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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2015
從天津市委常委會議上獲悉,天津市今年增加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出臺,共涉及20條增收政策措施。
根據方案,從2015年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月人均由1680元調整為1850元,增長10.1%。調整企業工資指導線。基準線、下線、上線分別為10%、3%和18%。繼續發布部分行業工資指導線,新增發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工資指導線。加大工資集體協商推動力度。全面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按照人社部部署推進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充分發揮三方職能作用,緊密依托企聯、工商聯、國資委、行業協會和地方商會,不斷擴大覆蓋范圍,提高協商質量。
2015年,工資集體協商覆蓋建會企業達到85%以上。完善職工福利待遇與社平工資動態調整制度。繼續發布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時調整防暑降溫費、中夜班津貼等相關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問答:
問:我國最低工資的涵義?
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問:此次本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問:最低工資標準是怎樣分類的?
答: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和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實行銷售承包、項目承包、銷售額(經濟效益)同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的,以及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可以按年度計算,但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
問:本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答:自2015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1850元、每小時10.6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8.5元。
問: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
答: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問:最低工資的支付形式是什么?
答: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以“包食宿”等條件招用勞動者,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