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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訂勞動合同后做了兩天后辭職需要賠償嗎?

    時間:2020-11-08 14:26:39 工資待遇 我要投稿

    簽訂勞動合同后做了兩天后辭職需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后做了兩天后辭職需要賠償嗎?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說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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