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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夜班津貼等于加班費嗎?

    時間:2020-12-30 10:52:21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夜班津貼等于加班費嗎?

      最低工資又漲了,夜班津貼仍無全國統一標準,夜班津貼不等于夜間加班費,津貼標準可在集體合同中明確,應建立與職工工資聯動機制

    夜班津貼等于加班費嗎?

      人社部日前發布的數據顯示,18個省份近期調整了2015年工資指導線。但多地方職工也反映,他們的夜班津貼依然沉睡多年,從未聽到“漲聲”。

      夜班屬于比較特殊的崗位,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國務院法制辦出臺的《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夜班”,意見稿明確,是指企業在22時至次日6時這一時間段,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時間達2小時及以上的情形。但是,這一意見稿尚未正式頒發。

      據記者了解,雖然不少企業有發放夜班津貼的傳統,但是目前全國范圍內并沒有相關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夜班津貼是否必須發放以及具體怎么發放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連夜班的具體時間段劃分也沒有統一的標準。

      記者調查了多個省份發現,一些地方的夜班津貼標準已經多年未調整。譬如,上海、江蘇執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距今已經17年未漲;福建、山東執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湖南執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執行的則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貼未能隨著工資上漲水平隨之調整,甚至出現了職工連續工作12小時,夜班費最低為4.4元的現象。對此,有勞動法律專家呼吁,夜班津貼的調整應該被納入勞動法規,夜班津貼不應成為職工被遺忘的權益。

      有的地方標準沉睡20年

      夜班津貼相關規定多是各地根據各自情況出臺的,很多地方的夜班標準甚至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制定的,至今未有變化。

      “夜班津貼標準4.4元,還不夠吃一碗面。”上海市目前執行的夜班津貼標準制定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年沒有調整。當地很多職工對此頗有微詞。1995年,上海最低工資標準是270元,而今年則調整為2020元,但4.4元的夜班津貼標準依然未變。

      記者從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這份“沉睡”的.規定來自當時的上海市勞動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中、夜班等津貼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從事夜班工作到24點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貼標準調整為3.4元。從事夜間連續工作12小時的,夜班津貼標準調整為4.4元。上述調整津貼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一直沿用至今。

      李師傅是徐州人,目前在上海一家24小時便利店上班。他告訴記者,按照公司規定“做一休二”,工資每月2000元出頭,至于夜班津貼,“每個夜班6元,扣除來回公交車錢,屬于安慰性質。”他曾問老板,公司的夜班津貼能不能漲一點兒,“公司回復我,按照上海標準一個夜班4.4元,現在6元已經蠻高了。”

      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夜班、高溫等特殊環境下的津貼。而律師李建成表示,按照目前規定,上夜班享有夜班津貼,標準為輪班性生產、作業崗位:前夜班(含20點以前上班,20點至24點工作4個小時或接近4個小時)10元/班;后夜班(0點至8點上班,工作4個小時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連續上班超過10小時的,20元/班。

      一位資深勞動維權律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據他的理解,這些地方性規定仍帶有計劃經濟時代色彩,屬于公有經濟里的福利部分。“按照1995年的物價和生活水平,夜班費4.4元標準還算說得過去。但現在經濟發展了,4.4元的購買力大大下降。”

      夜班津貼不等于夜間加班費

      對于職工來說,夜班津貼至少存在著3大難題待解——夜班津貼到底歸屬哪?加班費能取代夜班津貼嗎?不給夜班費如何維權?

      “在現有的勞動法律中比如《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夜班津貼的規定。”維權律師黃樂平對記者說,“那么,夜班津貼應當怎樣體現呢?起碼應提醒職工,地方上有規定的,參照地方規定執行;地方上沒規定的,參照單位具體規定執行;如果單位也沒有規定,那就一定要寫入勞動合同。”黃樂平認為,企業在自主權范圍之內有權利決定。因此,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應進行約定。

      安徽來京打工的劉強是某樓盤物業保安,盡管這兩年老板給他們漲過工資,但沒有專門的夜班津貼。而他的老鄉在建筑工地上看物品,一晚上多給15元。“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沒想過這個問題,現在也不敢提,受不了就直接走人唄,何必惹麻煩。”像劉強這樣的職工不在少數,夜班津貼因為標準低,被稱為“蚊子肉”,有一些職工即便知道上夜班有津貼,因為不想因小失大,也很少主張權利。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的一種工資形式。 那夜班津貼是不是加夜班的加班費呢?

      有關專家表示,夜班津貼是不同于夜里加班工資的補償性勞動報酬。夜班津貼是針對上班發生在夜里所作的補償或增益,與在夜里上班是否為加班無必然聯系;如果夜里上班是加班,那么在單位內部執行夜班津貼發放制度的同時,仍應發放夜里加班的工資。專家提醒說,職工應該當心不少企業以略為豐厚的夜班津貼發放掩蓋夜里加班工資未發的真相。

      記者調查發現,部分勞動者并未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注明夜班津貼,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專家認為,“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若單位不欠工資,而且也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夜班津貼的訴求可能會得不到支持,只能以‘調節為主’。”律師韓世春認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如果勞動者遇到夜班津貼發放不合理的情況,可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相關部門還是會按照既有標準來監督執行。但不少地方的夜班費標準確實滯后,不適應社會發展狀況。”

      應建立與職工工資聯動機制

      據記者了解,不少企業的夜班津貼是根據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工資水平、物價情況和企業制度制定的,當時工廠的倒班工人每月能拿到比白班工人多幾元錢的夜班費。按照當時的物價水平,幾元錢的補貼作用還算不小。

      但今年,上海市總工會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僅有少數企業通過集體協商等渠道,小幅提高了夜班津貼。絕大部分企業仍在執行1995年的中、夜班津貼標準。隨著居民生活費價格上漲,該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勞動者上中、夜班時能量補充需求,補償作用越來越小。

      “今天的貨幣價值已根本無法等同于20年前。”社會學家夏學鑾認為,夜班津貼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沿用“沉睡”多年的夜班津貼規定不符合職工需求的現狀。夏學鑾表示:“再小的權益也不能成為社會管理的‘真空’。”

      韓世春則認為,“多年不變的標準,說明勞動法規的一些條款存在滯后性。市場轉型過程中一些法規沒有相應完善,企業就有借口用舊標準來發放過低的津貼,這應該改正。夜班津貼這樣的權益不應該被遺忘。”

      黃樂平說,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隨著社會經濟變化及時改變,否則這些規定可能會成為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他提出,能否參照每年調整的社保繳費基數,建立一個靈活的機制,根據CPI、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等參照系數,及時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讓職工及時享受屬于他們的合法權益。

      “對于職能部門來說,不能定一個標準就管幾十年,應該類似最低工資標準那樣,設計一個公式,每年浮動變化。”黃樂平說。

      2008年,天津實施了職工的中、夜班津貼待遇與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聯動的機制,改變了過去多年實行的固定數額的辦法,使職工中、夜班津貼標準隨職工工資的變化而相應變化,保障了適時增長。

      “在生產實踐中,關于夜班津貼的內容應加入集體合同中,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來與企業方進行磋商。”韓世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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