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加班費怎么算?
還有幾天就到春節了,今年放假的時間安排是從2月7日(除夕)至2月13日(初六)。大部分市民即將享受到假日之樂,但有些行業職工因工作需要,得堅守崗位繼續加班。那么,春節假期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從人社局了解到,今年若上班族加班,前三天可拿3倍加班工資。
人社局工作人員說,根據相關規定,今年2月7日、8日、9日(即除夕至初二)這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發300%的工資,且不得以調休等代替;2月10日至13日(初三至初六)這四天是公休日調休,可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發200%的工資。
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以目前長沙城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390元/月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最低工資不應低于191.7元(1390÷21.75×300%),因此除夕至初二,這三天的加班費最低575元;如果初三至初六連續加班,這四天的加班費最低511元。
市人社局提醒,勞動者應注意保留加班的證據或者相關證據,如考勤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工作記錄等。如果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向長沙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如果員工“自愿加班7天”,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免責嗎?
對此,人社局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能免責。《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無論員工是否同意,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她提醒,一旦發現企業讓職工“春節連續加7天班”,不僅需要支付加班7天的工資,還得承擔違法帶來的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