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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

    時間:2020-11-24 08:53:35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河南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

      由于河南省2015最新最低工資規定尚未出新政,下面為大家整理的是去年調整情況,大家可以先參考一下,如有最新消息,將第一時間為大家整理。

    河南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

      河南省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共三類分別為1400元/月、1250元/月、1100元/月。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消息說,該省自1995年開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目前是第10次連續調整。此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按一、二、三類行政區域劃分,增幅分別為12.90%、13.63%、14.58%;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3.5元、12元、10.5元,增幅分別為15.38%,15.38%、16.67%。

      據介紹,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表示,要求各類企業認真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向本單位勞動者公示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標準。要求各級工會組織加強最低工資標準落實情況的監督,發現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最低工資的行為。

      該廳同時透露,正著手制定最低工資評估機制,將使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更加科學完善,也更好的在保護勞動者報酬權益、保持就業水平、促進企業和地區經濟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截止目前,2014年全國已有16個省、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在已調整的地區中河南排名第10位,中部六省中低于山西;從增長幅度看低于貴州、重慶、青海、四川、江西,高于經濟發達地區,幅度適中。在全國32個省、市現行實施標準中河南排名第15位。

      YJBYS小編提醒您注意:

      1、所有用人單位均不得違反

      《通知》特別強調,最低工資標準是剛性要求,所有用人單位都不得違反。經營正常的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標準工資支付,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同時,企業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共決和增長機制。

      2、試用期也不得低于此標準

      《通知》還強調,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應付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標準。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等福利

      最低工資標準究竟包含什么?最低工資里不包含加班費、津貼以及相關福利等,為應發標準,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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