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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

    時間:2025-04-22 13:36:34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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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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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

    第三章 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

      一、判斷題

      1、利用外資合作開發自然資源,與一般利用外資的合作方式不同,外國投資者必須取得資源開采權。T

      2.合作開發的東道國一方通常為政府或國家公司。T

      3.國際合作開采,除少數采取合營企業(股份式)外,大多采取契約式合營。合作雙方并不組成共同的獨立法律實體,仍是分別獨立的法人。T

      4.外國石油公司負責所有階段的投資并承擔風險,是聯合作業的一個重要特點。F(產品分成合同)

      5.雙方在開發階段共同投資,聯合經營,共同管理,是石油分成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F(聯合作業)

      6.石油產品全部由東道國或其國家石油公司取得,外國合同者只是取得相應的報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產品,是服務合同的特點。T

      7、在國際石油合作開發中,無風險的服務合同意味著東道國沒有風險。F(投資沒有風險)

      8、關于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雖有多種學說,但爭論的焦點在于:特許協議是公法契約還是私法協議。F(國內法契約還是國際協議)

      9、特許協議法律性質之爭的關鍵,在于國家的國際責任問題。也就是說,特許協議能否像國際條約一樣對當事國改廢協議的權力有拘束力。T

      10、承認特許協議對當事國改變協議的權力有約束力是共識,但分歧焦點是:特許協議能否像國際條約一樣對當事國改廢協議的權力有拘束力。T

      11、特許協議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協議中往往訂有適用國際法或一般法律原則條款或國際仲裁條款,這就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使協議“國際化”,其契約義務就具有“國際義務”的性質,國家若單方面改變契約條款,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違反國際義務,構成國際法上的違法行為,國家應負國際責任。T

      12、在BOT項目中,政府不單是管理者,也是特許協議的一方當事人。T

      13、BOT項目的中標人一般是特許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協議取得特許權,并在特許期內全權負責項目的投資、設計、建設、采購、運營和維護。F(項目公司)

      14、 BOT特許公司的股東,有權以其在特許公司中的股份設立質押或設立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T

      15、與其他貸款方式不同,BOT項目貸款的追索權通常是有限的。T

      16、在BOT項目中,政府保證實質是政府在項目協議中的義務和承諾,它與擔保法中擔保的概念類似。F(不同)

      二、單項選擇題

      1、某石油協議中約定,當事人同意當產量達到一定水準時,須自動地向政府方支付高產費。該條款屬于:B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穩定條款 D.重新協商條款

      2、某國際石油開發協議有條款約定:“當事人可以不時通過書面協議補充、替代、撤銷或改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該條款屬于:D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穩定條款 D.重新協商條款

      3、BTO是指:C

      A.建設—擁有—經營 B.建設一租賃—轉讓

      C.建設—轉讓—經營 D.建設—運營—出售

      4、在BOT投資方式涉及的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A

      A.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 B.貸款協議

      C.經營管理合同 D.股東協議

      5、在藍寶石案中,合同未規定準據法,但規定了當事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和善良的原則履行合同。仲裁庭裁定該合同具有“準國際的性質”,故不應受任何國家的國內法或任何其他特別法律制度的管轄。該案裁判事實上適用了:D

      A.契約條款法 B.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則

      C.國際法 D.文明國家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三、多項選擇題

      1、國際石油合作開發的基本模式包括:ABCD

      A.特許協議 B.合營制 C.產品分成合同 D. 服務合同

      2、下列何案例肯定了特許協議的國內契約性質:AB

      A.1929年國際常設法院審理塞爾維亞貸款案

      B. 1952年國際法院審理的英伊石油公司案

      C. 1974年ICSID受理的利比亞美國石油公司訴利比亞共和國案

      D. 1978年的科威特石油國有化案

      3、某國際石油特許協議約定,當發生不在任何當事人的控制情勢變更時,允許重新審查合同,該條款屬于: AD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穩定條款 D.重新協商條款

      4、關于特許協議非國內法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或主張:ABCD

      A.契約條款法 B.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則 C.國際法

      D.文明國家公認分一般法律原則

      5、BOT項目公司的股東通常包括:ABC

      A.項目的發起人 B.項目的承建商、經營商、供應商

      C.用戶 D.政府

      6、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BOT項目的融資方式可分為:AB

      A.權益籌資 B.債務籌資 C.主動投資 D.被動投資

      7、為使BOT項目成功,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支持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ABCD

