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2016年職工工傷保險標準調整政策
工傷保險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下面就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長春2016年職工工傷保險標準調整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長春2016年職工工傷保險標準調整政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42號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6〕61號)精神,決定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歷史遺留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二)歷史遺留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待遇人員。
(三)已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員和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在調整范圍內。
二、調整標準
(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不含退休人員)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14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07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01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95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88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76元。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3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低于2015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月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526元。
(三)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3元。
(四)歷史遺留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調整標準:
調整后,每月按照以下標準領取:一級為170元、二級為160元、三級為150元、四級為140元、五級為110元、六級為100元、七級為70元、八級為60元、九級為50元、十級為40元。
(五)2016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渠道
(一)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歷史遺留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三)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四、本次待遇調整起始時間為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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