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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

    時間:2025-04-25 03:28:45 業頌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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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

      考生們在備考自學考試《國際投資法》科目時,知道有哪些知識考點嗎?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搜索整理的一份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后附答案,供參考練習。

      第二章 國際投資的企業形式

      一、判斷題

      1、通常,股東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F(董事會)

      2、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條規定,中方合營者不包括自然人。T

      3、東道國政府有時也可以成為國際合營企業的當地合營者,在合營企業中擁有一定股份。T

      4、英美等國認為,合營企業在法律上是一種合伙,是一種非法人性質的商業組織。T

      5、根據英國相關法律,合營企業是“經濟利益的組合”,具有合伙與法人雙重特征。F(法國)

      6、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T

      7、由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故它與中國境內公司、企業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屬于國內法律關系。對于它們之間爭議的解決,應當適用國內仲裁或訴訟程序。T

      8、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T

      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于股份式合營的范疇,一般都具有企業法人的地位。F

      10、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外資企業可以組成法人式企業,也可以組成非法人式企業。T

      11、合資經營合同既是合資經營企業設立的基礎,也是合營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確立的依據,即企業經營的法律基礎。F

      12、外資并購現存企業主要受東道國法律支配,并購活動除了應遵守東道國的公司、證券法、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外,還須符合外資法的規定。T

      13、美國和歐盟在運用反壟斷法規制跨國公司實施的國際企業集中時,除了在規制標準、方法及制裁的手段等方面略有不同外,基本上都不存在“內外差別”或對本國的國內企業的特殊照顧問題。T

      14、依據我國相關法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由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由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T

      15、依據我國相關法規,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T (但協議不能損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單項選擇題

      1、2000年1月,世界最大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美國在線和全球娛樂及傳媒巨人時代華納公司正式公布換股合并計劃。根據雙方董事會批準的合并條款,時代華納公司的股東按1:1.5的比率置換新公司的股票,美國在線股東的換股比率為1:1。原美國在線的股東持有新公司55%的股票,原時代華納公司的股東擁有新公司45%的股票。這一企業并購屬于:B

      A.吸收合并 B.新設合并 C.存續合并 D.兼并

      2、2000年2月,寧夏恒力公司采取向虎山糧機公司股東定向發行寧夏恒力普通股,按照一定的折股比例(1:1.16),換取虎山糧機公司股東所持有的全部虎山糧機股份,虎山糧機公司全部資產并人寧夏恒力公司,其法人資格隨之注銷。這一企業并購屬于:A

      A.吸收合并 B.新設合并 C.合并 D.收購

      3、2000年12月,上海達能公司宣布收購上海梅林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梅林正廣和飲用水有限公司50%的股份,這一企業并購屬于:C

      A.兼并 B.吸收合并 C.收購 D.合并

      4、1999年底,全球最大的移動電話公司英國沃達豐公司宣布將對德國老牌電信和工業集團曼內斯曼進行控制性收購后,遭到對方的堅決反對。但是,經過雙方長達3個半月的討價還價,2000年2月4日,英國沃達豐總裁根特和德國曼內斯曼公司總裁埃瑟爾聯合宣布,兩個公司達成合并協議。依照協議,曼內斯曼公司將占有新公司49.5%的股份,它的一個股票換成新公司的也是原沃達豐公司的58.96個股票。這一企業并購過程可以概括為:C

      A.惡意收購-→善意收購 B.惡意收購―→吸收合并

      C.惡意收購―→新設合并 D.善意收購―→新設合并

      三、多項選擇題

      1、根據各國外資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外資企業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ABCD

      A.有限責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或無限公司 D.兩合公司

      2、外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BCD

      A.外國企業 B.合資企業 C.合營企業 D.外資獨資企業

      3、跨國并購的類型包括:ABC

      A.橫向并購 B.縱向并購 C.混合并購 D.吸收并購

      4、國際直接投資企業形成的途徑有:BCD

      A.在國外設立分公司 B.兼并原有企業

      C.在國外設立合營企業 D.收購

      5、現代美國反壟斷法是由 等基本法律構成。ABC

      A.《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B.《克萊頓法》

      C.《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D.《羅賓遜—帕特曼法》

      6、歐盟競爭法的淵源主要:ABC

      A.《歐共體條約》 B.歐盟部長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指令和決定。

      C.歐洲法院的判決和先行裁決 D.聯合國的相關決議

      7、依據我國現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必須通過簽訂并購協議進行,并購協議類型包括:ABCD

