒發誓?朋友,你美國電影電視看多了,在我們中國的民事法庭上說假話又不是犯罪。
(三)從時效角度來看,法定節假日工作不一定有加班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句法諺,法律絕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你自己的事情,你都不關心,別人也不關心了。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將加班工資的時效按特殊時效處理,在職期間不受時效限制,離職后一年則必須在一年之內提出,記住,一年,一年,一年,重要的事情要說三遍。
三、初一、初二、初三上班的工資是三倍還是四倍?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里明明說的是三倍,怎么還有四倍和三倍的爭議呢?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二條第1項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注意,是另外支付三倍。發一倍,再付三倍。這就是四倍了。不過,我們的規定是層出不窮的,光看老規定,是要被誤解的。
我們要對比兩個規定看,才會有新結論。
1994年9月5日,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勞動法》第44條中的工資這樣解釋的,“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23.5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2008年1月3日,勞動部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對全年工作日和計薪日作了區分,該《通知》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看到這里,我們發現新規定的表述是法定節假日本身是按計薪日對待的,而過去的法定節假日是沒有按計薪折算的。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定節假日因為本身是計薪的,所以在這一天工作,應該是3倍的工資。這個法定節假日的計薪,其實也是只有在工資折算時才有用處,很繞。搞到這里,我也是很佩服從事勞動法工作、研究的人,真是辛苦了。還要對官方說一句,你們能不能化繁為簡,不要折磨我們了。
四、除夕上班有加班費嗎
說加班,首先要分工時。在不定時工時制下,不是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尚且有爭議),其他時間上班沒有加班費。
在綜合計算工時下,除夕上班不一定有。綜合計算工時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在綜合工時制下,在一個周期內,只要沒有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必支付加班費。超過了規定的時間,超出的時間按延長工時即1.5倍計算加班費。
在標準工時下,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補休的。你除夕上班了,星期四,星期五是初四初五,你休息了,就沒有錢了。你可以不休息嗎?法條的表述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才給2倍,所以,你不要說我要錢不要休息,那是有理無據的。
所以說,觀眾朋友,除夕上班拿加班費,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你符合上面的條件嗎?
五、春節期間值班有加班費嗎?
值班與加班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而二者的區別則在于,首先,值班不應該安排生產性、經營性的工作,不能直接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其次,值班一般應該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如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第三,值班與加班的工作內容有很大區別,并不具有法定工作時間的延長這一延續性特點,通常是可以休息的。各地實務的意見,對于值班的一般不支持加班費,但是合同、規章制度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也有另一種意見認為,值班就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值班應納入工作時間,雖然值班與其本職工作不同,但也是在犧牲了休息時間,因此應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