      A.資金方面的支持 B.履行保證 C.稅收優惠 D.免于競爭的保護

      8、有關BOT特許權協議中的政府保證,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ABCD

      A.保證對基礎設施的需求 B.解決通貨膨脹問題。

      C.稅收減免保證。 D.政府為匯率及利率風險提供保證。

      四、名詞解釋

      1、國際合作開發:是國家利用外國投資共同開發自然資源的一種國際合作形式。

      3、穩定條款:是指一國通過合同(或立法條款),向外國私人投資者作出承諾,保證外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該國法律或政策的改變而受到不利影響。

      4、艱難條款:是指當情勢變化根本改變了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平衡導致合同當事人處于重大艱難時,允許重新審查合同。

      5、調整條款:是指當規定的事件發生,要求修改合同的條款和內容以重新確立合同的經濟平衡時,允許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自動調整。

      6、重新協商條款 :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各種不同原因,經過共同努力,同意在通常訂立合同時所確定的范圍內對合同作重大變更。

      7、BOT:BOT是英文建設(Build)——運營(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縮寫,它是指政府通過合同授予私營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通過融資建設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進行經營管理和商業利用,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項目產品等方式來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期屆滿時將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五、簡答題

      1、國際合作開發的`法律特征。

      (一)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表現為資源的所有權與資源開采權的授予和收回

      (二)合作主體具有特殊性

      (三)合作方式大多為特殊的契約式合營

      3、穩定條款的存在方式和實現方法。

      存在形式:一種存在于國家相應的立法和政策性聲明中。

      另一種存在于東道國政府(或國家公司)與外國投資者訂立的投資合同中。

      實現方法:一是凍結合同訂立時東道國的法律,有時稱為“凍結條款”,即立法凍結;——凍結條款是穩定條款的一種。

      另一種是合同訂立后東道國的有關法律可以修改,但規定這種立法變化不適用于該合同,即效力凍結。

      6、簡述特許協議艱難條款與調整條款的異同。

      調整條款與艱難條款有相同的特點,即都是由破壞合同的經濟平衡的某些事件引起的。不同點在于:

      (1)艱難條款意在使當事人免受未定的意外事件的損害;而調整條款則涉及規定的事件。

      (2)調整條款是自動或半自動地進行調整,不需第三方干預或重新談判,以重建合同的經濟平衡;而艱難條款由于未事先確定需修改合同的事件,需要第三方干預以修改合同或重新談判。

      9、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特征。

      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

      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融資建設和經營管理該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和取得利潤。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4.BOT方式適用于規模宏大、投融資風險高、收入來源穩定,且通常為東道國帶有壟斷性經營的基礎設施項目。

      5.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以BOT方式進入,實質上就是東道國政府授予外國投資者特許權,以特許協議的方式將本屬于政府的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在一定期限內轉給項目公司。

      6.BOT方式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貸款活動,其籌資方式是將傳統的股本投資與項目融資結合在一起的一種較新型的國際投融資方式。

      7.BOT方式圍繞項目投融資、建設、運營、移交構成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10、BOT投資方式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主體。

      (1)政府及其授權部門。

      (2)項目聯營集團(項目主辦人)。或稱項目投資人,是項目公司的投資者,是股東。

      (3)項目公司(特許權公司)。是項目主辦人投資所形成的經濟組織。

      (4)項目貸款人(銀行或財團)。一般為外國銀行或銀行集團。

      (5)項目工程建筑承包商。是BOT項目談判“一攬子”安排的組成部分,由項目主辦人(包括外商和項目所在地的合作者)、貸款銀行、政府等事先協商確定,一般并非完全由項目公司確定。

      (6)項目原材料供應商。一般通過簽訂專項合同或專項約定來確定。

      (7)項目工程設計公司。

      (8)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可以是項目所在地政府,還可以通過商業性保險提供擔保。

      (9)保險公司。

      (10)項目的經營管理人。

      (11)項目產品、服務的購買人或設施使用人。

      (12)其他可能的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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