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的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補發的工資應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所屬月份平均分攤還是按全部計入補發月份的所得計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您單位補發工資,應于補繳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101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征稅問題規定:鑒于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關于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
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針對近期基層征收單位和納稅人普遍反映的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為了統一和規范全區政策執行標準,本著實質重于形式、公平稅負的原則,經自治區地稅局研究決定,在稅務總局下文明確之前,就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口徑暫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于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由于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于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對于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補發工資應當計入補發月份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