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以依法領取失業金,這是我國給失業人員的基本的社會保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金的'領取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那么,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哪些?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金,但是還需要符合領取失業金的其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且需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