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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租賃合同

    時間:2025-04-27 04:43:5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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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租賃合同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

      特征:

      (1)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2)轉移的是租賃物的用益權;(3)具有期限性和連續性;(4)標的物為特定的非消耗物。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提示:租賃合同中以下情況視為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維修義務

      (1)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4.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定權利)。

      6.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8.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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