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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稅法二》復習:一般減免稅規定

    時間:2025-03-01 00:07:0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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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稅法二》復習:一般減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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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減免稅規定

      1. 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予以免稅。增值率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注釋:20%是起征點,19.99%都不納稅,20.01%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普通標準住宅應同時滿足:

      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

      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可以適當上浮,但不超過上述標準的20%。

      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

      2. 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從1999年8月1日起,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4.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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