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自己產假期間工資?
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可是如何來算呢?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 96 天,難產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 4 個月流產的產假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滿 4 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 42 天。
對于這個問題的總結:
女職工妊娠不滿 12 周 ( 含 ) 流產 15 天,生育當月繳費基數 /30* 產假天數,妊娠 12-16 周 ( 含 ) 流產 30 天,妊娠 16-28 周 ( 含 ) 流產 42 天,妊娠 28 周以上終止妊娠 90 天,正常生育 90 天,難產生育 ( 產鉗助產、胎吸、剖宮 ) 90+15=105 天,多胞胎生育 90+15* ( 胎數 -1 ) 天,晚育津貼:男女方年滿 24 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 30 天,生育當月繳費基數。
備注:如果男女方都參加生育保險,可按基數高的一方計算晚育津貼。
舉個例子,小王,2007 年產假是 10-12 月,11 月分娩,當月生育保險基數是 3000,而公司 10-12 月先發放了 3 月的產假工資,按照 2000 發放的。那么申領生育津貼 ( 3000/30 ) *90=9000 元,到帳后,一比較,高于已發產假工資(2000*3 月 =6000),那么就將余額 3000 元一次性支付即可。 而如果她產假工資按 4000 元 / 月發放,那么高于申領回來的生育津貼。則不再補扣。
生育津貼和產假期間工資是一個性質,有的單位既在產假期間正常發放工資,又在生育津貼申領后全額發放給個人,是不對的,那樣就發重復了。
實際工作中,可以有如下兩種操作辦法:
(1)女職工產假期間先行發放產假期間工資(就是固定工資部分,不含獎金和與工作有關的補貼);待生育津貼申領到帳后,進行對比:如果已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么將差額部分一次性補發;如果已發工資高于生育津貼,那么不再補扣差額部分。
(2)先計算能夠申領的生育津貼,從財務借款發放;等到申領完畢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貼沖抵借款。同時,應該將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進行對比,補差發放。
注:以上兩種方式,都是采取了先發放的方式,因為如果等到生育津貼申領下來才發放,女職工將有幾個月領 不到工資。這樣做不合適,而且也會引起員工不滿。
為什么要用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對比?
生育津貼是按照分娩當月的生育保險基數來計算的,而保險基數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與現在每月的固定工資肯定是不一樣的。而生育津貼就是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不能重復發放。所以,應該有個比較。按照文件規定," 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扣稅問題: 首先來講產假期間工資,既然是工資就應當扣稅; 社保申領的生育津貼,雖說也是產假期間工資的意義,但本質上說是屬于社保基金支付款,其來源特殊,一般財務操作中并不計稅。 所以,只將津貼與原應發工資比較即可。原按月發放時候正常扣個人所得稅,申領生育津貼高于已發的,一次性補差不扣稅。這是目前最簡單的操作方法,一般也無疑義。
當然,如果說要將原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時已扣個人所得稅沖抵返還,反而復雜化了,而且工資扣稅也說得過去的。
看了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應該學會自己計算產假期間工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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