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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廣東省新增50天產假的法規已生效

    時間:2021-03-11 10:18:34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2016廣東省新增50天產假的法規已生效

      廣東省這次延長產假時間,主要是為提升新出生嬰兒照顧水平,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所增加的產假天數,是基于我省實際,并參考外省規定作出。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新的廣東省計生條例已經生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婦產假由原來的128天延長至178天,新增假期各單位應遵照執行,產婦所在單位若以沒收到紅頭文件為由不執行,可向勞動部門投訴。

      據悉,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9月29日起施行。以前女性產假天數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計生獎勵假(二孩以內),共128天,新條例調整為98天基本產假+80天計生獎勵假(二孩以內),共178天,增加了50天的產假。

      根據規定,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天的計生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記者了解到,廣東省這次延長產假時間,主要是為提升新出生嬰兒照顧水平,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所增加的產假天數,是基于我省實際,并參考外省規定作出。

      市衛計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于地方法規,全市各單位應遵照執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機關另行發文。該負責人同時呼吁社會和企業關注女員工的權益保障,這既是國家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也符合企業的長遠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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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江蘇產假最新規定:2016江蘇產假有多少天?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2016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婚假統一延長10天,再加上國家法定的3天,江蘇人的婚假共13天。不管何時生,生一孩還是二孩,產假延長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計128天。男方的護理假延長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生孩子不止能休128天,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按照《條例》關于婚假的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也就是說正常婚假為13天。

      《條例》關于產假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也就是說,江蘇女方正常產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護理假15天。

      不過,《條例》又特別增加了對于婚假和產假規定的兩句補充條款: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與其他優惠待遇。”

      也就是說,無論是婚假還是產假或護理假,休假期間如果與國家法定休假日發生重合,可以繼續休假,把失去的國家法定休假日補回來。

      那么如何定義“國家法定休假日”呢?周六周日雙休日可不可以補休呢?據專業人士透露《條例》里關于假期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如國慶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可以補休,而正常的雙休日不可以補休。記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產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計141天,如果女方從今年9月中旬開始休假,其間正好橫跨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春節(3天),那么加上這8天國家法定休假日補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四種情形可生育“三孩”,再婚夫妻生育條件更寬松

      《條例》將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修改決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記者了解到,在審議時,教科文衛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不正確,再生育可能是一個子女,也可能不止一個(有雙胞胎的情況)。因此,做出這一修改。

      《條例》對再婚夫妻生育規定較草案也有所變動,《條例》規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動,是因為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關于再生育情形規定中的'第一、第二項內容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況,修改決定中規定四種:(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此外,新增了一種情況,“(四)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于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縣(市、區)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條例》對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夫妻雙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時,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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