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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福建農林大學考研考場安排規則

    發布時間:2017-11-26 編輯:1041

      一、凡學院統一安排的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二、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有頒發準考證的考試須同時攜帶準考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按監考老師要求入座,并將證件放在座位桌左上角,供監考老師核查。未帶上述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三、除開卷考試外,考生一律不準將與考試有關的各種資料、電子視聽、通訊器材帶進考場。凡攜帶上述物品者,在考試開始前,應按監考老師的要求放在指定地點。

      四、發卷后,學生應先在試卷的指定位置填上本人姓名、專業、年級及學號。如遇試卷字跡不清,應先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解答,但對試題內容監考人員不作解釋。

      五、開考后三十分鐘考生未到場,取消本場考試資格,以缺考論處。考試30分鐘后,方可離開考場。考試中途,原則上不得上洗手間。

      六、考試30分鐘后才可以交卷,交卷后立即離開考場。

      七、考試終了,考生須將試卷放在座位桌面上,待監考老師將試卷收齊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試卷帶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喧嘩。

      八、監考老師應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以備查,如發現有作弊考生,應立即沒收該考生試卷,并在卷面上作記號,令其退出考場,并將情況報教務處,由教務處按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九、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一)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違紀處: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就座或不聽從監考老師安排者;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影響考場秩序的;

      6、拒絕、妨礙監考人員或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7、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8、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進考場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

      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地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0、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

      1、考試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試卷或試卷答案的;

      2、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

      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3、抄襲事先在身上或桌面上寫下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的文字或

      公式,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4、傳閱、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5、搶奪、竅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有關材料的;

      7、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9、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10、評卷教師判定并經院、校審定屬于作弊雷同卷的;

      11、經考試組織部門會同監考人員或巡視人員認定屬于作弊的。

      凡所列違紀考生,該課程按零分計,給予補考機會;凡作弊的考生,該課程按零分計,不給予補考機會。同時根據《福建農林大學東方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十、本規定適用于本校進行的考試,社會相關機構在我校進行的考試,按該機構的考試考場規則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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