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加班費怎么算?
一、案情簡介
王某于2009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雙方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在職期間月工資為1250元,2010年2月王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未支付其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該公司辯稱事后已安排王某補休,王某不同意,故公司無責任。
二、查明事實
根據王某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結果,仲裁庭認定王某為該公司職工并于2009年3月1日入職,雙方當事人合同期限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續訂勞動合同。2009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處理一個國外訂單安排王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費。
三、處理結果
依據原勞動部文件(勞部發[1995]309號)之規定,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補休。應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故裁決該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四、案件評析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規定: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法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該公司應支付王某300%的加班費且不能以補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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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歷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