      A.股權購買協議

      B.境內公司增資協議

      C.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訂的資產購買協議;

      D.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訂的資產購買協議

      8. 依據我國現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對境內公司實行股權并購所簽訂的協議,可分為AB

      A.股權購買協議

      B.境內公司增資協議

      C.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訂的資產購買協議

      D.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訂的資產購買協議。

      四、名詞解釋

      股份式合營企業:股份式合營企業是指由合營者相互協商為經營共同事業而組成的法律實體。

      契約式合營企業:契約式合營企業是指合營各方根據合營契約經營共同事業的經濟組織。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主要是指根據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跨國并購:又稱越界并購,是指一個含有并購者或其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份持有人,或與目標公司股份有關的特別權利擁有人,分處兩個以上的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因素在內的并購行為。

      五、簡答題

      1、簡述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特點。

      第一,它是內外合營者共同舉辦的企業,投資者至少來自于兩個以上的國家。通常是由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的投資者共同興辦的企業。

      第二,它是合營雙方共同投資的企業。

      第三,它是合營雙方共同經營管理的企業。

      第四,它是合營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第五、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合營企業可以是一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企業法人,也可是一個合伙性的組合體

      第六、除分享純利潤外,合營各方均不得再從合營企業中取得其他收益。——收益法定原則

      2、簡述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

      第一,依法以合同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

      第二,依企業性質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三、合作企業的投資方式靈活廣泛。

      第四、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

      第五,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承擔風險和虧損。

      3、簡述中國外資企業的特點。

      第一,外資企業是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也就是說,外資企業是中國的企業。這一特征,使得它與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相區別。

      第二,外資企業是全部資本為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這一特征,使得它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相區別。

      第三,外資企業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或獨立經營的實體。

      六、論述題

      1、論述投資企業章程與投資合同的關系。

      在組建法人實體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場合,乃至外商聯合投資組建法人實體的外資企業的情況下,都涉及投資企業章程與投資合同的關系問題。一般來說,投資企業章程與投資合同之間,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

      首先,從基本內容來看,投資企業章程與投資合同,都是投資企業的基本法律文件。由于章程是依據投資合同規定的原則、經投資各方一致同意制定的,因而投資合同與章程的內容必定存在某些重合。但是,章程主要在于明確企業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則,而非規定投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因而章程與投資合同的內容無疑又有某些不同。

      第一,合同中的許多事項,如合營者或合作者之間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不包括在章程之中。——排除關系

      第二,某些事項,如組織機構的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委派和任免程序等,在合同和章程中都有規定。但合同中只做原則規定,章程中則將這些原則規定具體化。——具體化關系

      第三,具體事項如董事會的會期、法定人數、議事規則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職務、與董事會的關系、出缺時的代理等,一般都不在合同中而在章程中加以規定。——獨有關系

      其次,從效力范圍或規范對象來看,投資合同是規定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文件,因而只對投資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章程則是規定企業本身的組織及其活動的規則的文件,因而它不僅對投資合同的當事人即合營者或合作者有拘束力,而且對以后參加企業的人以及從事企業經營活動的人員,均有法律拘束力。

      雖然合營企業和合作企業都是以投資合同為依據設立的,企業章程也是依投資合同而制定的,但投資企業一經批準成立,并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活動,其經營管理活動的準則是章程,而不是投資合同。當然,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合同決定了經營活動的基本框架。

      第三,從性質來看,投資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制定的內部文件,屬于商業秘密,一般不對外公開;而章程則是以企業的名義、經過企業組織有決定權的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等制定通過的規章,對公眾負責,應對外公開。

