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什么關系?
試用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簡單來說,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網友提問:
試用期要簽合同嗎?試用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解答:
一.試用期要簽合同嗎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二.試用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