      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復習題

      一、判斷題

      1、利用外資合作開發自然資源,與一般利用外資的合作方式不同,外國投資者必須取得資源開采權。T

      2.合作開發的東道國一方通常為政府或國家公司。T

      3.國際合作開采,除少數采取合營企業(股份式)外,大多采取契約式合營。合作雙方并不組成共同的獨立法律實體,仍是分別獨立的法人。T

      4.外國石油公司負責所有階段的投資并承擔風險,是聯合作業的一個重要特點。F(產品分成合同)

      5.雙方在開發階段共同投資,聯合經營,共同管理,是石油分成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F(聯合作業)

      6.石油產品全部由東道國或其國家石油公司取得,外國合同者只是取得相應的報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產品,是服務合同的特點。T

      7、在國際石油合作開發中,無風險的服務合同意味著東道國沒有風險。F(投資沒有風險)

      8、關于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雖有多種學說,但爭論的焦點在于:特許協議是公法契約還是私法協議。F(國內法契約還是國際協議)

      9、特許協議法律性質之爭的關鍵,在于國家的國際責任問題。也就是說,特許協議能否像國際條約一樣對當事國改廢協議的權力有拘束力。T

      10、承認特許協議對當事國改變協議的權力有約束力是共識,但分歧焦點是:特許協議能否像國際條約一樣對當事國改廢協議的權力有拘束力。T

      11、特許協議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協議中往往訂有適用國際法或一般法律原則條款或國際仲裁條款,這就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使協議“國際化”,其契約義務就具有“國際義務”的性質,國家若單方面改變契約條款,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違反國際義務,構成國際法上的違法行為,國家應負國際責任。T

      12、在BOT項目中,政府不單是管理者,也是特許協議的一方當事人。T

      13、BOT項目的中標人一般是特許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協議取得特許權,并在特許期內全權負責項目的投資、設計、建設、采購、運營和維護。F(項目公司)

      14、 BOT特許公司的股東,有權以其在特許公司中的股份設立質押或設立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T

      15、與其他貸款方式不同,BOT項目貸款的追索權通常是有限的。T

      16、在BOT項目中,政府保證實質是政府在項目協議中的義務和承諾,它與擔保法中擔保的概念類似。F(不同)

      二、單項選擇題

      1、某石油協議中約定,當事人同意當產量達到一定水準時,須自動地向政府方支付高產費。該條款屬于:B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穩定條款 D.重新協商條款

      2、某國際石油開發協議有條款約定:“當事人可以不時通過書面協議補充、替代、撤銷或改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該條款屬于:D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穩定條款 D.重新協商條款

      3、BTO是指:C

      A.建設—擁有—經營 B.建設一租賃—轉讓

      C.建設—轉讓—經營 D.建設—運營—出售

      4、在BOT投資方式涉及的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A

      A.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 B.貸款協議

      C.經營管理合同 D.股東協議

      5、在藍寶石案中,合同未規定準據法,但規定了當事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和善良的原則履行合同。仲裁庭裁定該合同具有“準國際的性質”,故不應受任何國家的國內法或任何其他特別法律制度的管轄。該案裁判事實上適用了:D

      A.契約條款法 B.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則

      C.國際法 D.文明國家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三、多項選擇題

      1、國際石油合作開發的基本模式包括:ABCD

      A.特許協議 B.合營制 C.產品分成合同 D. 服務合同

      2、下列何案例肯定了特許協議的國內契約性質:AB

      A.1929年國際常設法院審理塞爾維亞貸款案

      B. 1952年國際法院審理的英伊石油公司案

      C. 1974年ICSID受理的利比亞美國石油公司訴利比亞共和國案

      D. 1978年的科威特石油國有化案

      3、某國際石油特許協議約定,當發生不在任何當事人的控制情勢變更時,允許重新審查合同,該條款屬于: AD

      A.艱難條款 B.調整條款 C.穩定條款 D.重新協商條款

      4、關于特許協議非國內法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或主張:ABCD

      A.契約條款法 B.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則 C.國際法

      D.文明國家公認分一般法律原則

      5、BOT項目公司的股東通常包括:ABC

      A.項目的發起人 B.項目的承建商、經營商、供應商

      C.用戶 D.政府

      6、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BOT項目的融資方式可分為:AB

      A.權益籌資 B.債務籌資 C.主動投資 D.被動投資

      7、為使BOT項目成功,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支持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ABCD

      A.資金方面的支持 B.履行保證 C.稅收優惠 D.免于競爭的保護

      8、有關BOT特許權協議中的政府保證,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ABCD

      A.保證對基礎設施的需求 B.解決通貨膨脹問題。

      C.稅收減免保證。 D.政府為匯率及利率風險提供保證。

      四、名詞解釋

      1、國際合作開發:是國家利用外國投資共同開發自然資源的一種國際合作形式。

      3、穩定條款:是指一國通過合同(或立法條款),向外國私人投資者作出承諾,保證外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該國法律或政策的改變而受到不利影響。

      4、艱難條款:是指當情勢變化根本改變了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平衡導致合同當事人處于重大艱難時,允許重新審查合同。

      5、調整條款:是指當規定的事件發生,要求修改合同的條款和內容以重新確立合同的經濟平衡時,允許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自動調整。

      6、重新協商條款 :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各種不同原因,經過共同努力,同意在通常訂立合同時所確定的范圍內對合同作重大變更。

      7、BOT:BOT是英文建設(Build)——運營(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縮寫,它是指政府通過合同授予私營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通過融資建設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進行經營管理和商業利用,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項目產品等方式來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期屆滿時將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五、簡答題

      1、國際合作開發的法律特征。

      (一)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表現為資源的所有權與資源開采權的授予和收回

      (二)合作主體具有特殊性

      (三)合作方式大多為特殊的契約式合營

      3、穩定條款的存在方式和實現方法。

      存在形式:一種存在于國家相應的立法和政策性聲明中。

      另一種存在于東道國政府(或國家公司)與外國投資者訂立的投資合同中。

      實現方法:一是凍結合同訂立時東道國的法律,有時稱為“凍結條款”,即立法凍結;——凍結條款是穩定條款的一種。

      另一種是合同訂立后東道國的有關法律可以修改,但規定這種立法變化不適用于該合同,即效力凍結。

      6、簡述特許協議艱難條款與調整條款的異同。

      調整條款與艱難條款有相同的特點,即都是由破壞合同的經濟平衡的某些事件引起的。不同點在于:

      (1)艱難條款意在使當事人免受未定的意外事件的損害;而調整條款則涉及規定的事件。

      (2)調整條款是自動或半自動地進行調整,不需第三方干預或重新談判,以重建合同的經濟平衡;而艱難條款由于未事先確定需修改合同的事件,需要第三方干預以修改合同或重新談判。

      9、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特征。

      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

      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融資建設和經營管理該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和取得利潤。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4.BOT方式適用于規模宏大、投融資風險高、收入來源穩定,且通常為東道國帶有壟斷性經營的基礎設施項目。

      5.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以BOT方式進入,實質上就是東道國政府授予外國投資者特許權,以特許協議的方式將本屬于政府的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在一定期限內轉給項目公司。

      6.BOT方式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貸款活動,其籌資方式是將傳統的股本投資與項目融資結合在一起的一種較新型的國際投融資方式。

      7.BOT方式圍繞項目投融資、建設、運營、移交構成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10、BOT投資方式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主體。

      (1)政府及其授權部門。

      (2)項目聯營集團(項目主辦人)。或稱項目投資人,是項目公司的投資者,是股東。

      (3)項目公司(特許權公司)。是項目主辦人投資所形成的經濟組織。

      (4)項目貸款人(銀行或財團)。一般為外國銀行或銀行集團。

      (5)項目工程建筑承包商。是BOT項目談判“一攬子”安排的組成部分,由項目主辦人(包括外商和項目所在地的合作者)、貸款銀行、政府等事先協商確定,一般并非完全由項目公司確定。

      (6)項目原材料供應商。一般通過簽訂專項合同或專項約定來確定。

      (7)項目工程設計公司。

      (8)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可以是項目所在地政府,還可以通過商業性保險提供擔保。

      (9)保險公司。

      (10)項目的經營管理人。

      (11)項目產品、服務的購買人或設施使用人。

      (12)其他可能的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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